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嘉義市男子趙偉志於112年7月間製造爆裂物,放置在廟會活動引爆造成29人受傷。一、二審判處趙男無期徒刑,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有期徒刑2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趙男於民國112年7月15日前某日在嘉義市租屋處,以鐵盒裝填混有高爆藥及煙火類火藥等低爆藥,並放入無孔鋼珠作為增傷物,再裝載遠端遙控引爆裝置,以此方式製造具有爆發性、瞬間性及破壞性或殺傷力的爆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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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趙男於112年7月15日晚間9時38分許,將爆裂物放置於手提袋內,帶到位於嘉義市西區金山路與永樂一街「嘉義和聯境金虎爺會創會10周年」活動會場,隨後將爆裂物放置在距離表演舞台約2至4公尺、一個以黑色塑膠袋套住大型紙箱的臨時垃圾集放處。

判決表示,趙男當天晚上9時55分許,步行到距離爆炸地點約30公尺處的永樂四街巷內,手持無線遙控器以遠端遙控方式引爆爆裂物,產生巨大爆炸聲響及閃光與火花,造成29人受傷,其中3名傷者是兒童、3人是少年,所幸送醫後均無生命危險。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趙男所為屬預謀無差別隨機攻擊犯罪行為,犯罪手段冷酷凶殘、心態狠毒,犯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犯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判處趙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一度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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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依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趙男在製造炸彈時就有犯罪意圖,因此改依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判處14年徒刑,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處18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林恕暉)1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