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31日電)台中吳姓男子擔任詐團車手今年3月間落網,檢方查出,他曾因工安摔傷,又照顧身心障礙兒;檢方認不幸境遇不能當犯罪通行證,日前仍依詐欺等罪嫌將他起訴,但建請法院緩刑。

台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吳男於民國115年3月間,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取款車手。有被害人聽信詐團謊稱,可下載某APP投資獲利,吳男於同年月27日下午1時多,受詐團指示前往台中市太平區,向被害人收取新台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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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月30日下午3時多,吳男再受詐團指示,前往台中市西屯區向員警喬裝的投資被害人收取30萬元,吳男因此當場被逮捕送辦,被檢方依詐欺等罪嫌聲押獲准。

檢方偵辦時,吳男兒子將父親房間內找到偽造投資契約書等證據並交予檢察官,檢方並查出吳男兒子曾透過165反詐騙專線,舉報父親擔任詐騙車手,吳男兒子還證稱:「我覺得我自己去檢舉爸爸,總比他之後被抓到還要好」。

檢方查出,吳男曾因工安意外摔傷住院而領有身障補助,並已失業2年,面臨職業傷害與年邁雙重困境,又須照顧身心障礙的兒子與支應相關日常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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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引用俄國文學家托爾斯泰著作「安娜.卡列尼娜」中的名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則各有各的不幸」,並指出,不幸的境遇不能作為踏入犯罪的通行證;若因身處不幸就能從事不法,則那些同樣身陷困頓、卻仍努力以正當方式維持生計的人,將情何以堪?

全案經檢方偵辦後,25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詐欺與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將吳男起訴。

檢方審酌,吳男有可憫情狀,被害人也於偵訊時表示,若吳男願意和解且賠償損失,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等;因此,若被告將來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建請法院量處妥適之刑,並衡酌給予緩刑宣告。(編輯:陳仁華)11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