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案,遭法院限制出境8個月期限將屆,桃園地院今(17)日召開合議庭傳喚鄭文燦、廖家興2名被告,法官詢問對於限制出境出海是否有意見?2人與辯護人均表示「尊重法庭意見」。檢方則以鄭所犯是本刑7年以上重罪,且之前曾任桃園市長,有豐富人脈及資源可供逃亡留置海外,建請繼續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審判長孫立婷最後諭知候核辦。
另外,有關鄭文燦辯護律師遞狀,請求檢方提供完整通訊監察檔案部分,主任檢察官呂象吾說明,熟悉第一線偵查實務都知道,通訊監察錄音內容很多涉及第三人隱私,例如感情糾紛、保險箱密碼等與本案毫無關連內容,不適宜提出做為證明被告犯罪使用,因此無提出之必要性。
鄭文燦辯護律師何祖舜則表示,憲法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若沒有完整錄音檔,辯護人無從確認是不是有對被告有利內容。辯方尊重檢方出證的選擇,但不能選擇性的只提出對被告不利的部份,而排除可能對被告有利內容,希望能充份取得資訊。
辯護律師鍾維翰也認為,被告須歷經冗長司法程序,應該要有完整辯護權,檢方不應阻擋辯方取得錄音檔案;辯護律師錢建榮提到,檢方至今連有多少違法監聽都不願意說清楚,辯護人合理懷疑檢方根本持有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不願提出,他強調,辯護人都有律師倫理,不會洩漏資料,要求檢方提供完整資料,才是檢方要起訴被告的基本舉證責任。
檢察官陳嘉義回應,辯護人應以待證事實與錄音檔關聯,所有通訊監察錄音檔案並沒有釋明可能有利報告,質疑辯方是否幽靈摸索?呂象吾提到,之所以擔心可能會有無關本案的議文外洩,是因為在第一次準備程序庭前,就有媒體將相關譯文、證詞以獨家方式報導,做出對被告鄭文燦極為有利的結論。
最終,審判長孫立婷請律師提供需求錄音檔完整編號,有關限制住居等部分「候核辦」,將另外裁定,並預定下次開庭時間為5月22日上午9時50分召開準備程序庭,勘驗市府於2016年12月13日會議錄音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