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3日電)竹聯幫寶和會犯「館長」陳之漢槍擊案等多案,新北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起訴前寶和會長邵柏傑等2人,一審以證據不足判邵男無罪,二審今天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

寶和會組長劉志強部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原判決有適用法則與認定事實的違誤,今天撤銷原判決,仍依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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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館長」陳之漢於民國109年遭槍擊,檢警追查發現槍手劉丞浩是竹聯幫寶和會成員,另查出寶和會涉犯「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前理事長王國振」等2件槍擊案、1件擄人勒贖及1件恐嚇取財未遂案。

新北地檢署109年間針對寶和會會長林修伯、副會長梁智勝、大組長施俊吉與劉丞浩等幹部及成員共11人,以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擄人勒贖、恐嚇取財及槍擊殺人案一併起訴。二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劉丞浩15年6月、施俊吉16年,其他人被判10個月到8年不等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新北檢對邵柏傑、劉志強另行簽分案偵辦,經數位採證還原共犯手機資料、清查金流及訊問共犯與證人等,認定邵柏傑、劉志強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恐嚇取財未遂罪嫌,於民國111年間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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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邵柏傑無罪、劉志強10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撤銷劉志強原判決,仍判10月;其餘上訴駁回。

根據高院新聞資料,檢方指控邵柏傑基於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的犯意,於民國89年開始,擔任犯罪組織寶和會會長及實質領袖;復於109年8月14日下午,在某酒店內與劉志強、林修伯、梁智勝、施俊吉等人共同向被害人索討新台幣2000萬元款項未果,認定邵柏傑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新聞資料指出,原判決以卷內事證無從認定邵柏傑有起訴書所指犯行,而諭知無罪,檢察官上訴理由仍不足動搖原判決無罪諭知部分,因此駁回檢察官就原判決無罪部分的上訴。

至於劉志強部分,高院合議庭審酌他參與寶和會壯大犯罪組織,更夥同寶和會成員實行恐嚇取財犯行,兼衡劉志強坦承犯行,但參與犯罪組織時間近2年,向被害人索討金錢多達2000萬元,綜合一切情狀判刑10月。

根據新聞資料,檢察官、劉志強對有罪判決部分得上訴;檢察官就無罪判決部分得上訴,但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提起上訴理由以「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為限。(編輯:蕭博文)1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