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6日電)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北院今天依過失致死罪判兒盟社工陳尚潔2年徒刑。判決指出,陳尚潔犯後推諉卸責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剴剴外婆達成調解,犯罪所生損害甚鉅,因此依法量刑。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尚潔為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收出養社工,從事媒合兒童收出養及家庭聯繫、訪視輔導、出養前身心狀況追蹤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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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剴剴因外婆無力照顧,經轉介兒盟出養,陳尚潔收案後,經兒盟安排交由保母劉彩萱全日托育,於民國112年9月1日至12月24日托育期間,遭劉彩萱綑綁、蒙眼、長時間裸體罰站、餵食廚餘及施以非人道毆打等方式長期凌虐。

判決指出,陳尚潔透過3次訪視,知悉剴剴額頭出現大片瘀青、面龐明顯消瘦、表情落寞悲傷、眼睛空洞無神、嚴重掉牙3、4顆、頭髮稀疏及額頭反覆新舊瘀傷,與交付劉彩萱托育前出現明顯異常及巨大落差,外表判若兩人,竟怠於踐行保證人地位所應負的積極作為義務及客觀注意義務,盲目偏信劉彩萱荒謬卸責之詞。

根據判決,劉彩萱在欠缺有效監督下,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使未滿2歲無求救能力的剴剴,在長達3個多月的凌虐中陷於孤立無援的處境,更因受不當傷害及精神虐待,致患有憂鬱症,全身至少42處遭受人為暴力、蓄意、反覆及長期身體虐待傷勢,於112年12月24日凌晨1時許,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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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罪理由,判決指出,陳尚潔有協同特殊職務法人機構為危險源控制、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等保證人地位,並有協同兒盟監督劉彩萱照護品質、追蹤剴剴身心發展狀況,以防免剴剴死亡的作為義務。

不過,合議庭也強調,應負保證人地位之人,為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的「陳尚潔」,而非在基層克盡職守的「社工群體」。

判決指出,陳尚潔就剴剴死亡結果,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且陳尚潔的過失行為與剴剴的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判決指出,陳尚潔就剴剴頻繁發燒、有過敏及受傷情況,非但未督促劉彩萱讓剴剴就醫,也未實際探問剴剴傷勢是否獲得妥適的藥物治療,就剴剴的異常情況,多僅以口頭詢問、再表示了解、再評估等語,但實際上根本未有任何有效作為。

根據判決,陳尚潔雖辯稱她非主責社工,但查法規上對「主責社工」一詞本無明確定義,在不同社福單位對象對主責社工概念的理解也有差異,重點應在於實質認定陳尚潔對剴剴是否負有追蹤托育照顧狀況的保護義務之保證人地位。而合議庭認定陳尚潔具有自願承擔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因此陳尚潔所辯,自難憑採。

合議庭認為,陳尚潔所為,犯刑法過失致人於死罪。審酌陳尚潔為具有專業知能的收出養社工,本應為弱勢兒少的保護傘,卻背棄職責,身為最能拼湊受虐真相與救援剴剴的關鍵角色,竟消極不作為,怠於履行保證人地位所應負的作為義務。

合議庭考量陳尚潔犯後推諉卸責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剴剴外婆達成調解,或有何賠償其損害的意願等犯後態度,斟酌外婆、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的意見,兼衡陳尚潔違反義務的程度甚高,造成剴剴生命法益喪失及家屬終身無法彌補的苦痛與自責,犯罪所生損害甚鉅,以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

至於無罪部分,判決指出,檢方指控陳尚潔為掩飾過失致死犯行,不實製作兒盟的工作處遇紀錄,包括「請保母協助提供案童近期照片『已』和案外祖母分享近況」,以及「『護理師』告知案外祖母案童疑似溢奶所導致」等,認為陳尚潔涉犯刑法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根據判決,陳尚潔辯稱,「已」為「以」字之誤,是打字過程中選字錯誤。合議庭發現,陳尚潔所傳訊息確實存在相同同音異字誤繕的前例,所辯尚屬有據。另外,陳尚潔雖將「醫師」身分誤認為「護理師」,此應屬案發時急診室情況緊急、資訊混亂下記憶錯誤所致。因此這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本案得上訴。(編輯:張雅淨)1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