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修正海關緝私條例,自6月起取消「小額免罰機制」,未來無論貨品價值多少,只要旅客挾帶侵犯商標權的仿冒品回國,不僅貨品會被沒收,還將面臨貨品價格3倍以下罰鍰。
根據現行法規,旅客回國前未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即為「私運」,若遭海關查獲,只要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5千元整,就能適用「小額免罰機制」,免除罰鍰,並由海關沒入貨品。僅私運貨品為槍砲、彈藥、毒品或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者不適用小額免罰機制。
然而,根據現行條例,若旅客私運貨品,或向海關申報之進出口貨物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則須處以貨品價格3倍以下罰鍰,並由海關沒入貨物,避免山寨產品透過遊客攜帶入境。但現行規定尚不周全,造成部分旅客向海關報運山寨貨品,但因金額低於5千元而擁有免罰鍰待遇。
對此,財政部修正《海關緝私案件免處罰標準》,自6月起,將違反商標權、著作權及專利權之貨品,納入「不適用小額免罰機制」範圍,即使旅客攜入山寨貨品價格不超過5千元,也會處以最高1.5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