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520賴清德總統就職後之行政立法互動關係

    2024.05.21 | 22:34

    在5月20日,賴清德總統宣誓就職,並發表就職演說,在演說的一開始,即提到「行政立法協調合作,共同推動國政」的相關內容,顯示賴總統對於在少數政府與國會三黨不過半情形下之憲政運作相當重視,同時亦強調臺灣作為民主國家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首先,總統在其保留領域權上,包括兩岸、外交、國防上具有著專屬權力,然而,在賴總統的就職演說中,關於「兩岸關係」相關的論述,則並未如同以往的歷任總統,將其獨立於其他議題單獨陳述,而是將其鑲嵌在各種議題之中,例如,經濟、科技與觀光等議題,同時提及中華民國憲法,認為兩岸互不隸屬,關注於國家主權,希望能夠與中國平等對話與交流,並且在外交方面,即便賴總統未詳細提及未來與邦交國之外交互動,而較著重於將臺灣與世界各國連結,並且將「兩岸關係」提升至國際社會的層次進行探討,但仍對於未來臺灣之外交發展,表達了多元互動的觀點。在國防方面,賴總統在4月25日時宣佈國防部長由顧立雄擔任,其為臺灣內閣史上第7位由非軍方出身的「文人部長」,眾多世界各國之國防部長均是由文人領軍,原因主要在於,文人部長較能夠與總統之重大國防政策相互配合,亦較無所謂軍階之顧慮,能夠貫徹總統欲推行之重大政策,另外,賴總統也提及,由於國防工作並不僅專注於國防事務,實際上,國防事務與國家安全、外交互動緊密相關,因此認為顧立雄是擔任國防部長的不二人選,希望能發揮其擅長溝通、交流與互動之能力,完善因應臺灣所面臨之國防、國安與外交議題。其次,在行政與立法互動方面,在520總統就職前夕,針對5月17日所發生之關於國會改革法案朝野衝突的事件,藉由筆者近期於此Newtalk新聞媒體平台投書所探討之主題,可以得知,在此次國會改革法案的主要內容中,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等議題,單就憲政主義與民主程序而言,就已存在許多爭議。(詳細投書內容請參閱:https://newtalk.tw/citizen/view/62822 )然而,賴總統也在就職演說中強調,「在立法院的議事運作中,應該遵守程序正義,多數尊重少數,少數服從多數」,同時亦提及各政黨理性問政與民主政治之重要性。基於上述,未來賴總統與在野黨人士交換意見與溝通之過程,是相當值得關注的。最後,賴總統即便在兩岸、外交、國防上較能夠堅持其專屬之權力行使,但是在其他議題方面,仍然必須與在野陣營有頻繁的溝通與協調,並且在立法院三黨不過半與民進黨為國會中之少數黨的情況之下,強調民主程序與精神的實際運作即為重中之重,唯有經過討論與協商,才能夠避免衝突,推動有利於人民之國家政策與法案。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未來賴政府在面對少數政府與國會三黨不過半之憲政運作的情況下,經由總統公開呼籲,讓民眾實際瞭解立法院所推行之各項法案的具體內容,實現公開透明的原則,並且透過廣泛的討論與溝通,達成全民共識,實現民主程序與精神,進而影響立法院,將較有助於施政,以及落實建立一個能夠穩定運作之政府的目標。
  • 投書 國會改革法案是否符合憲政民主之概念?

    2024.05.20 | 20:54

    在5月17日,立法院開始審議由國民黨、民眾黨黨團所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過程中立法委員為了爭奪提案順序,朝野雙方攻防激烈、衝突不斷,並且此次國會改革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等,然而,單就憲政主義與民主程序進行思考,就已存在許多爭議。首先,所謂「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主要是指以「憲法」規定國家政治權力的分配與使用、人民基本自由權利的保障,以及重視法治原則的制度與精神等(曾建元,2005)。其中,「憲法」,是「用以規定國家體制,規範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以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根本大法,而「憲政」,則是指「透過訂立憲法的方式或途徑,藉以建立一個具有永久性客觀的法律規範體系,從而限制政府的活動範圍,和保護人民的合法權利」(莊富源,2012)。因此,依據上述,「憲政」,即為憲法的延伸,而「憲法」則只是指單純的憲法規範,此外,憲政又可以分為有形與無形兩種面向,有形,是指憲法內容的落實,也就是指憲法運作;無形,則是指民主憲政原則的體現,以及憲法習慣的建立,也就是指憲政精神。基於上述的定義,為了維護憲法作為國家之根本大法的地位,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99號,修改憲法的主要界限在於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者,不得聽任修改而變更,雖然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而,在憲法條文中,例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等,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同時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因此,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並且牴觸憲法基本原則而形成規範衝突之條文,自亦不具實質正當性。其次,筆者認為,在憲法的主要意旨方面,主要包括三個面向:1.    政治性:強調代表性與合法性,以及對於將來實行憲政的期待,並且中華民國憲法制 定之目的為富國強兵與建立民國,同時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2.    歷史性:表達制憲的時空背景與歷程,並且具有強調制憲正當性的作用,而中華民國 憲法的制憲背景為國家分裂、外來勢力入侵,同時其制定之目的為推翻滿清, 因此為了鞏固行政權,而讓總統具有較大的權力。3.    法律性:用規範性質的文字撰述,代表制憲者的「規範意志」,若與其他憲法條文無異 時,即成為具有法律意義的前言,並且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了五權分立之中央 政府體制,以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了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且依據上述之憲法的主要意旨,可以得知,政府的權力主要是源自於人民的同意,政府的作為必須依據人民或其代表所制定的憲法與法律而行之,進而達到「依法行政」(Administration of Law)之目的,意即政府是「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然而,所謂「有限」是指政府權力受到了人民的監督,同時將透過「分權」與「制衡」的憲政設計,防止政府的濫權和腐化(邱延正,2016)。 「分權制衡」,是一種憲法原理,同時也是一種必須產生作用的政府制度,將能夠使各機關在相互制衡的過程中,維持國家機能一致和諧的正常作用與效率,並且所謂的分權,是指國家權力作用分別由不同的機關來分擔,例如,中央政府分別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相互制衡,地方政府則享有自治權限,與中央政府分工合作;而所謂的制衡,則是指為了防止國家權力過於集中,而產生權力腐化或濫用的情形,所必要之一種相互抑制、監督的架構,同時其目的在於保障基本人權。然而,在國家當中應兼具分權與制衡之憲政設計方面,其原因為,若權力分立僅單純地要求「分立」,而不同時要求「制衡」,則各權力機關在自我的權限範圍內,將會因為沒有其他機關的牽制,而把自我的權限擴張到極致,其結果將造成國家機關之集體濫權,而不利於人民權利之保障。因此,在此次國會改革法案中,於總統國情報告之議題方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1、15-2條的規定,立法院在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另外,若有四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提議並通過決議,立法院可以要求總統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同時,總統在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也可以主動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然而,國民黨團則提出欲將法規修改為,總統每年進行國情報告並且必須即問即答,也就是總統在面對立法委員的口頭提問時,應該即時回答。依據上述之憲法增修條文,提及立法院是「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若要求總統必須即問即答,將有違憲的疑慮。抑或以國民黨團強調之「立法監督行政」的概念而言,認為依據憲法第67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的規定,行政院有報告、備詢之責,立法委員與有權質詢行政官員,但是總統與立法院之間則僅有報告,並未提及備詢或質詢之互動,再者考量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之角色,以及「分權制衡」之概念,總統國情報告與即問即答是否合憲與適當?值得深思。另外,在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之議題方面,國民黨、民眾黨黨團提出欲擴大各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的權限,並且將國會聽證之罰則納入刑罰,以及訂定許多行政官員在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時,關於虛偽陳述,抑或反質詢等相關罰則。然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85號,立法院之調查權為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了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之外,若是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抑或如行政首長依據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的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屬於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此外,國會聽證的罰則應該僅限於罰鍰,若納入刑罰,將有違憲的疑慮,並且若以「分權制衡」的角度而言,此次國會改革法案中之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等議題,是否為國會擴權甚至濫權之行為?皆該一一進行檢視。最後,觀察此次國會改革法案在立法院的審查程序,除了在過程中並未經過委員會的實質審查之外,也未有任何討論與協商的機會,甚至在5月17日表決當天,眾多立法委員均未得知表決法案之明確內容就要進行表決了,顯然違反民主程序與精神,以及公開透明等原則。綜上所述,臺灣為民主國家,民主政治的核心原則之一為,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並且其中的溝通與討論即為重中之重,若缺乏對於憲政主義與分權制衡概念的考量,同時欠缺顧及民主程序與精神,就草率通過國會改革法案,欲達成憲政慣例之創新與國會之實質改革即為空談,更不用說國會能夠正常運作,使臺灣的民主政治更加穩固。
  • 投書 執政黨未掌握國會龍頭 新政府之政策、法案之推行與落實是否受到阻礙?

    2024.02.02 | 08:00

    在2月1日,臺灣第11屆立法委員完成宣誓就職,並由國民黨籍的韓國瑜、江啟臣當選立法院正副院長,而作為執政黨的民進黨新政府則失去了國會龍頭的角色,亦可謂民進黨處於國會三黨不過半之執政情形下更加雪上加霜。 藉由筆者近期於此Newtalk新聞媒體平台投書所探討之主題,可以得知,在2024年之少數政府(非一致政府)時期,並且國會三黨不過半的情形之下,單就政策與法案的推動方面,除了基於立法委員具有立法自主性的概念,抑或是由於當前立法院是由國民黨52席、民進黨51席、民眾黨8席,以及2席無黨籍立法委員所組成,即便國民黨之立委席次加上2席泛藍的無黨籍立委,其席次仍然未超過57席,因而使得新政府的政策、法案欲推行與落實,不僅必須考量各黨籍立法委員的支持意願,並且不論是國民黨或民進黨欲團結通過任何法案,也都必須尋求民眾黨立法委員的支持,民眾黨始終扮演著關鍵少數的角色,而未來即可能呈現出經由跨黨派間合作的方式來推行政策與法案。(詳細投書內容請參閱:https://newtalk.tw/citizen/view/61934 ) 依據上述,在探討民進黨未掌握國會龍頭,並且國會處於三黨不過半之執政情形下,新政府之政策、法案之推行與落實是否會受到阻礙,雖然筆者認為仍有賴觀察立法委員的支持意願,以及跨黨派之間的合作,但經由總統具備之專屬權力,亦可有助於推行和落實新政府的政策與法案。 然而,基於臺灣過往的憲政慣例,同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以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即可以推論關於國防、外交、兩岸事務等,均為總統的專屬權力範圍,亦即所謂總統所具備之保留領域權(reserved policy areas)與「排他性」立法權(exclusive introduction of legislation)(Shugart and Carey, 1992)。筆者認為,透過總統頻繁行使其保留領域權的方式,將能夠提高立法委員在涉及總統保留領域權議題之發言數量與強度,亦即增加立法委員對於國防、外交、兩岸事務議題的討論。 以臺灣立法院組織而言,委員會包括常設委員會與特種委員會,其中常設委員會包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以及社會福利與環境衛生等8個委員會,特種委員會則包含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以及經費稽核委員會,而在8個常設委員會中,都會選出2名召集委員輪流主持議事,召委不僅能夠掌控議事的程序與進度,也可以決定議程的安排,法案是否進行討論,抑或議案要直接表決,或是擱置該議案,都是由召委控制。 並且在8個常設委員會中,召委選舉是以無記名的方式進行,一人一票,由相對多數者勝出,與此同時,各委員會是由13至15位立委所組成,若有相同票數的情形,則是採取抽籤的方式選出,而若委員會全數立委皆同意,亦可採用推舉的方式選出。 經由觀察第9屆、第10屆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組成情形,在民進黨黨團方面,眾多立委在2024年均未當選,或是未參選,包括林靜儀、羅致政、蔡適應、何志偉、劉世芳等,而2024仍當選的立委則僅剩王定宇,反觀國民黨黨團方面,即便仍有立委2024未當選或未參選,包括陳以信、廖婉汝、蘇嘉全等,但2024仍當選的立委,包括江啟臣、馬文君、何欣純、呂玉玲、李彥秀等,則相對民進黨黨團多,並且江啟臣當選第11屆立法院副院長,而在第10屆第5至8會期中,台灣民眾黨籍邱臣遠立委也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中,但其2024年並未當選。因此,在第11屆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之組成上,不僅民進黨黨團將有大規模的變動,民眾黨是否有立委加入,以及由於過往召委均由國民黨籍或民進黨籍的立委擔任,在2024之三黨不過半的新國會當中,是否可能由民眾黨籍的立委擔任,均相當值得關注。 另外,近期可以觀察到,最受第11屆立法委員歡迎的委員會是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而過往較為冷門的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在潛艦洩密案爆發後,也有別以往地受到較多關注,包括國民黨籍徐巧芯立委,以及民進黨籍沈伯洋立委均表示相當有意願加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由於總統擁有國防、外交、兩岸之保留領域權,經由加強其專屬權力的行使,不僅能夠使得立法委員針對涉及總統保留領域權議題之發言數量增加、強度增強,並且透過加強民進黨立委加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意願,也可以促使在第11屆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中,民進黨立委藉由增加發言數量的方式發揮影響力,進而有助於推行與落實新政府之政策、法案。此外,即便未成功加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民進黨籍立委也能夠針對與國防、外交、兩岸事務有關之議題進行提案,共同為涉及總統保留領域權之議題發言,進而降低民進黨在未掌握國會龍頭,以及處於國會三黨不過半執政情形下之政策與法案推行過程中所受到的阻礙。 
  • 投書 2024總統立委選舉–國會三黨不過半情形下之半總統制憲政運作:總統是否獨攬大權?

    2024.01.21 | 01:23

    在1月13日,臺灣完成第十六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結果為,由民進黨籍的賴清德、蕭美琴當選總統副總統,而在國會的113席立法委員中,包括國民黨52席、民進黨51席、民眾黨8席,以及2席無黨籍立法委員,呈現出了三黨不過半的情形。 半總統制的基本概念 首先,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又稱為雙首長制、混合制,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和內閣制特徵的政體,依據杜瓦傑(Duverger, Maurice)(1980)對於「半總統制」之定義,主要包括三個要件:總統由民選產生。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在總統之外,尚有以總理為首的內閣掌握政府的行政權力,只要國會不表示反對,就可以繼續在位,亦即內閣必須向國會負責。並且杜瓦傑(Duverger, Maurice)強調,雖然半總統制同時兼具了內閣制與總統制的特色,但其仍然是一種特定且獨立的憲政體制類型,而並非內閣制與總統制的變體。 其次,透過上述杜瓦傑(Duverger, Maurice)對於半總統制之三大定義,在憲法規範面與運作面都有相當廣泛的討論空間,並且也可能會基於憲法規範、政治傳統,以及總統與國會之間的關係等因素,因而產生各種半總統制複雜的運作樣態與類型,同時在這樣的過程中,國家的傳統制度結構與現今實際運作之間的落差,即是半總統制後續逐漸發展出各式各樣運作類型的最大動機。 然而,依據Shugart和Carey以總統與總理之間的權力對比為主,針對半總統制所提出的兩個次類型為「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 regime)」與「總統議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y regime)」,兩位學者認為此兩種類型的主要區別是在於,在實施「總理總統制」之下,其總理對於政府具有較大的主導權,而在實施「總統議會制」之下,則是其總統對於政府具有較大的主導權(Shugart, Matthew and John, Carey,1992)。並且一個半總統制國家究竟是屬於總理總統制,還是總統議會制,主要的判斷依據與關鍵制度設計是總統對閣揆是否有免職權(蘇子喬、王業立,2014)。 最後,基於上述,筆者認為,針對半總統制的次類型「總理總統制」與「總統議會制」,其主要有以下特徵:總理總統制,又稱為一元型半總統制,在此制度中,總統與總理之間的關係為相互制衡的,總統的權力並沒有凌駕於總理之上,總理是能夠制衡總統之權力的,同時基於免職權的考量,其也必須單向對國會負責。然而,在總理的任命權方面,其任命是採取雙邊任命的形式,也就是指總理的人選是先透過總統提出之後,再經由國會同意方可任命,並且在此過程中是由國會進行主導。總統議會制,又稱為二元型半總統制,在此制度中,總統與總理之間的關係為總統影響著總理的產生,因此總統的權力是凌駕於內閣之上的,內閣不僅無法制衡總統的權力,同時基於任命權與免職權的考量,其必須雙向對總統與國會負責。然而,在總理的任命權方面,其任命是採取單邊任命的形式,也就是指總理是單獨由總統進行任命的,並不須要經由國會的同意方可任命,並且在此過程中是由總統進行主導。 臺灣之半總統制憲政運作 臺灣在1997年修憲之後被界定為是半總統制,此次修憲對於憲政運作最根本的影響即是在於行政院院長的產生方式,以及行政院對於國會的負責關係,而其主要呈現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與第三條的規定(沈有忠、烏凌翔,2016)。並且在我國的七次修憲中,其中朝向半總統制的修憲部分包括,1996年時將總統由間接選舉的規定改為直接民選,而1997年時則取消了國會的任命同意權,同時加上了倒閣權與解散國會權,此部分的調整包括總統與國會的二元民意、總統與行政院的二元行政,進而改變了府院會之間的關係,因此依據上述,可以判斷臺灣的半總統制為較偏向由學者Shugart和Carey所提出之「總統議會制」的類型。 然而,在「總統議會制」之下,由於總統具有完整任、免總理的權力,因此將容易導致總理向總統臣服,而形成總統獨享行政權的情形,或是與總理進行結盟之運作方式(張峻豪,2012)。並且在臺灣之半總統制憲政運作中,由於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並不受到立法院的制衡,同時在實際運作上,總統是具有對於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權與免職權的,因此,臺灣是屬於「總統優越」的次類型(吳玉山,2017)。 基於上述,透過觀察臺灣過去之憲政運作,在2000~2008年陳水扁總統執政時期,其中2000~2002年,國民黨為國會中的絕對多數黨,此時總統所屬政黨與國會多數黨不一致,但是當時仍然是由總統決定行政院院長的人選;以及在2008~2016年馬英九總統執政時期,國民黨為國會中的絕對多數黨,此時總統所屬政黨與國會多數黨一致,使得總統權力較大,呈現由總統獨攬大權的情形,同時也控制著國會多數,並且在此情況下,由於總統、行政院院長與國會皆是由同一政黨所掌控,因而喪失了權力制衡的效力。然而,以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的原則為基礎,所謂的憲政運作偏向「總統化」發展,主要是指國會無力制衡,或是制衡的權力僅具表面形式化(沈有忠,2012)。因此,在臺灣過去之憲政運作中,不論是少數政府(非一致政府)時期,或是多數政府(一致政府)時期,總統均掌握了眾多權力,臺灣是屬於憲政運作「總統化」程度較高的半總統制國家。 在2024國會三黨不過半情形下,總統是否仍獨攬大權? 在觀察臺灣2000年時由陳水扁執政之初,為少數政府(非一致政府)時期,即便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7號,仍然是由總統決定行政院院長的人選,但由於考量國民黨為國會中的絕對多數黨,因此,陳水扁總統所任命之第一任行政院院長為國民黨籍的唐飛,然而,現今2024年再度面臨同樣局面,賴清德總統未來將如何任命行政院院長?相當值得關注。 此外,依據上述,臺灣之憲政體制發展為偏向總統制之半總統制,在此總統居於優勢地位之半總統制運作中,雖然我國總統並無法案提出的權力,但是其對法案推動的影響力仍不應該被忽視,同時由於法案是政策的法律化,因此,我國總統在法案推動的行為層面上是具有相當之實權與主動權的(陳宏銘,2012)。並且在民主國家中,國會是制定法律、法案推動與將政策合法化的主要機關,依據憲法與大法官解釋,除了立法委員之外,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和監察院均有法案之提案權,而其中則是以立法委員與行政院最常提出法案,因此,國會與行政院即為推行政策與法案的關鍵角色。 然而,藉由筆者過往於此Newtalk新聞媒體平台投書所探討之主題,可以得知,若以觀察總統、行政院與國會之間的三角互動關係而言,即使在總統與行政院之間的互動關係上,由於總統可以單獨任命與免職行政院院長,將使得總統在行政權上具有著較為強勢的主導地位;但是在總統與國會之間的互動關係上,經由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的角度進行分析,並且依據憲法第75條的規定,立法委員是具有著立法自主性的,同時立法委員也會對於行政機關的權力行使產生制衡,因而呈現出總統不易完全主導立法的情形。(詳細投書內容請參閱:https://newtalk.tw/citizen/view/60727 )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臺灣之半總統制憲政運作的過程中,透過觀察其總統議會制之制度特性,以及探討總統、行政院與國會之間的三角互動關係,在2024年之少數政府(非一致政府)時期,並且國會三黨不過半的情形之下,參考過往2000年初的經驗,即便總統擁有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全權,但是總統仍然必須考量是否應該由國會多數之國民黨的人選來擔任行政院院長,此外,在政策與法案的推動方面,不僅基於立法委員具有立法自主性的概念,抑或是由於國民黨、民進黨、民眾黨之立法委員席次均未超過57席,皆會使得總統的政策與法案欲推行與落實,均必須考量各黨籍立法委員的支持意願,同時在國會當中,不論國民黨或民進黨欲團結通過任何法案,亦均必須尋求民眾黨立法委員的支持,民眾黨在其中扮演著關鍵少數的角色,在此運作之下,總統不但無法獨攬大權,而將可能呈現出經由跨黨派間合作的方式來推行政策與法案,臺灣未來之憲政運作與發展相當值得持續關注。
  • 投書 臺灣的總統權力與美中臺關係

    2023.08.20 | 08:09

    近日關於2024年總統大選,選戰進入倒數5個月,各黨派之總統參選人在對於臺美關係與兩岸關係之政策和態度均備受關注。臺灣之憲政運作,包括憲政變遷過程中之權力的制衡、負責機制,以及選舉制度等,不僅產生了許多憲政制度上的特徵,以及其所延伸出的相關議題與問題等,同時也影響著臺灣內部之安定性,以及美中臺之間未來的交流與互動。 根據學者Matthew Shugart和John Carey以總統與總理之間的權力對比為主,針對半總統制所提出的兩個次類型,「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 regime)」 與「總統議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y regime)」,兩位學者認為此兩種類型的主要區別是在於,在實施「總理總統制」之下,其總理對於政府具有較大的主導權,而在實施「總統議會制」之下,則是其總統對於政府具有較大的主導權(Shugart, Matthew and John, Carey,1992)。臺灣在1997年第四次修憲之後即被界定為半總統制國家,並且由於在1996年時將總統由間接選舉的規定改為直接民選,以及在1997年時則取消了國會的任命同意權,同時加上了倒閣權與解散國會權,因此可以判斷臺灣的半總統制為較偏向「總統議會制」的類型。 臺灣在經歷七次修憲之後,憲政變遷在實際運作上為偏向總統制的,而在形式上則是偏向混合制,其中「總統化」為臺灣現今的實際運作,而在總統化的憲政發展中,「總統內閣」是憲政秩序偏向總統主導的主因,其制度包括總統具有不受立法院同意權制約的人事任命權,以及受解散權之影響而立法院不易動用的倒閣權。因此,筆者認為,我國雖然在表面上與西方國家一樣,是採取三權或五權分立的方式,但是以我國目前的憲政運作而言,在制度與規範上,對於總統權力的制衡是相當有限的,總統不僅具有著元首崇高的權威,也擁有著最高行政首長的權力。 基於上述,臺灣在採行由總統主導的總統議會制憲政運作中,使得我國在臺美關係與兩岸關係之議題方面,是由總統掌握著專屬決定權,而其決定也將會因為受到實際之憲政運作,以及相關之制度特徵等政治過程的干擾而受到影響,然而,在政治運作的過程中,不僅引起了國內全體人民對於美中臺關係議題的論戰,同時也影響著臺美關係與兩岸關係未來的發展,以及穩定性。 此外,在第三次修憲後,我國即確立了總統、副總統選舉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規定,選舉制度是採取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並且依據杜瓦傑法則(Duverger’s law),其政治影響為我國之政黨體系將會往兩黨制的方向發展,所謂的兩黨制,主要是指雖然可能有一些「小」黨的存在,但只有兩個「主要的」政黨擁有充分的選舉實力,因此,在採取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的選舉制度中,其特徵為,過程中可能會有多位的參選人,但是只要獲得相對多數最高票者就能夠勝出,並不需要得到超過50%的選票。然而,在爭奪總統職位的過程中,由於競爭太過激烈,將難以凝聚臺灣全體人民針對美中臺關係之共識。除此之外,基於上述之選舉制度的特徵,亦可能導致了「民粹主義」的發生,使得各政黨在選戰中針對美中臺關係之各種詮釋與解讀的變化程度較高。 筆者認為,臺灣屬於由總統主導的半總統制,主要有以下原因:選舉制度為鼓勵兩黨制發展的,而較不利於小黨。總統與立法委員的選舉時程為同時選舉,因而產生了衣尾效應,也就是指立法委員候選人可能會因為總統候選人的影響力而得到選票。黨政條件的慣例為總統兼任黨魁。憲政條件為總統掌握了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權。上述之臺灣憲政運作的特徵,所造成之結果包括,政黨總統化、提高了一致政府的機率,以及強化了總統領導之憲政秩序等。因此,在臺灣之憲政變遷與制度運作的過程中,我國總統的人民直選制度,以及總統權力的逐漸擴張,不僅會對於我國的內部安定造成影響,同時也會影響著美中臺關係未來的交流、互動與穩定性。 綜上所述,臺灣的半總統制類型為較偏向「總統議會制」的半總統制,同時也是總統化程度極高的半總統制國家,而總統選舉是採取人民直選的方式進行,在此特徵之下,筆者認為,在2024總統選戰中,除了總統對於臺美關係與兩岸關係之政策引起廣泛討論,全體人民對於美中臺關係之看法亦是相當值得關注的。此外,在臺灣未來的憲政運作方面,透過強化總統在憲政運作上之權力制衡,以及相關的負責機制,將能夠使得政府治理較為穩定,同時也能夠保障民主制度的持續運作,並且亦可經由實質的民主程序,針對臺美關係與兩岸關係之議題所採行的各項政策與行動,達成全體人民之共識,進而穩定美中臺之間的互動與交流。
  • 投書 總統之政策、法案的推行與落實?仍須考量立法委員的支持意願

    2023.07.16 | 06:38

    近日關於2024年總統大選,引起了相當廣泛的討論,其中各黨派之總統參選人均針對未來其欲推行之政策進行介紹與說明。 民進黨參選人,現任副總統賴清德日前在《華爾街日報》提出其若當選總統將會推行之和平的「四大支柱」(Four-pillar plan for peace)政策,包括強化國防嚇阻力、提升經濟安全、與民主國家合作與建立夥伴關係,以及維持兩岸現狀等,期望經由加強上述四種面向的政策,達成維護台海和平之目標。 國民黨參選人,現任新北市市長侯友宜日前在政論節目《少康戰情室》提出其若當選總統將會推行之「五大政見」,包括支持合乎中華民國憲法的九二共識、兵役恢復4個月的役期、設立新的特偵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裁撤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及支持使用核電等,其中的核電議題更是受到廣泛熱議。 台灣民眾黨參選人,現任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日前在總統政見會提出其若當選總統將會推行之政策,包括恢復立法院之閣揆同意權或總統至立法院報告之其中一項規定、強化國防力量且重視「資安團隊(網軍)」、嚴守財政紀律、發展穩定的能源、建立「友善生養」的職場環境,以及重新設計長照系統等,期望透過「理性、務實、科學」的精神,達成建立廉能政府之目標。 基於臺灣過往之憲政慣例,並且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以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的規定,即可以推論關於國防、外交、兩岸事務等,均為總統的專屬權力範圍,因而在上述之三位2024總統參選人的政見中均提及了關於國防、外交、兩岸等議題的相關政策。 筆者認為,即使總統具有國防、外交、兩岸等政策領域之專屬權力,亦即所謂總統的保留領域權(reserved policy areas)與「排他性」立法權(exclusive introduction of legislation)(Shugart and Carey, 1992),但是在法案推動方面,我國總統並無法案提出的權力,而依據憲法、法律與大法官解釋,除了立法委員之外,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和監察院均有法案之提案權,且其中是以立法委員與行政院最常提出法案,因此,關於總統對於國防、外交、兩岸之政見,仍然有賴於行政院與立法院將其轉化為更具體之政策或法案才能夠完全落實。 在行政院方面,由於臺灣所採行之半總統制運作類型為偏向「總統議會制」的分類,在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權的爭議上,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7號,即可以推論臺灣總統是擁有對於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權的,而在關於行政院院長之免職權的爭議上,則可以經由觀察第四次修憲的過程,得知臺灣總統是擁有對於行政院院長之免職權的,因此,臺灣總統具有著對於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全權。 依據上述,由於臺灣總統掌握了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全權,同時總統對於行政院所管轄之行政事務均具有實質的影響力,因而所謂的總統保留領域權與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也就成為了總統介入行政權運作主要的法源依據,將可以擴及至行政院所轄之所有行政事務,因此,總統與行政院之間存在著權力劃分不清的問題,將可能因為權責關係不明確,導致臺灣在總統議會制中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無法落實,因而呈現總統強勢主導行政權的情形。 在立法院方面,由於我國總統是由人民直選產生,且具有實權,行政機關必須對總統與國會雙向負責,屬於總統議會制之半總統制運作類型,其中雙元民主正當性是我國憲政體制中的主要特徵,總統與立法委員均是由人民直選產生,並且依據憲法第75條的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因而實踐了「權力分立制衡」原則,同時基於臺灣憲政體制的設計,以及民主化的發展,政黨對於立法委員的控制也逐漸下降,而使得立法委員具有較高之立法自主性,因而呈現總統不易主導立法的情形,除此之外,立法委員亦對總統或總理的權力進行制衡,削弱行政機關對於立法的影響。 綜上所述,在臺灣確立半總統制憲政體制以來,運作類型為偏向由總統主導的半總統制,而在此憲政運作的特徵下,所造成之結果為強化了總統領導之憲政秩序、政黨總統化,以及提高了一致政府的機率等。然而,綜觀臺灣總統議會制憲政運作中之總統、行政院與國會之間的三角互動關係,即使在總統與行政院之間的垂直權力互動關係上,總統可以單獨任命與免職行政院院長,總統於行政權上有強勢主導的情形,但是在總統與國會之間的水平權力互動關係上,若以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的角度進行觀察,立法委員具有其立法自主性,同時其亦會對於行政機關之權力行使產生制衡。因此,筆者認為,2024總統大選後,總統在推行關於國防、外交、兩岸等議題之政策、法案時,總統所屬政黨內部,以及總統與國會之間的權力互動關係是相當值得觀察的。總統所屬政黨與國會之多數黨是否為同一政黨?立法委員是否支持總統之政策主張?總統、行政院與國會之間的垂直、水平權力互動關係將影響著我國未來之憲政運作與政府治理。
  • 投書 公民投票如何影響民粹主義?

    2023.07.11 | 03:40

    透過觀察在2016年時舉行脫歐公投的英國、被全球視為「公投典範」的瑞士,以及臺灣在2004、2008、2018、2021與2022年所舉行的全國性公民投票過程,可以得知公民投票制度是民主國家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同時公民投票之議題也受到了相當廣泛地討論與關注。 公民投票制度的起源,主要是與直接民主制度有關的,而其後隨著代議制度的出現,由於認為直接民主並不適合在幅員較廣大、人口數量較多的國家中實行,因為大國所需要的通常是多元的代表,以及重視制衡與集中領導的運作制度,因此,代議制度就成為了當時的民主主流(曹金增,2003)。然而,在1960年代時,經由當時參與式民主理論的興起,主要是強調經由直接民主制度中之人民參與的方式,進而彌補代議制度的缺失,同時公民投票即成為了完善參與式民主理論的重要工具,並且公民投票的功能包括,增進決策的正當性、擴大人民的參與、提升人民的民主素養,以及有效解決爭議等(林水吉,2005)。 臺灣在1990年代之後,政治環境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包括黨禁與報禁的解除、動員戡亂時期的結束、中華民國國會全面改選、省長與直轄市長首次民選,以及臺灣首次總統直接民選等,同時公民投票的議題也開始出現在政治論壇中。在 1990至2003年之間,臺灣曾經舉辦了21次的地方性公民投票,即可以觀察出公民投票成為了人民參與政治的重要媒介。最後,臺灣在2003年12月31日時,制定了「公民投票法」,使臺灣的公民投票制度進入了法制化的階段,並且隨後也在2004年3月20日時,完成了我國歷史性的第一次全國性公民投票。 基於上述,公民投票為採行直接民主的一種機制,並且若以主權在民的角度而言, 其具有著相當大的吸引力,透過公民投票將有助於增進社會大眾對於公共議題的 興趣與認知,同時經由促進公民參與的方式,將能夠提高民主政治的品質,但與 此同時,公民投票也隱藏著一些潛在的問題,例如,若公民投票所討論的議題較 具有爭議性,將容易使得人民經由較情緒性的態度看待此議題,如此一來,不但 不能夠解決問題,卻可能會製造問題,因而導致公民社會內部的對立與不安(謝復生,1996)。 在臺灣全國性公民投票與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進展過程中,不僅公民投票制度逐漸改變,我國公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利時的方式也產生了變化,以及在臺灣《公民投票法》的建立與修正過程中,也受到了各個黨派與社會團體之意識所影響,而改變了臺灣公民投票制度的規定,影響了我國公民的投票行為,因此,筆者認為,不僅臺灣公民投票制度的發展與變遷,以及我國公民、各個黨派與社會團體之間,具有著雙向互動關係,同時在我國公民投票之實務運作上,亦產生了民粹主義的問題,而此問題將可能會對於臺灣民主政治之鞏固產生負面的影響,甚至是傷害到整體國家與社會。 所謂「民粹主義」,通常被視為一種吸引普羅大眾的方式、條件或政治哲學,並且其反映了民眾的憧憬與恐懼,同時其主要是立足於現狀之統治階級或政治菁英的對立面(Margaret Canovan,1981)。由於公民投票為採行「直接民主」的一種機制,且實施公民投票將能夠落實民主主義的核心概念,透過公民參與決定公共事務的投票方式,將能夠補足代議民主的缺失,其主要原因在於,公民投票制度將能夠強化政策的正當性,以及促進人民的參與感。然而,筆者認為,基於民主主義的概念,使得眾多民主國家均建立與實行了公民投票制度,但卻可能因而產生影響民粹主義的情形。 筆者以下整理了五項臺灣公民投票制度對於民粹主義的影響:在公民投票之提案中,各政黨將其支持者的訴求簡化為較明確的政策,以展 現其較具有草根性的特徵,同時相當親近人民,但是各政黨為了達到上述之 目的,卻可能忽略了該政策之複雜性。公民投票制度本身應該是為了落實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制,試圖透過不斷 的實際參與、公開的辯論、彼此的溝通,希望人民可以發展出參與和介入公 共政策討論的公共性格,但是各政黨為了代表其支持者的單一民意,卻僅抱 持著想要其他人民接納其民意的意見,並且認為其民意即代表了全體人民之 想法,而破壞了公民投票制度之原意。在我國憲法所賦予人民之參政權當中,包括了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權, 並且於2003年臺灣的公民投票法實行之後,人民即可以經由公民投票的方 式,進而決定法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等,然而,公民投票制度之核心概 念為,希望透過民主選舉的方式,提升民眾對於政治事務的參與程度,同時 也代表著我國人民均掌握了國家的主導權,但是各政黨在提出其議案時,卻 不是為了和有著不同意見的人民進行對話,而是表達其自己所做出的決定, 因此,若其在公民投票之民主選舉中失敗,其僅會認為是因為有許多人民不 願表達意見、參與政治,而並不會檢討該提案之不足。公民投票制度之建立,主要是以重視民意為出發點,以及試圖保障人民之參 政權的行使,然而,各政黨為了顯得其較為庶民、親民,則會以該政黨支持 者的單一民意做為依歸,並且其所提出之議案皆直接訴諸該政黨支持者的想 法,雖然上述之作法能夠增加政黨支持者的認同感,但卻可能侵害了民主主 義之概念。在公民投票制度之運作中,各政黨均代表了其支持者的單一民意,同時皆將 其所提出的議案,以及該政黨支持者的意見與聲音視為最重要的存在,然而, 拒絕與有著不同意見的人民進行溝通與對話,因此,形成了反對多元意見存 在的情形。 綜上所述,為了改善臺灣公民投票制度對於民粹主義之影響,筆者認為,在未來的走向方面,應該朝向透過強化對於公民投票提案之事前審查的方式,以提高其正當性,同時應避免將與少數人有關的權益作為公民投票的標的,並且經由在談論各式各樣公民投票議題與政策的過程中,提出相關的正確資訊與數據,使人民的共同意志能夠在公民辯論中逐漸成形,以達成民主政治中之尊重與包容多元意見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