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有四位人士因為幽靈連署遭到聲押而由朱立倫黨主席率領黨公職人員前往北檢抗爭。這件事要怎麼看待呢?

一、國民黨對賴清德的指控有辦法取得民意的支持嗎?
國內的司法一般很難被認為與政治無關,這有好幾個原因,其中之一是國民黨執政期間很長,國民黨一直把司法當做工具,迫害異己,保護自己的人,以前許水德講過:「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就是司法是政治工具的證明。李登輝執政以後,司法開始有所謂的改革,但相對地,司法改革的腳步都比較慢。其中一個基本原因是:只要檢察官屬於法務部,是在行政院之下,那就很容易被推定執政者可能透過法務部對檢察官施壓,即使執政者沒有施壓、沒有介入,但只要存在這種制度性的因素時,反對黨就很容易以司法迫害為理由來反對執政當局。

筆者曾以英美法的司法體系為版本,提倡要將《偵查》與《提起公訴》分離,其內容是:由警察等機關進行偵查之後,將起訴狀交由檢察官審查,檢察官覺得偵查沒問題而且起訴合乎法律規定時,才把案件移交至檢察官身上。換句話說,檢察官不直接指揮檢察官偵查,如此一來,要說檢察官受政治干預就很困難,不過即使如此,偵查機關的警察只要是設在行政部門底下,那麼,這個偵查系統還是容易被認為會成為執政者的工具。不過,至少檢察官的審查可以成為擋住不公正偵查的水門,使案件容易從法律的角度而不是從政治的角度被加以審視,筆者認為這將可以使司法漸漸成為判定紛爭的中立機關,而形成司法獨立的文化。

不過,最近檢察機關強力介入柯文哲案與國民黨青年軍的往生者的罷免連署,作者發現到民眾黨與國民黨一直都以這兩個案件為理由主張司法迫害與賴清德總統介入,但卻沒有辦法形成社會很大的反彈力量來對抗執政黨,作者就開始尋找其原因何在?作者後來發覺到有一個制度性的改革,使得民眾黨與國民黨的口號與主張很難證明自己是真正被執政黨迫害。這個制度性因素就是以前檢察官偵查時,律師是不陪同被告列席的,但現在在偵查庭時,律師可以陪同被告出庭,這使得檢察官要上下其手變成很困難。筆者認為這個作法的改變就是在偵查時導入了制衡的原理,用律師的在場抑制檢察官的濫權。所以,每次看到黃國昌在為柯文哲辯護時,大概講的內容都是賴清德用司法迫害柯文哲,但沒有辦法就檢察官辦案的要點提出質疑,從這裡就可以看出這一點。

二、偽造連署簽名不嚴重嗎?

至於黃呂錦如被聲押,游盈隆表示:「有這麼嚴重嗎?偽造文書,拿一個重刑犯的標準來處理。」如果從政治的觀點來看,政黨會認為司法敢搜索黨部,是司法對有民意基礎的政治團體的挑戰,這樣的看法其實可能包含幾個要點:1、政治團體有法律上的豁免權,司法不得對政黨動手,2、對政黨搜索乃至聲押的動作是不合比例原則。這兩個要點能否被社會接受,就看民意的看法。但如果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政黨不能從事非法行為乃是理所當然,政黨沒有特權,也是理所當然,檢察官的搜索與聲押從法律上來看,並沒有違法,至於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呢?這可能會見人見智。

如果從作者的觀點來看,本來刑法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會成立犯罪,且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國民黨與民眾黨修改選罷法而變成《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即變成犯罪,也就是:只要有行為就變成犯罪,而不必有《偽造要產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結果》,這個修法就使得檢察官容易進入偵查,因此要說檢察官違反比例原則,倒不如說,是國民黨與民眾黨幫檢察官鬆綁。

至於偽造連署書上的簽名是否嚴重呢?其實幽靈連署所侵害的是國家法益,它會使整個罷免制度遭受嚴重扭曲,對國家意志的民主形成會造成嚴重的破壞,會使罷免制度成為有意者濫用的工具,這會使國民的平等權受到侵害,而且會造成政治的鬥爭假借法律的手段而不法為之。這樣的行為是否嚴重呢?以我這個讀法律的人來看,當然是嚴重,但為什麼游盈隆說不嚴重?這是筆者無法理解的。

當然,公民團體的罷免藍委的連署中也有出現少數的幽靈連署,這當然也應接受偵查,如果偵查的結果是公民團體的某些人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也是同樣要承擔這個偽造連署罪的,但如果連署簽名的人是公民自己簽亡者的名字而交給公民團體,那公民團體就不符合刑法與選罷法的要件,而是連署書的簽名者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至於是否成立這就要看個案的情況來判斷。

台灣的司法還是有許多問題存在,我們還是要努力追求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形成。

作者:張正修/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