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顧公司提告該公司前董事長楊智惠,竊取公司營業祕密,2023年6月9日,楊智惠自日本返國時,遭2名調查員到機場拘提她。不僅拘提過程違法,監委調查還發現,北市調查員曾以手銬銬住楊女長達16小時,並甚至施以「吊銬」酷刑,要她手腕高舉過頭、懸空被銬於牆面上之橫桿長達30分鐘。另外,承辦調查員也被發現,隱密與告訴人及楊女關係,沒有主動迴避。監委因此提案糾正調查局及台北地檢署。

監委范巽綠、蔡崇義今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有陳訴意見指出,三顧公司前董事長楊智惠於112年6月9日下午,疑遭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於機場違法拘提,隨後疑遭上銬並限制行動長達16小時,均涉有侵害人權之虞。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於近日審議通過監委范巽綠、蔡崇義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監委指出,臺北市調查處人員為偵辦營業秘密法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112年6月9日持拘票赴松山機場拘提三顧公司前董事長楊智惠,後經楊智惠向臺北地院聲請提審,該院提審庭於隔日上午開庭審理並勘驗臺北市調查處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後,以臺北市調查處未能證明於機場執行拘提時已履行刑事訴訟法第89條及第95條第1項之告知程序,且於楊智惠住處外所拍攝之蒐證錄影資料中,也未聽聞該處人員已踐行前開告知程序,因此認臺北市調查處之拘提程序不合法,當庭裁定將楊智惠釋放,是調查局人員執行拘提,未符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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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依執行拘提之臺北市調查處人員稱,當時於松山機場已履行告知程序,但因故未能錄音錄影以供證明,他也自承當時為避免發生突發狀況影響案件遂行,曾經要求楊智惠不要與外界聯絡,而此舉無異使刑事訴訟法第89條及第95條第1項之規範目的形同虛設,與法律課予執法機關告知義務之本意相悖。是臺北市調查處人員對楊智惠執行之拘提程序顯有瑕疵,違反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刑事訴訟法等規範所揭櫫之程序正義價值。

臺北市調查處拘提不合法導致附帶搜索之違法,其後所查得之物並予扣押部分,亦非適法;鑑識手機、筆電之數位內容,臺北市調查處及臺北地檢署亦未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經監委調查發現,臺北市調查處人員112年6月9日帶同楊智惠自松山機場返抵楊智惠臺北市住處後,因楊智惠拒絕臺北市調查處人員陪同進入檢視,經臺北市調查處人員電洽請示承辦檢察官後,於楊智惠住所門外梯廳對楊智惠完成拘提程序(仍未履行告知程序),並對楊智惠隨身攜帶之行李進行附帶搜索,並扣押紙本文件、手機及筆記型電腦各1件,其後並將手機及筆記型電腦送交調查局鑑識單位對其中數位檔案進行鑑識。

但隔日既已經臺北地院提審庭指出拘提程序不合法,則後續所為之附帶搜索及扣押程序亦應失其合法性,所扣押之物即應予返還。縱認如臺北市調查處執行人員所稱,僅係因故未能錄得已踐行告知程序之影音以供證明,並無礙於拘提程序及其後續附帶搜索扣押程序之合法性,但本案臺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及臺北市調查處卻仍在無單獨令狀之搜索票的情形下,逕將手機及筆記型電腦送交調查局鑑識單位鑑識其中之數位檔案,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隱私權,違失情節重大。

范巽綠、蔡崇義委員表示,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於楊智惠住處外將其拘提上銬後帶返該處製作筆錄,至隔日上午解送臺北地院出席提審庭為止,楊智惠遭施以手銬長達16小時,其間僅在中正站李姓副主任介入下一度短暫予以解銬,惟楊智惠當時並無意圖脫逃、自殘及肢體抵抗行為等客觀情狀,卻於用餐、如廁時均遭上銬,更曾手腕高舉過頭懸空被銬於牆面上之橫桿長達30分鐘,楊智惠亦指出其手腕因此受傷,顯見臺北市調查處人員對於戒具之使用欠缺其必要性,亦違反比例原則,與刑事訴訟法及「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等規定相違,核有重大違失。

調查局允應強化所屬執法人員相關教育訓練,提升同仁在第一線執法壓力下做出合乎規範的判斷能力。並應加強各級主管對於戒具使用之監督責任,以確保戒具之使用,在達成其合法目的同時,亦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要求。至調查局部分外勤處站目前所設置之牆上橫桿,被上銬人須手臂高舉懸空,長時間即有血液循環不良及痠痛之不舒適感,不僅與戒具係為防止脫逃及自傷之目的無涉,更有懲罰被上銬人之疑慮,亦有檢討之餘地。

臺北市調查處調查人員藉職權介入民營公司派系紛爭,辦案偏頗、違反保密規定,並逾越工作分際;案件受理、分案及立案機制不當。

監委強調,調查局作為我國重要的執法機關,肩負維護國家安全與偵辦重大犯罪之雙重使命,而調查局啟動偵查之立案權,直接關係到人民之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因此行使職權過程之合法性、正當性與公正性,對於維護法治國原則及保障人權至關重要。

經調查,原承辦楊智惠涉犯營業秘密法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之劉姓調查人員於臺北市調查處中正站組長任內,與告訴人三顧公司人員過從甚密;隱匿過往與告訴人及被告訴人(楊智惠)之互動關係,於立案調查後未主動申請迴避,藉職權介入民營公司派系紛爭,辦案偏頗。並將不公開之博士論文(因準備投稿學術期刊,且内容涉及專利權及著作權,故經校方同意授權4年後始提供公開閱覽)正本及臺北市調查處製作的「數位證據檢視報告」私下交付予告訴人,作為其追加告訴證據,違反保密規定,且長期透過社交軟體,對楊智惠提出邀約並暗示傾慕、追求,顯已逾越與工作關係交往之應有分際,嚴重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以上劉姓調查人員所涉各節違失,業經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另該劉姓調查人員將三顧公司前董事長楊智惠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一案報局立案後,其所屬中正站同仁卻仍出席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告訴人三顧公司所舉辦之尾牙聚餐,除未依規定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外,亦引發外界對於中正站偵查該案能否保持客觀公正之疑慮,實有未妥。

此外,本案調查局及劉姓調查人員在立案時已意識到原立案之營業秘密法案件證據不足之問題並要求補正,然而後續並未堅持要求補正完成,而係因報案人要求,並基於另一罪名妨害電腦使用罪較為簡單明確與績效考量,轉移偵辦重點並發動搜索,顯見並非完全基於獨立、客觀之專業判斷,與調查人員應保持客觀中立之原則不符。調查局允應妥為檢視現行案件受理、分案及立案相關規定,是否存在制度設計上的缺失,並研謀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強化內部管理與人員紀律,以重建社會信任。

監委最後表示,調查局允應重視科技設備在保障執法透明化及還原事實真相之重要性,除配發適當裝備外,更應建立完善之配套措施與人員培訓,方能有效提升同仁之蒐證能力,確保各項執法任務之順利進行,並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此外,調查局所屬各外勤處站目前均未設立專門之暫時留置設施,因此實務上於執行拘提等強制處分後需夜間留置人犯時,常需協調警方或利用辦公區域之臨時場所,可能導致被留置人權益遭受影響、戒護安全風險增加等問題。為確保被留置人之基本權益,落實「法務部調查局犯罪調查作業手冊」關於安全戒護及提供適當休息處所之規定,並提升調查局之專業形象與運作效能,調查局允應確實評估於外勤處站設置專門暫時留置設施之可行性與必要性,或制定更明確之臨時留置場所規範及配套措施,例如強化與警方的協調機制、提升戒護人員之訓練、檢討戒具使用之標準作業流程等,以兼顧人權保障與偵查實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