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是憲法保障的制度,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受到憲法第107至111條的約束。地方制度的權責則規範於憲法第112至128條。1998年憲法增修條文精省後,政府即擬草並公布實施《地方制度法》,使地方自治團體得依法制定自治法規,台灣地方自治因此進入地方法體的建構階段。
《地方制度法》第36條和第37條明確規定地方縣市議員的職責,包括決議縣市規章、預算、特別課稅、臨時課稅與附加課稅、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政府提案事項、決算審查報告、議員提案事項、接受人民請願以及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此外,第48條授予縣市議員質詢權;第33條規定地方縣市議員的額數與任期;第52條第三項和第61條第三項明敘薪餉。除此之外,地方議會依據同法第54條第一項以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3條第一項規定立法審查通過之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地方立法機關的組織與職權。
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縣市議長、副議長及鄉鎮主席、副主席分別享有月薪、公費、職務加給或專業加給。地方民意代表在議會期間的出席費為每人每日1000元,交通費每人每日1000元,膳食費每人每日450元。健康檢查費每人每年16000元,保險費每人每年15000元。為民服務費方面,六都的議員每人每月有4萬元(縣市議員2萬元);春節慰勞金為1.5個月的研究費;出國考察費方面,六都議員每人每年有15萬元(縣市議員10萬元)。特別費方面,六都正副議長每人每月分別有20萬元和14萬元(縣市正副議長為8.8萬元和4.4萬元)。助理費方面,六都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32萬元(縣市議員16萬元);研究費部分,六都議員每人每月約為11.7萬元(縣市議員7.5萬元)。
另,《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地方議會的開議時間:定期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每次不得超過70天(縣市議會議員達41人時不得超過40天);臨時會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10天,每十二個月不得超過八次(縣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5天,每十二個月不得超過六次)。
依上規定,六都市議會每年會期時間最多有220天,如果議員全數出席則平均一個月出席費有四萬五千元(天數X出席交通膳食費/12個月)。另加上研究費11.7萬元、助理費32萬元、為民服務費4萬元,六都議員每人每月辦公室事務補助總額約52萬2000元。(尚未列入體檢、保險、考察費、年節禮金、正副議長之月奉、專業加給)。
當民眾對民代事務補助費充分了解,其對評鑑結果與民代問政間的關係更能透徹分析。接下來,筆者就以桃園市大園區、觀音區的四位議員之評鑑作為實施範例說明。首先,此次評鑑的會期選定桃園市議會第3屆第7、8次臨時會(113年2月23日至3月8日)、桃園市議會第3屆第3次定期會(113年3月27日至6月4日)、以及桃園市議會第3屆第9次臨時會(113年6月5日至6月13日)。此外,再選取區內重大事件作為影響參數,包括:桃科SRF(觀音)、運博SRF(大園)、航空城(大園)、園區開發(大園、觀音)、以及東和鋼鐵(觀音)。最後,導入評鑑四大項目與十大指標所獲得結果說明如下:
第一項、團隊編制:共包含1項指標和2個提問,配分為10分。指標(專業)評定區內重大事件的釐清與對外說明能力、評定區內爭議事件所引用的理論數據與比較觀點之專業度。大園區議員徐其萬、游吾和、觀音區議員吳進昌、許更生分別獲得7分、9分、8分和3分。
第二項、議題倡議:包括3項指標和6個提問,配分30分。第一項指標(監督)評估區內重大事件的弊案揭露、行政與司法的究責能力;第二項指標(行動)評估區內重大事件後之言論發表、採取行動與擬採修法倡議;第三項指標(誠信)評估區內重大事件後的積極作為與立場檢視。大園區議員徐其萬、游吾和以及觀音區議員吳進昌、許更生分別獲得13分、12分、14分和12分。
第三項、議會表現:共有3項指標和6個提問,配分共30分。第1項指標(紀律)評分定期會質詢次數、臨時會表現;第2項指標(論政)評定會期質詢深度與廣度;第3項指標(治理)評定一般議案與三讀議案之提案數。大園區議員徐其萬、游吾和、觀音區議員吳進昌、許更生分別獲得18.5分、19.5分、20.5分、6.5分。
第四項、選民服務:包括3項指標和6個提問,配分為30分。第一項指標(協力)評估法律諮詢及專業團體合作,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之協力;第二項指標(公共參與)評估問政服務的多元制度,以及青年與多元族群的互動;第三項指標(透明化)評估會議討論資訊的公開程度,以及網路公告訊息與資料建立。大園區議員徐其萬、游吾和、觀音區議員吳進昌、許更生分別獲得22分、23分、22分和16分。
評鑑結果:大園區議員徐其萬60.5分、游吾和63.5分、觀音區議員吳進昌64.5分、許更生37.5分。其中徐其萬、游吾和、吳進昌議員評鑑等級為D:對市政的有限監督,計劃與執行力不足,地方發展受到限制;許更生議員評鑑等級F: 無法有效監督市政,地方發展嚴重受限。
結論:四位議員在選區內重大事件的弊案揭露、行政以及司法究責能力明顯不足,且在面對區內重大事件後,擬採修法倡議亦未見實際行動。在議會表現上,四位議員的三讀議案提案數均為零。另外,許更生議員定期會質詢率僅有3%,因此在總分上嚴重落後。(完整報告請參見臉書:沿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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