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7 位因無期徒刑撤銷假釋的受刑人滿足出獄條件前,立法院今(13日)緊急三讀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案,在認同行政院、司法院所提的修法方向下,再通過國民黨、民進黨及民眾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若假釋期間再犯,依犯罪情節輕重,在執行滿一定期間才能再申請假釋。
憲法法庭在 2024 年 3 月 15 日做出判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 20 年或 25 年的固定殘刑,這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部分違憲。判決也表示,86 年修法及 94 年修法的《刑法》79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於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 2 年時失效。使 3 月 14 日將有 17 名因無期徒刑撤銷假釋的受刑人可以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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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上午受訪表示,因為憲法法庭在兩年前宣告不符合「比例原則」、違憲,必須在 2 年內補正。但因整個政院的行政怠惰,直到一個禮拜前才告知,所以,國民黨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緊急協調,不能讓明天 3 月 14 日這些無期撤假的人被拘提以後再來釋放。所以,今天一定要立法三讀完成,確保全國國人的安全跟社會安定。
立法院上午三讀修法後,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若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三讀條文並明定,應執行的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為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包括 10 年、15 年、25 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有期徒刑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 10 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刑法》第 79 條之 1 第 1 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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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明,依據國民黨團版本的修正動議。未來,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因假釋出獄,在出獄期間有再犯罪,會依照犯罪的輕重程度來規定,未來再申請假釋的時間。
翁曉玲舉例,簡單來說,若無期徒刑的假釋犯再犯一年以下的輕罪,那之後重新回到監獄服刑,必須服滿 10 年以上徒刑才能提申請假釋;若再犯的是 1 年以上、5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就要服滿 15 年以上徒刑才能申請假釋;若再犯的是 10 年以上,則要服滿 25 年以上徒刑才能申請假釋;至於無期徒刑受刑人,出獄後再犯同樣無期徒刑的最重,就不能再提出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