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京華城案所衍生的案外案越來越龐雜,從最初的圖利罪、收賄罪,到晚近周刊揭露所謂的「屯田計畫」,開始將調查目光掃向經營黨營事業之嫌。箇中有否涉及到「黨庫通私庫」的背信、侵占等罪,尚待檢察官們的認定,但筆者認為,「政黨不得營利」的規定,倒是值得拿出來做集思廣益的思辨。
首先,單就柯文哲案析之,縱使最終認定民眾黨以各種名目募得的款項,真有流入柯文哲的私人帳戶,則罪惡之所在,也不該是那些募款的活動,而是柯想當然爾的把民眾黨當作是自己私有財來處理。這也難怪,畢竟整個黨若去掉柯文哲的元素,還剩下些甚麼呢?過得了政黨分配補助款的門檻嗎?拿得到各級民代的議席嗎?恐怕都是緣木求魚吧!
基此,正是存有如此的霸道自信,讓柯躍身為公司經營者的地位,舉凡任何需要花用的開支,拿公款來用,再自然不過,橫豎那些資金都是因自己而來,用甚麼名義銷帳不重要,反正就是個大水庫的概念。換言之,假若未來柯在這一塊被認定有罪,那或也是其嚴重缺乏法律素養、以及過度自負所致,無涉政黨透過何種名目來募款有何罪惡。
至於「黨營事業」何以罪惡,這是存有著時代共業因素。在過往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政黨是大於國家的,於是乎各種可茲獲取暴利的民生領域,便會率先被納入黨的麾下,成為厚實永續執政的重要根基。其後,在民主化的浪潮下,公開公正的選舉,推倒了威權統治的高牆,為免日後相仿的情境重演,才有了將政黨朝公益化目的規範的念頭,而「黨營事業」也就成為一種禁忌。換言之,對「政黨營利」一事,與其說是帶有原罪,更為恰當的說法,其實是對往昔歲月再臨的恐懼引致。
然則,環顧當下,相關的法令擺在那裡,自然沒有政黨敢忤逆營利的禁令,但試問各種變形的營利模式,難道都不存在嗎?尤有甚者,看看我們的國營事業群,舉凡政府機關佔有股份的機構,董監事盡皆成為執政黨酬庸的籌碼,一字排開,滿滿的都是失意政客、要不就是仰賴裙帶關係而生的綠友友,經營長才有無或未可知,但奉行上級的意志,那絕對是首要之務。
那麼,上級是誰?當然就是總統阿!在當前總統兼任黨主席的雙重角色下,究竟「國營事業」與「黨營事業」之間的界線有多麼模糊,就耐人尋味了。假若國營根本以幻化成黨營,屢屢在選舉重要關頭之際,尚且都還得肩負各種型式的金援任務,那麼,對比其他毫無黨營事業的在野黨,資源的高度懸殊,造成了不公平競爭的結果,試問這樣的選舉,民主嗎?跟過去國民黨威權統治的樣態,不也有87分像麼?
基此,從政黨競爭的觀點,政黨經營黨營事業,事實上沒有、也不該那麼罪惡,如果政黨營利有助於齊平政治競爭的立足點,why not?又法律真正該做的,是嚴格做好杜絕「黨庫通私庫」的相關規範,讓政黨領導人無法藉由民氣可用,遂行個人撈錢的目的,讓政黨資本恪守著公益化的目的,則讓政黨富起來,不會在選戰關鍵時刻陷入捉襟見肘的困境,才是民主制度所樂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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