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眾黨團提修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擬放寬易刑處分者參選資格,遭綠營質疑是替新竹市長高虹安量身打造。立法院長韓國瑜今(11)日召集朝野協商仍未達共識,由於法案已過一個月協商冷凍期,最快明天可送院會處理。民眾黨立委許忠信表示,絕非為特定人士修法,而是希望讓犯較輕之罪者,也享有參選權,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的意旨。
許忠信透過國會辦公室發布新聞稿指出,就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的修法,許忠信說,有鑑於憲法對人民參與選舉自由權及對人民以法律限制應符合必要性原則,與比例性原則的保障規定,絕非為特定人士修法,而是希望藉由此次修法提出的修正動議,能夠導正視聽,符合公平、還給「犯較輕之罪」的人民都擁有可以參與選舉的自由權利,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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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忠信表示,我國人民依據憲法第17條有參與選舉自由權,除因犯罪被遞奪公權者外,雖有維持社會秩序等必要時,依憲法第23條可以法律限制之,但應符合必要性原則與比例性原則。
許忠信提到,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9款對內亂、組織犯罪、販毒等以外較輕的罪,經判有期徒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者等禁止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顯已違反前述必要性與比例性原則。因此,他認為,基於自由權之例外限制應從嚴的原則,本次修法在選罷法第26條第9款之後增加但書「但宣告緩刑或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就是希望藉由此次的修法還給「犯較輕之罪者」參選之自由權利。
許忠信進一步指出,本次提出的修正條文其中,藍綠立委皆同意放寬罪刑較重的「受緩刑之宣告者」符合參選資格,對受我國四種易刑處分者,包括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及易以訓誡等四種中,除被「易以訓誡」者不必要以選罷法加以規範外;更鑑於「罰金刑」在我國之經濟犯罪可能高達數億之罰金刑的情況下,對於「替代罰金刑」之「易服勞役」亦不宜納入該但書外,應將「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納入,以回歸人民參選自由,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