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網路風向與商道

    2023.08.09 | 16:16

    國內房仲業兩大龍頭信義房屋與永慶房屋,彼此的雙方戰線從商場延伸到法院,已經不是新聞。今年五月,法院裁定永慶房屋應下架抹黑信義房屋的廣告看板案甫落幕。日前,則是操弄媒體案最新判決出爐。法院調查發現,永慶房仲集團與好房網公司法定代理人本為夫婦,且同為實質控制永慶房仲集團者,該對夫妻聯袂影響好房網公司甚深,然而好房網公司卻隱匿與該永慶房屋集團間實質利害關係,自稱「不針對特定對象只報導真相」佯裝成中立媒體,假以新聞報導之名,行基於競爭目的發表不實言論侵害信義房屋商譽之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新聞編輯任意運用「操弄資訊手法」,刊登數則未合理查證、斷章取義甚至任意結合非真實言論之抹黑文章、影片,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不法侵害信義房屋的名譽權、信用權及商譽。好房網又與該永慶房屋集團持續購買信義房屋名稱為關鍵字廣告,導入影射競爭信義房仲集團為「黑心仲介」等不實負面新聞,同時投放彰顯永慶房屋集團為優質仲介形象報導,此舉精準以信義房屋潛在交易對象為受眾,打擊信義房屋商譽致使流失客戶,同時可達招徠自己商業利益之效果,剝奪其他競爭房仲業公平交易之機會,顯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判決結果認為雙方事證明確,好房網公司與總編輯遭判賠連帶賠償,同時要求下架抹黑文章與影片、禁止購買其他競爭房仲集團之關鍵字廣告、公開刊載澄清啟事及判決書內容等,藉此導正視聽避免民眾繼續誤信不實虛假資訊。 本案延宕許久,法院判決也算是遲到的正義,其意義在於告誡市場競爭,應該遵循一定的商道與格調。回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提及,在保護名譽、隱私和公共利益下,言論自由是可以被適當限制的。但倘若新聞內容不實而影射侵害他人名譽、商譽等,甚至誤導消費者,亦難認為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圍。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提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應受憲法無分軒輊之保障,當事實性言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且結合傳播媒體反覆傳播,閱聽群眾通常無法辨別真偽。因此資訊提供者,應負有合理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於眾,以避免侵害他人名譽權或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況且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就此,對照前述報導案判決結果,可說是完全呼應憲法法庭早先做出的判決。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是維護新聞媒體的獨立性及完整性,避免報導空間受限,提供社會多元化的資訊。好房網公司自詡為不動產買賣專業媒體,打著「中立媒體新聞」旗幟,在永慶房仲集團實質影響下操弄媒體。根據統計,好房網公司於2021年整年度至2022年6月29日前,所刊登各家房仲品牌的新聞報導,近9成為自家關連房仲的正面新聞,然而針對信義房屋的負面新聞共32則,卻僅1則正面新聞。如此偏頗,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能合理容忍之界線。以此判決為契機,在這虛假訊息張狂的時代,杜絕虛假訊息,除了法制上的抑假與懲假外,仍須要全民睜亮雙眼多管道查證對抗假新聞,切勿落入媒體操縱者的議題框架。作者:施妤青(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法律組博士候選人)
  • 投書 新媒體的新聞自由及其界限

    2023.08.03 | 16:14

    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為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惟其制定於過去只紙本媒體出版的年代,因此當代出版自由的實質意義,也應當延伸到電子的文字與影音出版。過去的出版需要相當的成本,新聞媒體無論雜誌報紙,因從事密集的出版與發行,乃成為大眾主要的新聞資訊來源。由於新聞媒體具有巨大的傳播效果,對於閱聽大眾會發生啟蒙或鼓舞的效果,因此憲法實務乃進一步發展出第四權理論,將新聞自由提升為監督與制衡國家的地位,與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並駕齊驅;另一方面,為了制止新聞媒體的壟斷宰制了人民大眾的資訊來源與是非判斷,憲法實務也發展出新興的人權種類,即關於閱聽受眾的知情權和媒體接近權,這是保障人民有獲取完整和真實資訊以及公平使用媒體資源表達意見的權利,從而也就課新聞媒體經營者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的義務,在新聞學上則慣稱為平衡報導義務。 進入網路時代後,每個人都可以在網路上開闢部落格或個人網站向不特定的公眾發聲,無論是以文字或是影音的形式,都有套裝的軟體或網頁可用,乃使得以往媒體經營的專業技術與資本門檻完全被打破,於是新媒體與自媒體(we media)憑藉各種數位媒體平台和智慧型手機提供的接近管道,此起彼落般地平地而起,進入了閱聽者的視野,甚至分散了傳統新聞媒體原有的輿論影響力。 新媒體指的是以網路為主要傳播媒介的新聞媒體,自媒體則是個人經營的新媒體,在內容的產製上,新聞和評論各有其不同的倫理要求,簡單地說,新聞真實原則就是新聞倫理的基本原則,臺灣新聞記者協會《新聞倫理公約》第11條便規定:「新聞工作者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新聞應報導真實,以滿足閱聽者的知情權,新聞事實未經查證以致新聞報導出現錯誤,就是嚴重的違背新聞倫理的行為,當然更遑論製造假新聞了,那根本已不是新聞,而是欺騙。新聞的取材和評論可以有立場評價,但新聞報導的內容就必須真實,這不能單憑記者的好惡或確信,至少應就當事人的不同事實認知,進行比對和查證。新聞倫理是對於新聞工作者的基本要求,這和其個人服務於新、舊、大、小媒體無關,而與新聞處理的本身有關。今年6月憲法法庭做出《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即就新聞真實問題指出,當代民主社會的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的真實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的資訊於眾,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導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的事實根基。憲法法庭更提醒,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來就不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去年底《鏡週刊》曾報導《好房網》涉及永慶房屋與信義房屋間同業競爭的糾紛,蓋《公平交易法》第24條有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以及第25條也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永慶房屋對於信義房屋是否有負面競爭行為,這容或由法院依證據事實來認定,但本文要指出,《好房網》不僅僅是房屋交易仲介平台,它有隨時在頁面更新的房屋市場相關新聞報導以及影音頻道,這就是一個新媒體,在新聞的報導上就要盡到平衡報導義務,對於與信義房屋不利的新聞報導,就應當要呈現信義房屋的看法。事實上《好房網》負責人與永慶房屋負責人為夫妻關係,《好房網》對於信義房屋有看法,如果它誠實揭露其與永慶房屋的關係,我們可以理解其立場,但如果以新聞媒體的角色介入其間的爭端,則其有無違反真實新聞原則的新聞倫理作為要求,在法院判斷《好房網》是否與永慶房屋有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攤外,企業網站中的新聞網頁關於涉己新聞的處理如果顯失公平,也恐怕將會牽連到《公平交易法》第25條關於不正競爭的認定。 曾建元(臺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淡江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兼任副教授/華人民主書院暨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長)
  • 投書 防詐打詐政府做了哪些事?平台業者態度消極?

    2023.07.24 | 15:5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宣布推動境外來電語音警示,民眾接到號碼是「+886 9」開頭來電時,將先聽到約七秒的國、台語警示,提醒勿上當受騙。市話語音警示自今(112)年7月17日上路,行動電話語音警示則要等到10月才上路。這個防詐警示政策的推出,距今年第一季詐騙案件氾濫成災,舉國沸騰到極點時將近半年,距打詐五法修正通過日約一個半月到二個月。在全民極度厭惡詐騙集團之惡行,對政府無所作為頗感失望之時,吾人實應對政府在防詐打詐的努力給予客觀看待。首先,行政院為強化打擊詐騙行為,早在111年7月15日就訂頒「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透過跨部會合作共同打擊詐欺。實際成效包括:111年減少遭詐騙金額逾67億元、111年8 ~ 12月詐騙簡訊案件數大幅下降9成、疑涉詐欺境外警示帳戶全年成功攔阻135案,金額達1億4千多萬元、111年較110年查獲詐欺集團件數提升30%、查獲嫌犯數提升40%。行政院復在112年5月4日升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為 1.5 版,新增了4項策略及17項行動方案及相關預算編列,透過「宣導教育」、「犯罪通路」、「贓款流向」及「偵查打擊」等四大面向,運用公私協力推動各項防詐作為,達到「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3減目標,以全面降低詐騙受害事件。「打詐5法」也在彼時積極修訂完成,除加重相關詐欺罰則外,並強化網路廣告實名制,嚴懲私行拘禁及人口販運等犯行,展現政府打詐的決心。近年詐騙集團新增透過網路社群或交友平台,或在網路刊登假廣告,或假借名人為投資代言人,吸引民眾加入Line投資群組,引誘民眾誤信網路廣告而投資股票、虛擬通貨、期貨、外匯及基金等,部份則假扮金融機構理專,誘騙民眾入甕而不自知。針對上述態樣,政府部門及高峰會的對策包括:加強民眾防詐意識,金融機構平時就應對客戶說明凡訴求高獲利者必定伴隨高風險,請民眾瞭解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所謂「保證獲利」或「穩賺不賠」必定是詐騙,民眾更應選擇自己熟悉的金融商品或投資標的,不要輕信來源不明投資管道或輕易按入網路連結。在減少不實網路廣告的做法上,金管會特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網路平台提供者及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即所謂「實名制」),及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修法後,筆者特別在7月上旬深入瞭解主管機關的作為。主管機關雖然有法源依據要求網路平台提供者必須要求實名刊播、要求下架違反規定之廣告,以及要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得對違反者處以連續罰。但實務上卻有困難,包括網路平台提供者擁有國際等級的法務人員,主張應保障言論自由,且認為難以認定刊播內容是否不當或違法,因而對執行刊播內容之審查、下架常採消極態度;執法機關欲對平台提供者、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課以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在程序上也勢必曠日廢時,實屬窒礙難行,也是目前仍然可以在網路平台見到曖昧不明、似是而非的投資廣告的原因。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究非一日之寒,且網路科技一日千里,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推陳出新,政府部門的應對或相關法律規範相對落後,對詐騙伎倆的狡詐翻新終究一直追在後頭跑,甚至連車尾燈都看不到。而數位平台業者門戶大開,廣告費收入盆滿缽滿之餘,卻未能善盡最基本的內容把關責任,只在網頁上提供檢舉按鈕,未免太過消極和被動。這樣子跡近躺平、不作為的態度,除了讓詐騙廣告無法根絕,也導致一些營造仇恨或夾帶不實資訊的攻擊性言論和內容,在數位平台業者諱莫如深的演算法加持及推播下,在網友和閱聽民眾之間大量流通擴散,成為網路時代下的一大亂象。筆者觀察到,就有業者就利用這灰色地帶模糊空間,本身創立網路媒體,然後對競爭對手發布損及商譽的報導,再搭配網路廣告投放散佈,但平台業者卻對這類樣態行為不把關過濾,政府有關機關也不嚴加管制,曠日廢時的法院訴訟更起不了嚇阻的作用,這也加深當前的網路亂象。不變的是貪婪跟無知的人心。許多投資糾紛案的陳情人常指責金融機構坑害無辜投資人,殊不知自稱受害人的陳情人本身也應擔負部份責任,包括追求暴利的貪婪心理,以及對投資標的的風險一知半解,或雖知道卻甘冒高風險。有研究指出被詐騙者有共通的人格特質,此雖未有定論,然貪婪跟無知應是受騙者的共同特性。政府雖責無旁貸地應在立法、修法及執行面上更加把勁,儘量堵絕詐騙案的成功空間,而民眾提升自我防詐的知能,以及徹底克服貪婪的心理,應該也是減少詐騙案的基本社會責任。 文/許明滄(立法委員辦公室資深財經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