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前公共造產專員許智信遭控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到處騙取募資與借貸,共詐得 6,500萬元。高等法院今(14)日二審認定許智信犯行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犯罪要件,僅成立《刑法》詐欺罪,因此判處 4 年 10 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起訴書內容所示,許智信先是被聘任宜蘭縣府公共造產基金「僱用專員」,之後又去支援縣長室。他也對外表明自己是縣長秘書、助理、縣長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並經常代表或陪同林姿妙聯繫、瞭解基層、參與宜蘭縣境內活動、即時反應民眾訴求。

藉由職務之便,許智信從2021年6月至2023年9月間以「可投資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標案」之名義,向 10名被害人詐取款項。除此之外,他還在2023年1月至9月18日間,向另外 7名被害人佯稱投資詐財。而當 17名被害人聯繫不到許智信後,才紛紛報警處理。

事蹟爆發後,許智信自2023年9月28日起曠職跑路,並在失聯 9天後,同年10月7日在台北車站落網,檢方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去年二月偵結起訴。

宜蘭地院一審認定,許智信利用職務之機會,訛稱有政府採購標案可投資獲利,或佯稱有一般投資案可獲利,向 17人詐取鉅款,嚴重破壞國家典章,敗壞公務人員形象至鉅。加上許智信未坦承全部犯行,因此依 10件貪污罪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7件刑法詐欺取財罪,合併判處許智信 12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 5年。

由於許智信不服判決,因此上訴到高院。高院今日二審宣判,認定許智信犯行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犯罪要件,改依《刑法》詐欺取財罪改判 4年 10月。高院表示,許智信被控詐欺取財部分,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此部分駁回許上訴,但他被控貪汙部分,合議庭認為許雖任公職,不過與標案、採購無關,因此改判 4年 10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