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的申請標準每一個縣市會不太一樣,但大同小異,以高雄舉例:
(1)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4,419元)
(3) 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7萬5,000元整
(4)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55萬元
單純看這些難道就真的可以評斷一個家庭的經濟狀況嗎?
我想如果單純依照以上幾點標準去評估,也許在某些情況下是適用的,但不代表所有,有些家庭因為祖輩留下的房產超過申請標準,但事實上房子已經殘破不堪,沒有錢維修就算了,就算賣掉也不值幾個錢,而且那房子是唯一可以落腳的地方,就算再破爛也會捨不得賣掉。
有些家庭雖然達到低收入戶的標準,但實際上的生活過得還不錯,父母雖然離婚,但扶養權交給沒有財產的那一方扶養,但實質上卻是雙方共同扶養小孩,或是自由業,根本沒有報稅,查不到所得收入的情形,各式各樣的情況真的非常多,導致有許多真正弱勢的家庭反而得不到社會福利,難道這是政府起初實施這些政策的真正出發點嗎?難道不應該是去幫助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弱勢家庭嗎?
我認為設立的標準是可以參考的,但在審核時不是只看數字罷了,而是可以有人實際的去了解家庭的狀況,或許有些麻煩,但透過實際的行動去了解,會比單純看財產的數字還要公正許多!相信每個區域都會有社福機構和里長,透過這些管道去了解,是一個不錯的方式,同時政策制定上也許也要設定一些例外的狀況,並不是一條規定適用於所有狀況,依照不同的情況調整補助的範圍,我相信這樣才能夠幫助到更多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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