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內政部警政署6/23預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第5條及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中,獎章加發退休金全部提高1.5倍,中山勳章從8萬元提高到20萬元、中正勳章從7萬元提高到17.5萬元,至於警察獎章提高1至3倍,破獲重大犯罪的1等獎章從1萬2500元提高到5萬元,增加3倍,並溯自今年1月1日施行。

內政部指出,「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第3項授權訂定,自民國97年8月29日發布施行,並於民國111年6月8日修正。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鼓勵積極任事,參照民國114年2月6日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預告修正警察人員發放標準,提高各類別及各等第勳章獎章加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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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修正標準,中山勳章從8萬元提高到20萬元、中正勳章從7萬元提高到17萬5000元。至於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部分,1等從5萬元提高到12萬5000元,2等與3等從4萬5000元提高至11萬2500元,4等與5等為4萬元提高至10萬元,6等到9等從3萬元提高7萬5000元。

另依警察獎章條例第2條第1款至第10款頒給警察獎章者,以辦理警政、破獲影響治安甚鉅重大犯罪或搶救重大災害等,對於維護社會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著有貢獻者,一等獎章由1萬2500元調升至5萬元,2等獎章從9600元調升至3萬7500元,3等獎章從6300元調升至2萬5000元,增加3倍之多。

依同條例第2條第11款規定頒給的獎章,則在職繼續滿10年以上,成績優良,其性質屬以服務年資核頒,旨在表彰服務成績優良的久任人員,1等獎章為2萬5200元,2等獎章為1萬9200元,3等獎章1萬2600元,4等獎章1萬元。獲有軍職勳獎章,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

內政部警政署6/23預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第5條及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   圖:擷自內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