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政策最弔詭的結果,莫過於政府為了維護市場競爭,卻可能把有能力參與競爭的企業擋在門外。公平會否決東南亞外送平台Grab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正好凸顯了這個矛盾。當foodpanda母公司已有出售計畫,Grab也願意接手,政府卻因為擔心未來可能出現競爭問題而禁止交易。這項決定看似保障市場秩序,但如果原有業者逐漸減少投資,新經營者又難以進場,最後取得更大優勢的,恐怕還是既有的強勢平台。
公平會的主要理由,是Uber持有Grab約13.1%的股份,雙方存在利益連結,可能因此降低彼此的競爭意願。然而,持有股份、掌握經營權與影響企業決策,畢竟是不同的事情。Grab採取雙重股權架構,Uber雖持有13.1%的股份,實際表決權卻只有3.9%,並沒有直接主導Grab經營策略的能力。這項差別並不能消除所有競爭疑慮,卻是判斷股權影響程度時,不應忽略的重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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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持股確實可能改變企業的競爭誘因,但究竟會造成多大影響,仍須回到實際的商業利益。Uber Eats透過促銷爭取訂單,增加的是自身的營業收益;即使Grab因此減少獲利,Uber承擔的也只是持股所反映的部分投資損失。另一方面,Grab還有其他股東,也有追求成長與獲利的壓力,未必願意為了Uber的投資利益犧牲自身發展。雙方究竟會積極競爭,還是選擇彼此退讓,不能只憑持股比例就下定論。
公平會援引雙方過去在東南亞市場的交易與合作紀錄,自然有其依據,但歷史經驗不能直接取代對台灣市場的分析。真正值得追問的,不是這種利益連結有沒有風險,而是風險究竟有多大,是否嚴重到必須禁止整筆交易。畢竟,競爭政策不能只建立在對未來可能性的擔憂,更需要比較不同決策可能造成的實際後果。
這次Grab收購foodpanda,與2024年Uber Eats試圖併購foodpanda,也有根本差異。當時是台灣兩大既有外送平台準備直接合併,市場將因此失去主要競爭者;如今Grab則是透過收購既有平台進入台灣,屬於經營者更替。雖然不會憑空增加第三家大型平台,卻可能帶來不同的資金配置、技術與市場策略。兩個案件都有競爭疑慮,但不能因此忽略交易性質與市場效果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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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公平會自己也承認,台灣外送市場進入門檻很高。新業者除了需要龐大資金,還得同時建立餐飲商家、消費者與外送員的服務網絡,短期內很難形成規模。既然從零開始如此困難,收購既有平台自然成為國際企業比較可行的進場方式。公平會擔心Grab接手後不會認真挑戰Uber,但如果Grab因此放棄台灣市場,未來還有多少業者具備挑戰Uber Eats的實力?
這筆交易的意義,也不只是兩家公司的市場占有率。Grab長期經營東南亞多國市場,累積配送調度、路線規劃、人工智慧與平台管理等經驗,原先規劃導入台灣的GrabMaps、商家AI助理及配送管理工具,都可能改善營運效率,帶動新的服務模式。這些技術能否發揮效益,當然還有待市場驗證,但不同經營者的加入,至少可能為既有產業帶來創新與競爭的壓力。
更重要的是,外資評估市場,看的不只是獲利空間,也包括法規是否明確、交易風險能否預期。跨國併購前期投入的法律審查、市場研究與整合規劃費用,一旦交易失敗,就成為難以回收的沉沒成本;台灣可能失去的後續投資、技術應用與產業合作,則是另一種看不見的機會成本。公平會依法審查併購,當然不等於排斥外資,但如果全面禁止的必要性缺乏充分說明,其他國際企業也可能重新評估進入台灣的風險。政府看到的是一筆沒有完成的交易,投資者考慮的卻可能是下一筆投資還值不值得投入。
再看foodpanda的處境。母公司Delivery Hero尋求出售台灣業務,主要涉及全球經營布局,並不代表foodpanda已經營運不下去。根據Grab公布的資料,foodpanda台灣業務2025年在未分攤集團成本的調整後EBITDA基礎上仍有獲利。問題因此不在於foodpanda能不能繼續經營,而是母公司既然已有出售計畫,未來還願意投入多少資源,維持促銷優惠、技術升級與市場拓展?
一家企業現在具有營運價值,不代表原有股東未來一定願意持續擴張。如果Delivery Hero基於全球布局而減少在台投資,foodpanda即使繼續營運,對Uber Eats形成的競爭壓力仍可能下降。當然,未來也可能出現其他獨立買家,讓兩大平台繼續維持競爭。正因為存在不同的發展可能,公平會就不能只評估Grab接手後的股權風險,而忽略禁止交易可能造成的市場變化。
說得簡單一些,既然政府能夠預測Grab與Uber未來可能降低競爭,就同樣應該評估,禁止併購後台灣市場可能失去多少投資與競爭機會。這不是替企業併購背書,而是要求政策審查採取一致的標準。允許交易有風險,禁止交易也有代價;只計算前者,卻沒有充分衡量後者,便難以判斷哪一種選擇真正符合整體經濟利益。
這些市場變化,最終影響的還是餐飲業者與消費者。對許多中小型餐廳而言,外送平台早已是重要的營業通路。當兩家平台積極競爭,商家在抽成、行銷補貼與合作條件上,至少還有一定的議價空間;一旦其中一家取得壓倒性優勢,餐廳可能因為缺乏替代管道,只能接受更不利的條件。增加的成本不是壓縮業者利潤,就是反映在餐點價格上。
消費者的處境也沒有太大不同。外送平台的競爭,不只是配送費高低,還包括會員優惠、折價券、滿額折扣與服務品質。如果業者不再需要積極爭取客戶,減少優惠、提高收費或放慢服務改善,都可能成為增加利潤的方式。市場集中固然可能提高效率,但缺乏有效競爭,這些好處未必會回到商家與消費者身上。真正需要警惕的,不只是兩家企業可能形成默契,也包括其中一家逐漸失去競爭能力,讓市場走向更加集中的局面。
公平會的決策還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地方:既然問題出在股權連結,是否存在比全面禁止更適當的處理方式?Grab已提出稀釋Uber持股、限制董事兼任及避免交換競爭敏感資訊等措施,公平會認為不足以消除疑慮,並指出必須進一步降低甚至出清相關持股。既然如此,能否將股權處分作為交易完成前的必要條件,搭配獨立監督與後續查核,便值得更充分的討論。
股權出清涉及第三方意願與法律執行,未必能夠輕易完成。如果相關措施確實無法落實,禁止交易自有其合理性。不過,公平會內部也有委員支持附加負擔後放行,顯示對於競爭風險是否嚴重到必須全面禁止,仍存在不同的專業判斷。政府有權依法審查,也有責任說明為何其他監管方式不足以解決問題,以及禁止交易可能付出的經濟代價。
這起案件值得反思的,是台灣如何看待市場競爭。企業的投資、技術與經營策略不會永遠不變,市場也不會因為政府否決一筆交易,就自動維持原有的競爭力量。政府既要防止大型企業利用市場優勢限制競爭,也必須考慮管制措施是否影響新資本進場,以及既有業者持續投資的意願。
公平會擋下Grab,並不代表就保住了競爭。反壟斷政策的目的,不是讓市場永遠維持現狀,而是確保企業持續投資、創新,讓商家與消費者始終保有選擇。當政府為了防止未來可能發生的競爭風險,卻可能讓既有業者取得更大的市場優勢,公平會更應該說清楚:這項決策究竟保護了多少競爭,又讓台灣失去了多少發展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