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界指控刪減一般性補助款有違法之虞,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22)日再度強調,行政院主計總處通知地方政府刪減一般性補助款636億,完全是依照立法院在今(2025)年1月21日三讀總預算案,以及立法院在同年3月12日否決行政院所提覆議案的結果辦理,並無違法之處。

李慧芝指出,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的依據,不論是按照地方制度法第69條或是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都明確規範中央政府具有裁量權,為了全國經濟均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至於新版財劃法在今年3月21日公布時,114年度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的預算都已依照原版財劃法完成編列及審議,其中也包括一般性補助款的編列。而依照新版財劃法的規定,財政部應該在會計年度開始前4個月通知各地方政府被分配到的算定金額,因此實務上無法再回溯到今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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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芝強調,本次刪減一般性補助款的依據,是完全尊重立法院審議預算的權限,行政院是按照立法院的決議自行刪減預算,與外界所提「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2條、第13條以及第18條第3項等有關減撥、扣減、停撥等規定完全無關;而且,行政院主計總處去(2024)年8月30日就去函各縣市政府,也告知有關核定今年度中央對各市縣一般性補助款,如經立法院審議結果有所刪減,將依其審議結果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