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6日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前技士廖姓男子,2年前涉嫌向營造公司收取共新台幣20萬餘元的賄賂,協助加速審核請款作業,台中地院審理後,日前依貪污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依據台中地檢署的起訴書指出,廖男於民國101年6月起,陸續擔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聘人員、清潔隊隊員、技士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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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男101年6月起,經信義鄉鄉長指派辦理工程採購相關工作,111年5月間,營造公司負責人陳男找上廖男,希望承攬的小額工程採購案件結算時,能加速審核結案文書,以加快取得工程款,並願以每件3000元的對價給予賄賂,雙方並達成協議。陳男於112年1月及113年1月間,聯繫廖男至他住處附近的工寮,各交付9萬3000元、10萬元的賄賂。
另外,廖男於112年6月間,辦理農路改善工程採購發包,由黃男經營的公司得標,案件進入驗收程序時,廖男向黃男表示「最近這麼多工程款進來,可以分紅嗎」等語,黃男為求快速完成結算審核作業,以加快請款時程,交付1萬元賄賂予廖男。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獲報調查,將廖男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後,被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廖男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本應遵守法令,竟為貪圖小利,對於職務上收受賄賂,損及公務員廉潔。
合議庭審酌,廖男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台中地院日前宣判,廖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