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金門水域風雲:中國法律戰下的主權挑戰

    2024.11.28 | 23:03

    中國藉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對台發動法律戰,目前已廣受國際關注,然而,另一場悄然進行的法律戰,卻似乎未受我國政府部門重視。金門水域的管轄權問題,正成為中國以法律改變現狀的戰略棋子,筆者認為,我國必須積極展開「法律敘事作戰」,以捍衛自身話語權,否則將面臨更大挑戰。金門「限制、禁止水域」的由來與法律地位金門地區的「限制、禁止水域」(以下簡稱「禁限制水域」)自1992年由國防部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劃設,經公告延用至今。然而,在2009年行政院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所公告之「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 金門、連江兩縣大小各島雖是中華民國治權所及之領土,但其周邊水域卻未劃入我國領海範圍。此外,金門、馬祖水域因被劃入中國領海基線內側依國際海洋法被視為中國「內水海域」,擁有完全主權。儘管過去兩岸在金門水域的執法行動多基於默契,但禁限制水域畢竟為我國單方劃設,並無雙方共識的法源基礎。這種脆弱的平衡,隨著「金門214事件」的發生被徹底打破。金門214事件:中國打破默契,啟動法律戰今年2月,金門水域發生漁船翻覆事件(簡稱「金門214事件」),中國有意藉機打破兩岸過去的默契,公然否認金門禁限制水域的存在,筆者認為,此舉標誌著中國針對金門水域管轄權展開法律戰的開端。國台辦先於2月17日公開聲稱:「兩岸漁民自古以來在廈金海域傳統漁場作業,根本不存在所謂『禁止、限制水域』一說」,隔日,中國海警隨即宣布將在金廈海域展開「常態化執法巡查行動」,其目的就在於削弱台灣對金門水域的管轄權,並試圖建立「管轄執法事實」,為其主權聲索鋪路。中國海警侵擾行為與其法律戰策略在中國海警宣布對金門水域展開常態化執法巡查後,其對金門水域的侵擾行為迅速升級,除多次闖入金門禁限制水域外,更包含:登上我國游艇【初日號】臨檢、偕同公務船隻於禁限制水域內從事海上操演、登檢我國漁船「【大進滿88號】並將漁船押往福建等。截至11月26日,中國海警船駛入金門禁限制水域的次數已高達54次。此外,特別值得警惕的是,今年9月26日中國海警船兩度駛入金門禁限制水域,事後宣稱是「依法展開常態化執法巡查,強化有關海域管控力度」。隨後,在10月14日中國對台發動「聯合利劍-2024B演習」時,中國海警不僅共同參與該演習,更高調發布「海警艦艇編隊環台島巡航管」示意圖,表明其將「常態化執法巡查」擴大至台灣周邊海域之意圖。目前我國應對中國海警各類侵擾金門禁限制水域的措施,是由主責單位海巡署派遣海巡艦艇監控、驅離,但從中國海警侵擾金門禁限制水域的樣態和頻次發展看來,成效顯然不彰。筆者擔憂,若我國對中國海警於金門水域所開展的「常態化執法巡查行動」,一概以「侵擾行為」解讀,卻忽視其意圖在於以法律戰改變現狀,未來中國勢必將此模式複製到其他離島,甚至波及台灣本島周邊海域,屆時將對我國主權安全構成莫大威脅。國際法律與現實挑戰由於金門禁限制水域的性質與國際海洋法中的「內國水域」概念不完全一致,加上台灣並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對於金門禁限制水域所遇到的管轄權爭議,我國將難以對中國提出國際仲裁。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若要有效捍衛金門水域的管轄權,不僅在實際行動上必須強化執法能力,更應由外交部門在國際社會上發聲,進行「法律敘事作戰」,以確立話語權,此舉不僅是反制中國侵擾我國金門水域管轄權,更是對整體國際地位的積極防禦。首見立委示警管轄權隱憂,惟外長回應不盡人意11月28日,立法委員羅美玲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針對「中國在金門水域發動法律戰」向外交部長林佳龍提出質詢。羅美玲委員就此議題詢問外交部,要如何在國際社會上透過法律敘事抗衡中國的不當行為與主張。這是自中國海警於今年2月對金門水域開展「常態化執法巡查行動」以來,首度有立委以國際法及法律敘事的角度切入,要求外交部正視金門水域管轄權的法律挑戰。然而,令筆者深感遺憾的是,林佳龍部長在答詢過程中,僅反覆提及國際社會及友我國家,近來就「反對中國曲解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的支持,並強調台灣周邊水域的國際自由航行權。其答覆內容固然重要,但卻完全未回應立委羅美玲具體提出的兩個關鍵要點:「金門禁限制水域之法律性質,與國際海洋法之內國水域不同」,以及「外交部是否應加強法律敘事作戰」。林佳龍部長的回應,顯得與問題核心脫節,令筆者不禁質疑外交部是否真正了解中國此舉對台灣主權的深遠影響。守護金門水域主權,國際法理戰不容忽視立委羅美玲於該場質詢中示警:「若我國在法律敘事戰上缺乏應對之道,不僅可能喪失金門水域管轄權,更會為中國未來在我國其他區域的侵蝕行動留下漏洞」,筆者對此深表認同。中國對金門水域的侵擾行動,絕不應視為孤立事件,而是其擴大全球影響力與主權聲索的一環,對我國主權構成潛在的長期威脅。面對中國在金門水域發動的侵擾行動與法律戰,外交部及相關單位應立即採取行動。首先,應整合國內外法律專家與學術資源,深入研究金門水域的法律性質,並提出具國際說服力的法律主張。同時,必須在國際場合上強化宣傳力度,揭露中國行為的侵略性本質,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此外,外交部應從長計議,建立一套全面的法律敘事策略,不僅聚焦金門水域,還應針對其他潛在爭議區域做好應對準備。唯有透過法律、外交與實際行動的多層次佈局,才能為台灣的主權與安全提供堅實基礎。
  • 投書 雷聲大雨點小的威權時期權利回復賠償機制?

    2023.08.09 | 00:35

    矢言轉型正義不中斷,權利回復賠償卻打折隨著2022年5月底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的解散,為接續處理政治受難者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立法院在2022年5月中旬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下稱《回復條例》),然而在審議過程中,行政院版草案所訂定的賠償標準卻因低於部分立委提案版本,引來綠委賴品妤抨擊,她指責政府的賠償標準「不應以國家財政為由,將賠償打折再打折,對受難者與家屬造成再次傷害」。儘管政院版《回復條例》草案的賠償標準未臻完善,然而綜觀立法要點,無論是增訂行政不法之平復、擴大司法不法範圍於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所為之不法處分,或是首次立法處理沒收財產之返還,都展現政府對於更全面、妥適地回復受難者或及家屬相關權利的企圖心。政府昭示回復受難者權利,家屬卻不知賠償金資訊今年2月18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下稱「權利回復基金會」)正式揭牌,行政院長陳建仁、司法院長許宗力、內政部長林右昌等人皆出席見證。行政院長陳建仁除在致詞時向受難者及其家屬表示「這份遲來的權利回復與賠償,讓各位久等了」,同時昭示權利回復基金會揭牌是一重要里程碑,政府將全面落實受難者及其家屬相關權利之回復。然而,時至7月中旬,一位年約七旬的J女士走進筆者所任職之議員服務處,自述她的父親是「鹿窟事件」受難者,曾經領受過一次補償金,最近她從民間人士獲悉又有一筆賠償金可申請,因此前來諮詢申請方式。筆者隨後與該民間人士取得聯繫,得知該民間人士已替J女士填妥相關文件並寄出後,筆者進一步追問該賠償金的名稱,卻得到「你去網路搜索『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申請須知及表件』,政府沒什麼在宣傳......放在網頁上,知道的人就自己去申請」的答覆。筆者協助J女士確認權利回復基金會已受理她的申請案後,在七月底J女士又來訪請求確認案件審理進度,當時J女士攜來一只皺巴巴的信封,提及她早年就是收到這封通知信後,才去辦理申請第一筆補償金,並且不解地向筆者提問「為甚麼現在這筆賠償金,政府完全沒通知我們去申請?」。筆者接過信封一看,寄件人卻是「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下稱「補償基金會」)」,顯是J女士將補償基金會與權利回復基金會混淆,因為對她來說不管基金會使用甚麼名稱,背後代表的都是「政府」。昔主動聯繫申請,今未見積極推動在此要先說明,在「權利回復基金會」成立之前,政府曾設立了幾個處理政治受難者賠償事項的單位,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下稱「二二八基金會」)、「補償基金會」以及「促轉會」。雖然在不同基金會之間存在著名稱與法源依據的差異,但對一般民眾來說實是難以區別,這也導致部分受難者及其家屬,對於相關賠(補)償金申請程序的混淆。由於J女士曾提及補償基金會寄信通知其申請補償金一事,可知補償基金會在過去曾「主動」與受難者或其家屬聯繫,提供辦理申請補償金的資訊。然而,目前「權利回復基金會」是否能夠同樣積極地主動聯繫受難者或其家屬,顯是一值得探討的議題。筆者查閱相關報導得知,促轉會曾估計「權利回復基金會」可能會面臨至少1萬4000件相關賠償申請案,初估總賠償金額約為277億元。此外,《回復條例》在推出政院版草案時特別將「差額請求權」列為修法重點,旨在強調曾領取過二二八基金會或補償基金會賠(補)償金的受難者或其家屬,可以根據過去的賠(補)償金額再申請《回復條例》的賠償金。筆者進一步查找了二二八基金會和補償基金會當年辦理的賠償案件數據,截至2017年5月,二二八基金會共審理通過2,792件二二八事件受難案,而補償基金會在2014年9月已結案的申請案約有10,062件。這兩個基金會受理的案件數總和逼近一萬三千件,且在審理受難者案件過程中,能夠了解受難者所受的侵害程度和項目。基於以上資訊,筆者推測促轉會所初估之「權利回復基金會」將受理的案件數和賠償金額,很大程度是建立在二二八基金會和補償基金會當年所審理案件數據之上,並根據受難者受害程度進行賠償金額估算。然而,這也引出了一個核心問題:為什麼權利回復基金會不主動向受難者或其家屬寄發通知,告知其可依《回復條例》辦理受侵害權利之回復及補償?轉型正義聲聲慢,天明時刻何時到來隨著時間流逝,過去曾受國家暴力迫害的受難者陸續逝世、逐漸凋零,如J女士般高齡的受難者家屬不知反幾,筆者猶記得政院版《回復條例》草案簡報中,其中一頁寫著「過往沒妥善處理的,這次政府立法來處理。」縱然法條再完備,在執行面上若無法積極推動、甚至是主動出擊,那麼政府將盡全力回復受難者及其家屬受損權利、平復歷史傷痛的承諾,終將成為一句空洞的話。轉型正義的道路漫長而艱辛,筆者期盼後續能看見權利回復基金會開展更具體的行動,積極聯繫受難者及其家屬依《回復條例》申請辦理權利回復,以確保政府推動轉型正義的實現不致淪為虛言,而是實際行動和成果。文.盛礎纓(政治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