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前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林郭文艷涉未揭露中華映管投資中國華映科技19項承諾事項,遭控違證交法無罪確定。高檢聲請再審,高院認定有新證據,原確定判決未調查,裁定開始再審。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華映公司自民國90年起規劃在中國深圳證交所上市未果,改以收購閩東電機股權借殼上市;96年透過轉投資公司作價取得閩東電機股權,依中國證監會要求,大同與華映公司出具共19項承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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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承諾內容包括在大尺寸液晶面板投產前,不得減持華映科技股票;若關聯交易未壓低至30%以下,須確保淨資產收益率達10%以上;並規範華映公司98年至100年3年內盈利須達標,大同與華映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證監會於98年間核准收購案,99年1月完成股份交割,華映公司取得閩東電機經營權,隨後將閩東電機更名為華映科技。
檢方認為,林蔚山與林郭文艷、華映前總經理林盛昌、前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等5人,自99年第1季至107年第3季大同與華映公司財報中,未揭露這些重大契約承諾,依違反證交法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難認林蔚山等5人主觀上有隱匿承諾的故意,檢方舉證不足,判決林蔚山等5人無罪。經檢方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駁回上訴,仍維持無罪判決。由於無人上訴三審,111年間林蔚山等人無罪確定。
台灣高等檢察署今年6月間以發現確實的新證據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高檢署主張,依據財報,部分承諾事項涉及華映公司與重要關係人的交易資訊與條件,依法應揭露;此外,原確定判決認定部分承諾事項涉及重大關係人的負債事項,而非認列的合約承諾,但根據金管會公告及決議書,此部分承諾事項已達應揭露的重要性,原確定判決未予調查斟酌,請求開始再審。
高院審理後認為,依現有卷證綜合觀察結果,已產生合理懷疑,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事實基礎,且本案法益重大,涉及華映公司、大同公司股東及廣大投資人權益保護,檢察官聲請再審為有理由,據此裁定開始再審。(編輯:李錫璋)1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