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院黨團今(15)日正式提出114年度總預算案及財政劃分法兩個釋憲申請案。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這次沒有提出暫時處分,而如果憲法法庭宣判總預算案違憲,他認為,總預算案的情形就回到還沒審議之前的狀態,照行政院已經送出的編列情形全部使用。換句話說,之前被刪除的撥補台電1千億元預算也將生效。
民進黨團今日舉行總預算案、財劃法聲請釋憲記者會,出席者包括黨團總召柯建銘、幹事長吳思瑤、書記長陳培瑜、立委鍾佳濱、沈伯洋及律師陳鵬光、陳一銘、方瑋晨。
柯建銘說,他們今天為遞出憲法釋憲案,請藍白不要站在憲法對立面,視憲法於無物。另外,罷免時代,在憲法法庭的釋憲,必定大成功。
柯建銘首先說明,總預算違憲三大理由,難以確定刪減數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院自行調整、減列預算,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反預算法第49條之規定,違反法治國原則。
財劃法違憲四大理由,柯建銘說,大幅縮減中央可用財源。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財政結構。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事權分配,衝擊中央財政量能。擴大城鄉差距,違反憲法第147條。
對於這次釋憲,柯建銘說,沒有暫時處分。因為已經沒有必要了。另外,如果憲法法庭宣告114年立法院三讀的總預算案,現在已經通過的預算狀況為何?柯建銘說,就是未審竣,照行政院已經送出的編列情形全部使用。
由於去年總預算案本來就有撥補1千億元給台電,但遭藍白刪除,柯建銘說,這等於台電1千億元就已經撥補了。另外,針對藍白要普發現金1萬元,柯建銘也說,這個是違憲行為,因為預算編列是行政院的權力。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民進黨的釋憲聲請主要是:
一、聲請審查目的
查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21日三讀通過系爭總預算案,因系爭總預算案中,關於系爭歲出總額及系爭刪減凍結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法治國原則等憲法重要基本原則,故聲請人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
二、法律見解
(一)系爭歲出總額未經宣讀總刪減數及審查後歲出總額,致難以確定其確切數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系爭歲出總額要求行政院須自行調整減列之金額高達636億餘元,可知立法院未依其憲法職權確實行使預算審議權,致混淆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政治成敗責任,責任政治無法落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三)系爭歲出總額未依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違反預算法第49條之規定,與法治國原則不符。
總結、
系爭刪減凍結已實質剝奪法定機關之必要預算費用,致法定機關及憲法機關無法正常運作而依法履行其法定職權,已逾越合理刪減預算之範圍,有違法治國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因此,民進黨立法委員聲請釋憲,請求憲法法庭宣告總預算案違憲無效。
針對「財政收支劃分法」釋憲聲請,民進黨主要主張:
一、聲請審查目的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系爭規定,因系爭規定有重大明顯之立法程序瑕疵;大幅縮減中央可運用財源並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財政結構,卻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事權分配,衝擊中央財政量能;擴大城鄉差距而牴觸憲法第147 條;相關公式相互牴觸而違反明確性原則,進而侵害權力分立,紊亂憲法中央與地方財權與事權分配致侵害國家正常運作秩序,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
二、法律見解
(一)修正財劃法於未配套規範事權移轉下,即就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收入結構為大幅調整,業違反「任務與財政關聯原則」,並侵犯中央行政任務之核心領域,顯已違反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應宣告違憲。
(二)修正後財劃法變動中央統籌分配款比例及普通統籌分配款分配公式,其適用之結果,牴觸憲法第 147 條關於應平衡地方經濟發展之憲法上要求,加劇區域經濟發展的鴻溝,顯屬違憲。
(三)修正後財劃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公式,其存有「內容矛盾」、「公式不明確」等問題,將使此分配公式實際適用時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均產生疑義,顯違反明確性原則。
總結
修正後財劃法於未涉及事權移轉下,就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收入結構為大幅調整,業違反任務與財政關聯原則,並侵犯中央行政任務之核心領域,顯已違反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又系爭規定將同時造成我國地方機關貧者越貧、富者越富,除違反分配正義外,亦將使憲法第 147 條之保護意旨難以達成。更有甚者,系爭規定於實際計算公式上存有矛盾、不明確、無法訂定子法等情形,將使系爭規定必然產生計算上疑義,並衍生中央與地方間、地方與地方間之憲政爭議。因此,民進黨立法委員聲請釋憲,請求憲法法庭宣告財劃法違憲無效。

民進黨團15日舉行總預算案、財劃法釋憲案聲請記者會。 圖:林朝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