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原僅以《民法》定義的家庭成員做開放,勞動部今(12)日發布通函,明確認定寄養家庭及親屬安置、類家庭之照顧人員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適用於申請家庭照顧假。即日起若有寄養家庭及親屬安置、類家庭之照顧人員需要向雇主提供證明文件時,可使用經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所完成的「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處理。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而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庭成員的範疇為「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但民進黨立委陳培瑜與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接獲多起陳情,在孩子到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期間,有生病需家人照顧時,照顧者可否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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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勞動部經徵詢專家學者、相關團體及衛生福利部意見後發布函釋,針對類家庭、寄養家庭跟親屬安置有發生接種、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要親自照顧時,受僱者可以向雇主要求依照《性平法》請家庭照顧假。

一、寄養家庭及親屬安置: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60條(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等情形下之保護安置)或第62條(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之申請安置)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類家庭:地方政府依《兒少法》安置兒少時,亦得交付於團體家庭,類家庭屬於團體家庭之一,由非專業不支薪的工作人員(地方政府招募具配偶、親屬或朋友關係之成員)所組成,其照顧人力亦準用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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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行政主任張家茜表示,每年約有4600名孩童因家中發生變故、家庭照顧功能不足、身心虐待等複雜原因到安置機構;其中有2000多名孩童進入寄養家庭、親屬寄養、類家庭等家庭照顧系統。而此次函釋將家庭式安置照顧納入家庭照顧假適用範圍,不僅能促進照顧者取得就業跟照顧雙重責任之間的平衡,也能提供更多彈性以維持孩童的照顧需求。

黃琦雅指出,勞動部與衛福部經共同商議後提供「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讓以上三類別的家庭照顧者可以下載申請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用印,做為向雇主提出為家庭照顧者之證明。

他提醒,依照《性平法》規定,雇主不可拒絕受雇者的家庭照顧假需求,不得視其為缺勤,也不能影響全勤獎金或不利對待。若有違反,會處罰2萬元至30萬元,並公布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