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無黨籍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涉市地重劃弊案,一審判刑13年,案件上訴二審。台南高分檢聲請對郭信良實施科技監控遭台南高分院駁回,檢方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本案起於,郭信良涉嫌藉由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於民國110年間與時任台南市安南區佃西里長高進見,向廖姓業者共同收取新台幣1300萬元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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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南地院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郭信良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高進見判刑9年,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二審期間,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認為,郭信良與高進見於一審判處重刑,且郭、高仍否認犯行;此外,郭信良長期擔任民意代表,人脈關係豐厚,有相當影響力,高進見則與郭信良長期合作,朋分本案犯罪所得。

檢方進一步指出,歷來台南市(縣)議長黃郁文、吳健保等人涉案判刑後,均棄高額保金潛逃,且近期涉犯證券交易法判刑確定的鍾文智,也棄高額保金潛逃,足見郭信良、高進見逃亡風險遠高於起訴移審時期,且具有逃亡能力。

檢方表示,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建請法院命郭信良、高進見於一定期間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並每天於指定時間在限制住居地址向科技監控中心報到。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郭信良、高進見自112年9月5日具保停押至今,均遵期到庭,可見郭、高願接受司法審判,且未顯示有逃亡意圖的事證。

台南高分院指出,即便郭信良、高進見遭判刑後的畏罪逃亡可能性提高,但檢方未提出具體事證釋明,因此現階段對郭、高施以具保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替代措施應已足夠,據此裁定駁回聲請。

檢察官不服裁定,提出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原裁定無違誤,昨天駁回抗告確定。(編輯:蕭博文)11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