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總統在3月12日的國安高層會議後,總結了中國近年來對我變本加厲的統戰滲透,提出了「五大國安及統戰威脅以及十七項的因應策略」。在這份應對方案中,最中最引起社會議論的,是針對「對國軍滲透及間諜活動的威脅」項下,恢復軍事審判制度的主張。由於台灣過往威權時代造成弊病叢生的軍事審判制度,形成了集體的負面觀感,並終在2013年「洪仲丘案」中一舉取消。現是否真的需要為了因應中國的威脅而重新恢復,或許吾人可以從必要性和可行性兩個層面進行檢視。

必要性檢視:立即且明顯的國軍滲透威脅

根據國安局報告指出,近年來共諜案件起訴人數已從2021年的16人、2022年的10人,暴增到2023年的48人、2024年的64起,不僅短短三年間暴增四倍,2024年的起訴人數中更有66%是現役或退役軍人,更是讓人驚覺中國已鎖定針對我軍人進行滲透吸收。若進一步分析中國將黑手伸入軍中的手法,多由透由退役拉攏現役、網路勾聯、金錢利誘、債務脅迫等4大手法,全面對我軍事單位組織進行滲透,企圖取得我國防機敏資訊、甚有以臺發展共諜組織、內應網絡的情事發生。因此,從「必要性」來看,重構一套有效的法制工具及配套措施,事前有效嚇阻與事後精準審理,不僅必要、甚至有著刻不容緩的急迫性。

可行性檢視:問題在於「如何」衡平司法人權與國家安全

過往軍事審判制度之所以令人憎惡,是在於封閉審查制度與官官相護陋習造成的「黑箱」。但質言之,軍事審判制度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是「過程」而不是「結果」。換言之,只要嚴格縝密設計相關制度與配套措施,軍事審判制度仍然能夠在兼顧軍人司法人權的同時,成為有效審理統戰滲透案件的法制工具。

準此,我們也看到這次賴總統與國防部門在重構軍事審判制度顯得更為謹慎與縝密,希望利用「限縮審理範圍」(僅限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篇第一章的叛亂、利敵、洩密等罪、而不擴及第二章以後的一般犯罪)、「獨立軍法組織」(制定軍事法院組織法、軍事檢察署組織法讓軍法審判得以避免機關干預審判的外界疑慮)、「深化軍法官職能」(制定軍法官人事條例、確保人事的公正獨立)等三管齊下,確保「軍法人權」與「國家安全」的衡平。我們更呼籲,國防部應該更廣邀司法人權學者專家,共同檢視恢復軍事審判制度的相關配套機制,特別應該在公开透明的原則下,充分考慮「保护被告的法律权利」、「避免军方自我审查」、「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等原則,重構一個可以兼顧司法人權與國家安全的軍事審判制度。

最後,筆者想要強調,或有論者將「恢復軍事審判」與「戰時/戒嚴」混為一談、混淆視聽。但面對中國從侵台軍演、擾台灰色地帶行動、到亂台統戰滲透作為,僅僅用傳統的「平時/戰時」恐怕早已無法因應反制中國層出不窮的對台威脅。倘能將「恢復軍事審判」這項法制工具衡平重構,不僅會是反制中國統戰滲透的有效工具,也是政府安定國軍弟兄軍心的有力保障。

作者:中華亞太菁英交流協會秘書長王智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