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改歷經三十一年來,台灣教育有向上提昇,當然也出現向下沉淪。尤其近十年來,校園內生態丕變,已經出現革命性的新變化。茲舉一個讓第一線教師非常有感覺的故事:
「有個高中老師,深受學生喜好,同時也讓學生對他輕蔑。因為身為班導師的他,學生不打掃,由他來打掃;學生不做紙類回收,由他做回收。中央餐廚的葡萄,學生不願意洗,由他幫忙洗給學生吃。他當老師當到同時也兼任『清潔工』和『廚工』。為了安穩幹到六十五歲屆齡退休,他把老師徹底當服務業。」
話說2019年06月05日《教師法》做了最新的修正,教育部依新的《教師法》於2020年06月28日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簡稱《解聘辦法》)。2023年12月25日新北市發生國中生割喉致死案,於是教育部在2024年04月17日又修正《解聘辦法》。
「新修《教師法》」在教育界普遍被認為「惡修《教師法》」,這當中最令人詬病的是出現「校事會議」這種「東廠」組織。即使教育部在2024年04月17日又修正《解聘辦法》,但新修正的《解聘辦法》依然是換湯不換藥。於是在新型白色恐怖籠罩校園下,老師但求自保而不敢積極有所作為,校園中失去老師這股中堅力量後,各種問題反而益趨嚴重。「新修《教師法》」原先是想營造更友善的校園,結果卻在老師「不能管教同時也不敢管教」下,讓我們失去了友善校園!
坦白說,「惡修《教師法》」後,老師變成是服務業的員工,學生是顧客,家長是老闆,校長是監工,教育局處則是承包商。老師不只要以客為尊,更不能得罪承包商,尤其要提防監工耍陰招。
「惡修《教師法》」後造成的校事會議亂象,一般人將其導向「家長濫訴」。其實是劃錯了重點,重點還是在於地方教育局處和校方的作為。在地方教育局處普遍包庇校長的情況下,校長就掌握了校事會議是否「立案調查」的權柄。
校事會議經常召開的學校,校長通常是這兩種類型:一種是惡校長(山大王),一種是爛校長(爛好人)。惡校長會利用家長投訴來整肅異己,甚至就私下鼓動家長投訴達到剷除異己的目的。至於爛校長則是沒有擔當,只要家長投訴就交給校事會議立案調查,爛校長躲在合議制下規避風險。
更狡猾的惡校長和爛校長會一方面引導校事會議的風向,一方面又會假裝主席不參與投票來完美擺脫責任。於是負責盡職的老師受害,校園裡頭親、師、生失去信賴,老師不敢挺身保護學生,只做到消極自保,校園內的暴力、霸凌、性平等問題自然就層出不窮。
惡校長(山大王)、爛校長(爛好人)完美切割,單純的老師們就把問題指向「家長濫訴」,殊不知若沒有教育局處包庇縱容惡校長和爛校長,家長如何濫訴?這也就是國教署所屬學校較少這個問題,地方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層出不窮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