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今(16)日報導雲林縣政府指稱「租金補貼經費突要求地方自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回應,去(113)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修法時,便已多次對外說明修法導致中央財源減少、地方經費增加,租金補貼經費支出方式將重新研擬新方案,並非突然調整。

國土署指出,地方制度法載明租金補貼等住宅業務,本來就屬於地方自治事項,110年以前,租金補貼政策即是由中央與地方依照財力分級共同分擔總經費,以大約中央75%、地方25%比例進行。中央在110年為協助地方照顧租屋家庭,依據中央及地方分攤比例,中央補助34.7億餘元、地方自籌12.9億元;當時國內也正在因應COVID-19疫情,中央透過專案核定9.8億餘元,讓已提出申請且符合資格的超額戶數補助,由中央全額負擔。隔(111)年,行政院為持續照顧租屋民眾,統一調整成中央統籌辦理、全額負擔租金補貼經費,補貼金額直接撥付至民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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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署強調,但今(114)年3月財劃法新法正式公告,呼籲地方政府在財劃法新法上路、自有財源提高之際,115年預算籌編應勇於分擔租屋族照顧責任,編列足夠支持經費,和中央共同持續協助租屋族群減輕居住負擔。

「Taiwan Action」公民罷免影片計畫,日前推出第9支罷免影片《租金補貼篇》。   圖:截自「Taiwan Action」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