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5日電)屏東男子劉正富遭控20多年前涉鬥毆造成1死被判9年定讞,而後歷經再審判無罪、再更一審判有罪、再更二審又判無罪。最高法院今天以罪疑唯輕、無罪推定駁回檢方上訴,劉無罪確定。
全案起因屏東縣萬巒鄉阮姓、林姓少年民國93年間因感情糾紛遭男子林聖賢毆打,心有不甘向周姓男子哭訴,周男召集阮姓、林姓少年等18人,約林聖賢8月20日凌晨談判,對方約來包括死者包男等8人。周男陣營人馬下車後,便持鐵條、棍棒等追打林聖賢等人,其中包男遭打致重傷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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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8個月,林姓少年舅舅劉正富被多名死者友人指認涉案,劉矢口否認到場參與。一審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二審改依殺人罪判刑20年,更一審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期間,劉正富親友不斷提出他不在場證明,全案經檢方三度提非常上訴遭駁回,冤平會則協助聲請再審獲准,高雄高分院再審後認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再發回。高雄高分院再更一審依傷害致死罪改判8年4月徒刑,劉正富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審。
113年12月,高雄高分院再更二審宣判,法官以指認程序有違規等理由,判劉無罪。合議庭考量,此案指認程序違反指認規範、無法排除指認錯誤風險,及檢方並未提出其他具體積極事證足以證明劉正富犯罪,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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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基於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今天駁回檢方上訴,劉無罪確定,纏訟20多年的官司終於落幕,劉可聲請刑事補償。(編輯:張銘坤)1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