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時任士林警分局社子派出所員警葉姓男子、應姓男子,被控未依規定舉發違規停車無牌車,使車主免罰。士院認為,2人行為屬行政疏失,科處行政罰已足,今天判決無罪,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無法排除葉男、應男因不諳法規、誤認有裁量權,便宜行事而未依規定舉發車主,難認2人主觀上有圖利車主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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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表示,檢方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葉男、應男有意圖圖利車主的犯意,故意違反職務未開立舉發單;雖然葉男、應男有違反法令,但行為屬行政疏失,依法科處行政罰已足,據此判決無罪,本件可上訴。
本案起於,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民國111年8月11日下午3時許,葉男與應男前往台北市士林區處理無牌車違停案,涉嫌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當場開單告發或將車輛移置保管,而逕行命令車主將車開離現場。
檢察官認為,葉男與應男的行為,使車主受有免繳罰鍰及拖吊保管費用的不法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圖利罪起訴葉男、應男。(編輯:張銘坤)1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