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紀惠容、高涌誠今(16)日發出彈劾宜蘭縣南澳鄉鄉長李勝雄對員工性騷擾新聞稿指出,李勝雄對所屬員工性騷擾,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侵犯干擾其人格尊嚴,造成敵意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監察院以8票對3票通過彈劾案。
新聞稿表示,李勝雄於110年4月22日考察期間,對同行之下屬甲女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侵犯干擾其人格尊嚴,造成敵意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並經宜蘭縣政府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行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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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認為,李勝雄為機關首長,言行動見觀瞻,理當謹言慎行,並負有防治性騷擾之責,卻未能以身作則,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監察院於114年5月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表示,本件彈劾案已於114年5月16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歷次審查決定書。審查委員浦忠成附具決定不成立理由略以,事證不足、欠缺證據能力。
彈劾案文指出:
一、李勝雄於110年4月22日與機關同仁考察期間,於甲女與鄉公所同仁共同搭乘公務車之際,對甲女說:「為什麼要坐公務車而不跟我一起坐遊覽車,是不是○○○(男性同仁姓名)較大妳比較喜歡」,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冒犯甲女,甲女於113年3月11日向宜蘭縣政府提出申訴,並經申評會決議構成性騷擾行為。
二、李勝雄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其對下屬甲女之性騷擾行為雖經申評會決議成立,然宜蘭縣政府僅為宜蘭縣南澳鄉公所之自治監督機關,對於鄉長並無人事考核權,無法對鄉長之行為逕為懲處,爰該府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函送監察院審查。
三、李勝雄為一鄉之長,其言行動見觀瞻,對於其形象與品格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其作為機關首長,負有防治機關性騷擾之責,卻未能以身作則,謹言慎行,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未獲懲處顯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及監察法等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