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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虹安貪汙案二審無罪,看近期助理費的修法爭議
2025.12.17 | 09:03
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詐領助理費案件,昨日高院二審結果出爐,推翻一審援引「貪汙治罪條例」有罪的認定,僅依照「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預期高將很快的就會復職,為2026藍白合增添莫大的動能。畢竟,新竹市就是藍白合的示範區,若高有資格尋求連任,至少首個合作地區應該就此底定吧!或也正因如此,民進黨又坐不住了,開始從判決書中爬梳,終於讓他們找到了可茲發揮的素材。原來,該無罪判決的重要依據,乃高院去函詢問立法院關於助理費的性質,而立院回覆定調為「實質補貼」,既然是補貼,自然立委便有全權主導使用的權限,因而也就沒有貪汙的問題。就是這紙公文,讓綠營一口咬定,這就是韓國瑜在暗助高虹安的證據,坐實是立法權干預司法權的實證。(頗有呼應清德總統「在野獨裁」的意味!)但……真是如此麼?該紙「脫罪」公文真是為高虹安量身訂做?要知道,有助理費官司的,可不只高一人,綠營浮上媒體版面的,至少就有林宜瑾、林岱樺等人,若高虹安的二審判決成為一種制式的判例,對其他人日後的判決結果,不也是有著正面的助益麼?若真要這麼秀下限的抹黑,好歹也等到審理綠營其他人官司,若高院同樣函文立院解釋,而立院卻給出不同答案的時候,再來說偏袒也不遲吧!基本上,秉持著自己始終對於司法的基調,總覺得司法基本上還是存有著絕對的公信力,不會有構陷入罪的可能,頂多是大案小辦、小案大辦這種「選擇性執法」的情況須要改革而已。要不,高虹安今日無罪了,之前那些喊著「司法迫害」的支持者們,現在又怎麼自圓其說呢?回歸到立院定調助理費乃「實質補貼」的解釋,根本的原因,在於儘管是「實報實銷」,但幾乎每個立委都報好報滿,等同立院每個月都補助立委一個「定額」的補助費,意義上不就等同於立委的另份「薪資」。更況,倘若立院或公督盟等監督團體,願意更細緻的去探究這問題,不妨針對助理們做個問卷,統計其薪資水平與加班費支領情況,再與助理費的數額相互勾稽,絕對會發現其中存在著落差(國會助理根本都責任制,哪裡會有「加班費」這回事)。也就是說,助理實際上根本沒領那麼多,但立院卻是實實在在的撥給了立委全部的份額,此間的落差,不就是立委拿去使用了麼?足見立委對該筆錢是具有絕對的支配權,自然也就沒有貪汙的可能了(貪自己的前做啥)。這麼顯而易見的落差,大家的選擇視而不見的打哈哈,要說啥捍衛助理的勞動權益,根本都是沽名釣譽。由此看來,其實國民黨陳玉珍委員的「助理費除罪化」提案,只不過是講出了國會勞動現場的真實,表面上助理薪資與加班費,由立法院直接匯入助理戶頭,看似不受立委支配,但實際運作上,盡皆都是透過助理溢領的方式回流,再由立委統籌運用。據此,陳玉珍才會有此突發奇想,認為何必多此一舉,直接都給立委不就好了。當然,即便這是現況,但絕對不該被容許,畢竟那是長久以來的積習難改。錯的事,不能因為大家都這麼做,便積非成是的順理成章。換言之,曾經擔任立院助理的我,對這種修法還是抱持反對態度。的確,這法需要修正,但修正的方向,絕不該是放大立委的支配權,而是得要從勞權的觀點出發,亟思如何強化國會助理的勞動條件才是。我所能想到的,是「公部門雇傭制」的概念,也就是立委確定好要請某位助理來工作後,呈報給立院人事單位,接續便以立院的名義聘僱,期間完全必須符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包括加班費與資遣費等。換言之,就好似公司聘人一般,一旦雇傭關係成立,立委無權請你滾蛋就滾蛋(現制就是如此),而是得遵循相關預告的程序,據此讓勞資可以稍稍站在平等的立基點。繼而再由立院主導,搭配個打卡制,讓加班時數可以完全攤在陽光下,加多少班領多少,合情合理。至於「領下來再回捐」這回事,因著涉及私相授受,恐怕得要強化「吹哨者條款」的法源依據,讓助理們更有誘因站出來面對不良老闆,才有徹底杜絕的可能。國會助理,真的薪酸,記得當年的薪資是四萬元,在立院其實不算低了,但您覺得四萬在首善之都的台北,能過上甚麼樣的生活呢?套句電影台詞,「我們的國家很有錢」,動不動都兆來兆去的,而掌理國家立法事務的勞動現場,待遇卻是如此悲催,不覺得很諷刺麼?!如何實質提升國會助理的勞動權益,各黨都不該虛以委蛇,監督團體更不要視而不見,可以好好的正視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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