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2025美中競爭的戰略挑戰省思:政府與產業協作的迫切性

    2025.05.15 | 11:56

    在美中競爭的背景下,政府與產業的有效協作已成為應對戰略挑戰的核心議題。在威脅迅速演變的世界中,傳統的防禦模式可能不足以維持美國在全球舞台上的影響力。隨著太空和網路領域新競爭領域的出現以及這些領域新能力和新武器的進步,開發非傳統工具、新型夥伴關係和顛覆性方法對於確保美國在陸地戰場內外的優勢至關重要。當前,中國不僅透過學術與產業滲透美國創新體系,造成每年2500億至6000億美元的知識產權損失,更將美國的研發資源轉化為其軍事能力的一部分,特別是在高超音速技術等領域。2025年5月14日美國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SIS)邀請Cerberus Capital Management 高級董事總經理、前太空行動負責人約翰「傑伊」雷蒙德將軍(退休);傑克·沙納漢中將(退休),前國防部聯合人工智慧中心主任,前演算法戰跨職能團隊(Maven)主任;Nini Hamrick,Vannevar Labs 總裁; Strider Technologies 執行副總裁 Corey Johnston 執行副總裁兼安全計畫與人工智慧、情報一起討論此「現代顛覆性技術(政府內部和外部)」。中國這種系統性滲透揭示了其將經濟與安全視為一體的戰略視角,而美國過去卻常將兩者分開看待,導致應對上的被動。因此,必須重新定義協作模式,整合政府與民間力量,以應對中國在經濟戰與感知操作上的挑戰。核心問題剖析:中國的全面挑戰與美國的應對需求知識產權盜竊與技術轉移的威脅中國對美國知識產權的盜竊規模驚人,每年損失高達2500億至6000億美元,影響範圍涵蓋學術界與產業界。更令人擔憂的是,中國將美國政府資助的研發成果,特別是在國家實驗室與大學中的高科技項目,轉化為自身軍事技術的助力。這不僅侵蝕了美國的技術優勢,也直接威脅國家安全。經濟戰與全球戰略資產佈局中國透過全球投資戰略性地控制關鍵資產,例如在東南亞與非洲的港口與基礎設施,投資總額自2013年以來已超過2000億美元,這些舉措直接影響美國在西太平洋的軍事計畫。以印尼為例,中國投資260億美元於交通與能源項目,如雅萬高鐵,強化了其區域影響力。這種經濟戰策略使得美國在應對潛在衝突時,面臨更大的後勤與地緣政治挑戰。軍事威懾與領土野心中國在南海與東海的領土野心是當前首要的安全挑戰,如何透過準備與行動進行威懾至關重要。中國2022年的軍費達到2920億美元,相較之下,美國在太平洋的軍事部署雖具優勢,但成本與資源分配上的壓力不容忽視。因此,發展廉價彈藥與自主系統等創新解決方案,成為應對中國軍事擴張的重要途徑。東亞與東南亞的影響:地緣政治與經濟的雙重壓力東南亞的經濟依賴與安全困境中國對東南亞的投資已深刻改變區域經濟格局。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越南與菲律賓分別接受了260億、190億、120億、90億與60億美元的中國投資,集中於基礎設施、能源與製造業。這些資金雖促進了當地發展,卻也帶來對中國的經濟依賴,使這些國家在美中競爭中陷入安全與經濟利益的兩難。例如,菲律賓因南海爭議,對中國投資持保留態度,但其60億美元的基礎設施項目仍顯示出一定的依賴性。東亞的地緣政治核心:台灣的關鍵角色在東亞,台灣無疑是美中競爭的前線。中國對台灣的領土野心與軍事壓力持續增強,其2022年軍費2920億美元遠超台灣的190億美元,凸顯後者在軍事能力上的脆弱性。台灣作為半導體產業的全球中心,佔全球晶片市場超過60%的先進製程,若落入中國掌控,將對美國與盟友的科技供應鏈造成毀滅性打擊。因此,台灣不僅是軍事防禦的前哨,也是經濟安全的關鍵節點。對台灣的具體影響與因應措施軍事與地緣政治層面的挑戰台灣面臨的直接威脅是中國可能的軍事行動,其地理位置使其成為東海與南海爭端的交匯點。若中國成功控制台灣,不僅將改變西太平洋的軍事平衡,也將影響美國在區域的信譽與盟友信心。為此,台灣需加強自身防禦能力,並與美國及其盟友深化軍事協作,例如參與聯合軍演與情報共享,以提升威懾效果。經濟安全與供應鏈風險台灣的半導體產業是全球經濟的命脈,但也使其成為中國經濟戰的潛在目標。中國可能透過投資或網絡攻擊滲透台灣企業,竊取技術或破壞供應鏈穩定。因此,台灣應提前預防,強化網絡安全防護,並與美國、日本等盟友合作,建立多元化供應鏈,降低對單一市場的依賴。協作機會:台灣的戰略角色台灣在美中競爭中有機會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例如,參與美國主導的區域安全架構,如「四方安全對話」(Quad)或「印太經濟框架」(IPEF),以提升其國際能見度與支持。同時,台灣可利用其科技優勢,與美國產業合作開發國防技術,如自主系統與廉價彈藥,這些領域正是應對中國軍事威脅的關鍵。應對建議:整合資源與區域合作美國國內的政府與產業協作美國應加速整合政府與產業資源,制定明確的需求信號與長期資金承諾,鼓勵創新技術應用於國家安全,例如透過稅收優惠吸引企業參與國防項目。同時,降低資訊分類壁壘,促進政府與學術界的開放對話,以阻止中國進一步滲透美國研發體系。針對東南亞的經濟與安全平衡為減少東南亞國家對中國投資的依賴,美國與盟友應提供替代性資金與技術支持,例如透過亞洲開發銀行或IPEF框架,投資區域基礎設施項目,與中國的2000億美元投資規模抗衡。此外,加強與東南亞國家的軍事合作,特別是菲律賓與越南,以強化南海周邊的防禦能力。提升台灣的防禦與經濟韌性美國應增加對台灣的軍事援助與技術轉移,協助其軍費從190億美元逐步提升,並提供先進防禦系統以應對中國威脅。在經濟層面,美國可支持台灣企業參與全球供應鏈重組,確保半導體產業的安全,並透過雙邊貿易協定降低其經濟孤立風險。結語:面向未來的戰略佈局美中競爭的複雜性在於其涵蓋經濟、軍事與感知等多重維度,而東亞與東南亞地區則是這場競爭的關鍵戰場。透過整合國內資源、深化區域合作,以及特別關注台灣的戰略角色,美國及其盟友有機會在這場競爭中占據主動。當前的挑戰雖嚴峻,但若能有效應對中國的系統性滲透與軍事威脅,未來仍可構築更穩固的安全與經濟格局。
  • 投書 2025美中競爭的戰略挑戰省思:政府與產業協作的迫切性

    2025.05.15 | 11:56

    在美中競爭的背景下,政府與產業的有效協作已成為應對戰略挑戰的核心議題。在威脅迅速演變的世界中,傳統的防禦模式可能不足以維持美國在全球舞台上的影響力。隨著太空和網路領域新競爭領域的出現以及這些領域新能力和新武器的進步,開發非傳統工具、新型夥伴關係和顛覆性方法對於確保美國在陸地戰場內外的優勢至關重要。當前,中國不僅透過學術與產業滲透美國創新體系,造成每年2500億至6000億美元的知識產權損失,更將美國的研發資源轉化為其軍事能力的一部分,特別是在高超音速技術等領域。2025年5月14日美國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SIS)邀請Cerberus Capital Management 高級董事總經理、前太空行動負責人約翰「傑伊」雷蒙德將軍(退休);傑克·沙納漢中將(退休),前國防部聯合人工智慧中心主任,前演算法戰跨職能團隊(Maven)主任;Nini Hamrick,Vannevar Labs 總裁; Strider Technologies 執行副總裁 Corey Johnston 執行副總裁兼安全計畫與人工智慧、情報一起討論此「現代顛覆性技術(政府內部和外部)」。中國這種系統性滲透揭示了其將經濟與安全視為一體的戰略視角,而美國過去卻常將兩者分開看待,導致應對上的被動。因此,必須重新定義協作模式,整合政府與民間力量,以應對中國在經濟戰與感知操作上的挑戰。核心問題剖析:中國的全面挑戰與美國的應對需求知識產權盜竊與技術轉移的威脅中國對美國知識產權的盜竊規模驚人,每年損失高達2500億至6000億美元,影響範圍涵蓋學術界與產業界。更令人擔憂的是,中國將美國政府資助的研發成果,特別是在國家實驗室與大學中的高科技項目,轉化為自身軍事技術的助力。這不僅侵蝕了美國的技術優勢,也直接威脅國家安全。經濟戰與全球戰略資產佈局中國透過全球投資戰略性地控制關鍵資產,例如在東南亞與非洲的港口與基礎設施,投資總額自2013年以來已超過2000億美元,這些舉措直接影響美國在西太平洋的軍事計畫。以印尼為例,中國投資260億美元於交通與能源項目,如雅萬高鐵,強化了其區域影響力。這種經濟戰策略使得美國在應對潛在衝突時,面臨更大的後勤與地緣政治挑戰。軍事威懾與領土野心中國在南海與東海的領土野心是當前首要的安全挑戰,如何透過準備與行動進行威懾至關重要。中國2022年的軍費達到2920億美元,相較之下,美國在太平洋的軍事部署雖具優勢,但成本與資源分配上的壓力不容忽視。因此,發展廉價彈藥與自主系統等創新解決方案,成為應對中國軍事擴張的重要途徑。東亞與東南亞的影響:地緣政治與經濟的雙重壓力東南亞的經濟依賴與安全困境中國對東南亞的投資已深刻改變區域經濟格局。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越南與菲律賓分別接受了260億、190億、120億、90億與60億美元的中國投資,集中於基礎設施、能源與製造業。這些資金雖促進了當地發展,卻也帶來對中國的經濟依賴,使這些國家在美中競爭中陷入安全與經濟利益的兩難。例如,菲律賓因南海爭議,對中國投資持保留態度,但其60億美元的基礎設施項目仍顯示出一定的依賴性。東亞的地緣政治核心:台灣的關鍵角色在東亞,台灣無疑是美中競爭的前線。中國對台灣的領土野心與軍事壓力持續增強,其2022年軍費2920億美元遠超台灣的190億美元,凸顯後者在軍事能力上的脆弱性。台灣作為半導體產業的全球中心,佔全球晶片市場超過60%的先進製程,若落入中國掌控,將對美國與盟友的科技供應鏈造成毀滅性打擊。因此,台灣不僅是軍事防禦的前哨,也是經濟安全的關鍵節點。對台灣的具體影響與因應措施軍事與地緣政治層面的挑戰台灣面臨的直接威脅是中國可能的軍事行動,其地理位置使其成為東海與南海爭端的交匯點。若中國成功控制台灣,不僅將改變西太平洋的軍事平衡,也將影響美國在區域的信譽與盟友信心。為此,台灣需加強自身防禦能力,並與美國及其盟友深化軍事協作,例如參與聯合軍演與情報共享,以提升威懾效果。經濟安全與供應鏈風險台灣的半導體產業是全球經濟的命脈,但也使其成為中國經濟戰的潛在目標。中國可能透過投資或網絡攻擊滲透台灣企業,竊取技術或破壞供應鏈穩定。因此,台灣應提前預防,強化網絡安全防護,並與美國、日本等盟友合作,建立多元化供應鏈,降低對單一市場的依賴。協作機會:台灣的戰略角色台灣在美中競爭中有機會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例如,參與美國主導的區域安全架構,如「四方安全對話」(Quad)或「印太經濟框架」(IPEF),以提升其國際能見度與支持。同時,台灣可利用其科技優勢,與美國產業合作開發國防技術,如自主系統與廉價彈藥,這些領域正是應對中國軍事威脅的關鍵。應對建議:整合資源與區域合作美國國內的政府與產業協作美國應加速整合政府與產業資源,制定明確的需求信號與長期資金承諾,鼓勵創新技術應用於國家安全,例如透過稅收優惠吸引企業參與國防項目。同時,降低資訊分類壁壘,促進政府與學術界的開放對話,以阻止中國進一步滲透美國研發體系。針對東南亞的經濟與安全平衡為減少東南亞國家對中國投資的依賴,美國與盟友應提供替代性資金與技術支持,例如透過亞洲開發銀行或IPEF框架,投資區域基礎設施項目,與中國的2000億美元投資規模抗衡。此外,加強與東南亞國家的軍事合作,特別是菲律賓與越南,以強化南海周邊的防禦能力。提升台灣的防禦與經濟韌性美國應增加對台灣的軍事援助與技術轉移,協助其軍費從190億美元逐步提升,並提供先進防禦系統以應對中國威脅。在經濟層面,美國可支持台灣企業參與全球供應鏈重組,確保半導體產業的安全,並透過雙邊貿易協定降低其經濟孤立風險。結語:面向未來的戰略佈局美中競爭的複雜性在於其涵蓋經濟、軍事與感知等多重維度,而東亞與東南亞地區則是這場競爭的關鍵戰場。透過整合國內資源、深化區域合作,以及特別關注台灣的戰略角色,美國及其盟友有機會在這場競爭中占據主動。當前的挑戰雖嚴峻,但若能有效應對中國的系統性滲透與軍事威脅,未來仍可構築更穩固的安全與經濟格局。
  • 投書 2025中國對台灣的威脅省思:實際與潛在面分析

    2025.05.14 | 11:36

    根據美國國會2025年4月24日「China Naval Modernization: Implications for U.S. Navy Capabilities—Background and Issues for Congress」報告,中國對台灣的軍事威脅已具備具體而直接層面,以下為針對此報告整理對台灣實際及潛在威脅,並進行重點分析:一、實際面威脅海軍現代化的直接壓力:中國海軍已成為東亞最大、世界數量最多的海軍,擁有超過370艘戰鬥艦艇,預計2025年增至395艘,2030年達435艘。這種規模擴張對台灣構成直接軍事壓力,尤其在台灣海峽及周邊海域,中國可迅速部署大量艦艇進行包圍或封鎖行動。反介入/區域拒止(A2/AD)能力:中國海軍現代化聚焦於A2/AD能力,旨在阻止或延緩外部力量(如美國)介入台灣衝突。這意味著在衝突情境下,台灣可能面臨孤立無援的局面,尤其當中國利用其反艦彈道導彈(如DF-21D及DF-26,射程分別超過1500公里及3000-4000公里)威脅外部援軍。針對台灣的軍事準備:報告指出,中國軍事現代化的核心目標之一是「以軍事手段處理台灣問題」,包括潛在的兩棲登陸行動。中國已大量建造兩棲艦艇(如Type071、Type075及Type076,總噸位分別約19,855噸、36,000噸及50,000噸),並測試民用船隻參與軍事運輸,顯示其對台灣入侵的準備日益成熟。地理與後勤優勢:中國海軍基地集中在沿海,直接面向台灣海峽,其短供應線與近距離作戰能力對台灣構成顯著威脅,而美軍或其他援軍則需跨越長供應線應對。小結:實際威脅在於中國海軍的數量優勢、A2/AD策略及針對性軍事準備,已使台灣在軍事平衡上處於極端劣勢,特別是在中國可能發動快速封鎖或登陸行動的情況下。二、潛在面威脅除實際威脅外,中國對台灣的潛在威脅隨著時間推移可能進一步加劇,以下為重點分析:核潛艇與遠洋作戰能力提升:中國正加速核潛艇(如Type095及Type096)的研發與部署,預計到2035年潛艇總數達80艘,且其核潛艇靜音與武器能力接近俄羅斯水準。此潛在發展將使中國具備更強的遠洋威懾力,可能在台灣周邊海域形成更全面的立體威脅。航母與航空打擊力量擴展:中國目前擁有三艘航母(遼寧號、山東號及福建號),第四艘正在建造,並計劃最終擁有4-6艘甚至更多。儘管航母對台灣衝突的直接作用有限(因台灣在中國陸基飛機射程內),但其潛在作用在於對外部干預力量的威懾及地區影響力的投射。時間窗口壓力(Davidson Window):報告提及「Davidson Window」[1](2021-2027年)及「Decadeof Concern」(2020-2030年),指出中國可能在這些時間內對台灣採取行動。此潛在時間壓力源於中國領導人習近平要求軍隊在2027年前做好戰爭準備,這可能加速衝突爆發的風險。海外軍事基地擴張:中國正尋求在全球範圍內建立軍事基地網絡(如柬埔寨Ream海軍基地及可能的索羅門群島、赤道幾內亞等地),這可能間接增強其在太平洋的軍事部署能力,對台灣的外部支援形成潛在干擾。小結:潛在威脅在於中國軍力持續現代化與全球化布局,可能在未來數年內形成更強大的綜合威脅,尤其在2027年前後,台灣可能面臨更高衝突風險。三、應對建議基於上述實際與潛在威脅分析,提出以下針對性建議,旨在增強台灣防禦能力並爭取國際支持:(一)針對實際威脅的建議強化不對稱作戰能力:台灣應加速投資於不對稱戰術,如小型高速艇、反艦導彈及潛艇,以對抗中國海軍的數量優勢。報告中提及的美國考慮為台灣部署不對稱海軍資產(如小型、極端天候下可操作的隱形快艇)可作為參考,建議配置足夠數量與適當結構以提升沿海與海峽防禦能力。提升海空防禦與情報監測:台灣需升級現有艦艇(如沱江級護衛艦)的反艦與反潛能力,並強化情報、監視與偵察(ISR)系統以即時監控中國軍事動態。此外,針對中國A2/AD能力,應部署更多反導系統以應對DF-21D及DF-26等反艦彈道導彈。民用資源防範與備戰:鑑於中國可能動用民用船隻參與兩棲行動,台灣應制定針對性防範計劃,包括監控與打擊民用船隻轉軍用的潛在行動,並儲備足夠物資以應對長期封鎖。(二)針對潛在威脅的建議深化國際軍事聯盟:台灣應積極參與國際軍事演習(如RIMPAC),與美國、日本及澳洲等國建立更緊密的軍事合作,爭取潛在衝突時的外部支援。同時,透過外交努力強化與東南亞國家的關係,以平衡中國在該地區的基地擴張。長期防禦技術研發:針對中國核潛艇與航母力量的潛在增長,台灣應與國際夥伴合作研發先進反潛技術及遠程打擊能力,以在未來十年內應對更強大的海空威脅。時間窗口內的危機準備:針對2027年前的「Davidson Window」,台灣應制定短期緊急應對計劃,包括提升後備軍人動員效率、強化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及模擬中國封鎖與登陸的應對演習。四、結論中國對台灣的實際威脅體現在海軍數量優勢與A2/AD策略,潛在威脅則隨著其現代化進程與時間窗口壓力而加劇。綜合而言,台灣應採取多層次防禦策略,短期內聚焦不對稱作戰與情報監測以應對現有威脅,長期則透過國際合作與技術研發應對潛在挑戰。最終,台灣需在有限資源下優先強化海峽防禦,並積極爭取國際支持以避免孤立,從而在面對中國壓力時維持戰略平衡。不過台灣目前是否連內部都處於政治困境仍值得持續觀察。 [1] 時任美國印度太平洋司令部海軍上將菲利普·戴維森曾在 2021 年警告稱,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已指示解放軍準備在 2027 年前入侵台灣。
  • 投書 2025中國對台灣的威脅省思:實際與潛在面分析

    2025.05.14 | 11:36

    根據美國國會2025年4月24日「China Naval Modernization: Implications for U.S. Navy Capabilities—Background and Issues for Congress」報告,中國對台灣的軍事威脅已具備具體而直接層面,以下為針對此報告整理對台灣實際及潛在威脅,並進行重點分析:一、實際面威脅海軍現代化的直接壓力:中國海軍已成為東亞最大、世界數量最多的海軍,擁有超過370艘戰鬥艦艇,預計2025年增至395艘,2030年達435艘。這種規模擴張對台灣構成直接軍事壓力,尤其在台灣海峽及周邊海域,中國可迅速部署大量艦艇進行包圍或封鎖行動。反介入/區域拒止(A2/AD)能力:中國海軍現代化聚焦於A2/AD能力,旨在阻止或延緩外部力量(如美國)介入台灣衝突。這意味著在衝突情境下,台灣可能面臨孤立無援的局面,尤其當中國利用其反艦彈道導彈(如DF-21D及DF-26,射程分別超過1500公里及3000-4000公里)威脅外部援軍。針對台灣的軍事準備:報告指出,中國軍事現代化的核心目標之一是「以軍事手段處理台灣問題」,包括潛在的兩棲登陸行動。中國已大量建造兩棲艦艇(如Type071、Type075及Type076,總噸位分別約19,855噸、36,000噸及50,000噸),並測試民用船隻參與軍事運輸,顯示其對台灣入侵的準備日益成熟。地理與後勤優勢:中國海軍基地集中在沿海,直接面向台灣海峽,其短供應線與近距離作戰能力對台灣構成顯著威脅,而美軍或其他援軍則需跨越長供應線應對。小結:實際威脅在於中國海軍的數量優勢、A2/AD策略及針對性軍事準備,已使台灣在軍事平衡上處於極端劣勢,特別是在中國可能發動快速封鎖或登陸行動的情況下。二、潛在面威脅除實際威脅外,中國對台灣的潛在威脅隨著時間推移可能進一步加劇,以下為重點分析:核潛艇與遠洋作戰能力提升:中國正加速核潛艇(如Type095及Type096)的研發與部署,預計到2035年潛艇總數達80艘,且其核潛艇靜音與武器能力接近俄羅斯水準。此潛在發展將使中國具備更強的遠洋威懾力,可能在台灣周邊海域形成更全面的立體威脅。航母與航空打擊力量擴展:中國目前擁有三艘航母(遼寧號、山東號及福建號),第四艘正在建造,並計劃最終擁有4-6艘甚至更多。儘管航母對台灣衝突的直接作用有限(因台灣在中國陸基飛機射程內),但其潛在作用在於對外部干預力量的威懾及地區影響力的投射。時間窗口壓力(Davidson Window):報告提及「Davidson Window」[1](2021-2027年)及「Decadeof Concern」(2020-2030年),指出中國可能在這些時間內對台灣採取行動。此潛在時間壓力源於中國領導人習近平要求軍隊在2027年前做好戰爭準備,這可能加速衝突爆發的風險。海外軍事基地擴張:中國正尋求在全球範圍內建立軍事基地網絡(如柬埔寨Ream海軍基地及可能的索羅門群島、赤道幾內亞等地),這可能間接增強其在太平洋的軍事部署能力,對台灣的外部支援形成潛在干擾。小結:潛在威脅在於中國軍力持續現代化與全球化布局,可能在未來數年內形成更強大的綜合威脅,尤其在2027年前後,台灣可能面臨更高衝突風險。三、應對建議基於上述實際與潛在威脅分析,提出以下針對性建議,旨在增強台灣防禦能力並爭取國際支持:(一)針對實際威脅的建議強化不對稱作戰能力:台灣應加速投資於不對稱戰術,如小型高速艇、反艦導彈及潛艇,以對抗中國海軍的數量優勢。報告中提及的美國考慮為台灣部署不對稱海軍資產(如小型、極端天候下可操作的隱形快艇)可作為參考,建議配置足夠數量與適當結構以提升沿海與海峽防禦能力。提升海空防禦與情報監測:台灣需升級現有艦艇(如沱江級護衛艦)的反艦與反潛能力,並強化情報、監視與偵察(ISR)系統以即時監控中國軍事動態。此外,針對中國A2/AD能力,應部署更多反導系統以應對DF-21D及DF-26等反艦彈道導彈。民用資源防範與備戰:鑑於中國可能動用民用船隻參與兩棲行動,台灣應制定針對性防範計劃,包括監控與打擊民用船隻轉軍用的潛在行動,並儲備足夠物資以應對長期封鎖。(二)針對潛在威脅的建議深化國際軍事聯盟:台灣應積極參與國際軍事演習(如RIMPAC),與美國、日本及澳洲等國建立更緊密的軍事合作,爭取潛在衝突時的外部支援。同時,透過外交努力強化與東南亞國家的關係,以平衡中國在該地區的基地擴張。長期防禦技術研發:針對中國核潛艇與航母力量的潛在增長,台灣應與國際夥伴合作研發先進反潛技術及遠程打擊能力,以在未來十年內應對更強大的海空威脅。時間窗口內的危機準備:針對2027年前的「Davidson Window」,台灣應制定短期緊急應對計劃,包括提升後備軍人動員效率、強化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及模擬中國封鎖與登陸的應對演習。四、結論中國對台灣的實際威脅體現在海軍數量優勢與A2/AD策略,潛在威脅則隨著其現代化進程與時間窗口壓力而加劇。綜合而言,台灣應採取多層次防禦策略,短期內聚焦不對稱作戰與情報監測以應對現有威脅,長期則透過國際合作與技術研發應對潛在挑戰。最終,台灣需在有限資源下優先強化海峽防禦,並積極爭取國際支持以避免孤立,從而在面對中國壓力時維持戰略平衡。不過台灣目前是否連內部都處於政治困境仍值得持續觀察。 [1] 時任美國印度太平洋司令部海軍上將菲利普·戴維森曾在 2021 年警告稱,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已指示解放軍準備在 2027 年前入侵台灣。
  • 投書 海纜保衛戰:灰色地帶衝突與全球通訊安全危機

    2025.03.06 | 14:25

    臺灣作為高度依賴海底電纜傳輸國際通訊與網路服務的地區,一旦海底電纜遭到蓄意破壞,不僅影響經濟秩序、社會運作,更可能在國際法上引發重大爭議與責任問題。以下整理近期台灣遭破壞海底電纜可能違反的國際法、探究臺灣可採取之反制措施以及如何建構更完善的保護機制,以期捍衛臺灣安全。 一、破壞海底電纜所違反的國際法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第113條根據UNCLOS第113條,各國有義務針對所屬國旗船隻或其管轄人員所為的故意或過失切斷海底電纜行為,訂立刑事罰則。雖然現行條文並未正面明文禁止國家自身的蓄意破壞,但國際法解釋學者認為,該公約之立法目的乃在確保海底電纜的正常運作,以促進全球通訊安全,國家亦不應故意破壞海底電纜。違反《1884年保護海底電報電纜公約》《1884年公約》為早期保護海底電纜的重要條約,要求締約國應制定法規懲罰故意損壞海底電纜之行為。雖然該公約在現代國際社會中是否普遍適用有所爭議,但仍能反映國際社會對確保海底線路暢通之共識。違反習慣國際法關於海底電纜保護的原則許多有關海底電纜鋪設、維護與保護的規範已被視為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 國家在和平時期若故意破壞跨國海底電纜,可視為違反了既有的國際慣行與一般法律義務.可能構成《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武力之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如故意破壞海底電纜產生重大衝擊,足以達到「使用武力」的效果,即有違反該原則之虞. 若破壞規模與影響嚴重到可以被認定為「武裝攻擊」,理論上受害國家可援引第51條下的自衛權,但需具備歸因到特定行為國、規模足以構成武裝攻擊等要件.違反《國際法委員會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之責任條款草案》(ARSIWA)根據ARSIWA,國家須對其可歸責之不法行為負責,並應負有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之義務. 故意破壞海底電纜如能證明由國家力量主導,即可歸責該國,不僅需停止侵害並恢復原狀,亦應就造成之損害進行賠償.二、臺灣可採取之反制措施與保護機制建立海底電纜安全專法與加強國際合作雖然臺灣並未被普遍承認為UNCLOS之締約方,但可在國內立法層級制定「海底電纜保護專法」,引入UNCLOS第113條及其他相關規範之精神,例如明訂破壞行為之刑事可罰性. 此外,透過與友好國家及國際電信業者的雙邊或多邊協議,共享海上通訊安全資訊、即時監控及事後偵查等技術支援 .建立緊急應變體系與強化預防監測臺灣可參考世界各國經驗,強化下列措施:海底電纜路由監控:利用海上自動識別系統(AIS)、無人機與水面艦艇進行常態監控,一旦發現可疑拖錨或潛水裝置,可立即採取攔截行動.海底聲納系統:部署水下偵測系統以掌握潛水器或潛艇動態,可降低肯定歸因難度.強化電纜標識與宣導:以法律強制或技術手段提醒船舶避免誤擱錨或施工,且加強與漁業、航運業的合作,減少人為意外.劃設海底電纜保護區過去幾年,一些國家已經建立了海底電纜保護區,如日本和新加坡分別在指定電纜周圍建立了海底電纜走廊,禁止或限制在指定區域內進行捕魚、拋錨和疏浚等某些活動。另澳洲和紐西蘭也設立了電纜保護區,透過海上和空中巡邏來執行保護任務,國際電纜保護委員會將澳洲的計劃描述為「世界最佳實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其他國家可以仿效澳洲的方案建立保護區。採取外交、法律與經濟反制根據ARSIWA及國際法上反措施理論,遭受海底電纜破壞之受害方可採取對等的非武裝反制措施. 例如:外交手段:在國際場合公開譴責,加強國際輿論壓力。法律訴訟:若有足夠證據証明特定國家涉及,可考慮透過民事求償、國際仲裁或具管轄權之法庭提起訴訟.經濟制裁:在符合WTO及其他投資保障協定原則下,可封鎖相關國家特定投資或貿易往來 .請求賠償機制民事訴訟求償: 電纜受損的業者(如中華電信)可針對直接維修損失、網路斷線期間造成的商業損害等提出民事訴訟,向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涉案人員請求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受害單位可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提供修復費用、營運損失等證據,向肇事者主張損害賠償.保險索賠: 若船方投有相關第三責任險或貨輪保險,則受害者亦可透過商業保險途徑爭取進一步賠償.在追討海底電纜損失上,除了民事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外,尚可考慮以下管道:外交保護若破壞電纜的行為可歸責於某一國家,遭到破壞的一方國家或電纜所有人所屬國籍國,得依外交保護原則向加害國提起正式交涉或請求賠償. 若雙方未能透過協商解決,受害國可進一步在國際場合公開該不法行為,並可援引《國際法委員會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等機制,要求停止不法並獲得賠償.國際仲裁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的相關規範,若涉及海洋法爭端或電纜破壞行為的國際不法性,受害方可考慮依UNCLOS第287條選擇將爭端提交至國際法院(ICJ)、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附件七仲裁庭或附件八仲裁庭等機制. 此程序常用於國家間爭端解決,若牽涉私部門與國家行為,則須先確定管轄權與當事人身份。另亦可透過其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ICC仲裁院)追究跨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可以思考透過友好第三國向前開相關國際法院提出,突破台灣受限地位,深值探究。反措施與制裁機制當受害國有證據證明破壞電纜行為歸責於他國時,若協商或仲裁均無法有效解決,便可考慮在不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該國採取非武裝之反措施,例如暫停特定經貿合作或實施制裁,以促使對方履行賠償責任.多邊或區域機制的援引如破壞規模波及多國電纜或屬於國際通信之關鍵基礎設施,多國可聯合向區域組織或國際電信組織反映事故嚴重性,並共同施壓或聯合進行仲裁、談判,以提高對加害國施壓的效果.如單純民刑事途徑不足以有效追究或請求賠償,則可透過國家層級的外交保護、國際仲裁、反措施及多邊機制等途徑,以取得更全面且有拘束力的賠償或解決方案.加入或推動訂立更多明確國際規範如同部分學者主張,現有的UNCLOS對蓄意破壞海底電纜的規範仍有不足,可考慮推動更具體國際協定,明確禁止任何國家或非國家行為體對海底電纜之人為破壞,並增訂執法與共同行動機制(如歐盟對波羅地海).四、結論在全球資訊社會下,海底電纜已不僅是商業通訊路線,更攸關國安與國際秩序穩定。臺灣如面臨海底電纜遭故意破壞,從國際法角度,涉事行為極可能違反UNCLOS第113條、《1884年海底電纜公約》之精神、習慣國際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定. 若破壞情節與後果嚴重,甚至可能構成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關於禁止使用武力之規範.為有效維護臺灣海底電纜安全,建議採取下列策略:一、制定專法或修法引入國際法保護規範;二、強化監測與防護機制;三、依據國際法反制規範對破壞行為採取外交、法律及經濟行動;四、積極尋求雙邊或多邊合作,推動跨國保護機制與強化證據搜集能力. 此等措施相互輔助,將有助於建構更完整之保護體系,使臺灣得以維持通訊網路暢通與國家安全。在國際上相關法制尚不夠完備之際,臺灣亦可積極與國際電信企業、區域組織與其他國家推動針對海底電纜的多邊保護合作機制,同時可研擬將蓄意切斷海底電纜視為國際不法行為,鼓勵更多國家或組織制訂更具體的制裁與執行手段。如是方能增進國際社會對海底電纜安全的共同重視與保護,並為維護臺灣海底電纜及全球關鍵基礎設施貢獻更大助力。
  • 投書 海纜保衛戰:灰色地帶衝突與全球通訊安全危機

    2025.03.06 | 14:25

    臺灣作為高度依賴海底電纜傳輸國際通訊與網路服務的地區,一旦海底電纜遭到蓄意破壞,不僅影響經濟秩序、社會運作,更可能在國際法上引發重大爭議與責任問題。以下整理近期台灣遭破壞海底電纜可能違反的國際法、探究臺灣可採取之反制措施以及如何建構更完善的保護機制,以期捍衛臺灣安全。 一、破壞海底電纜所違反的國際法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第113條根據UNCLOS第113條,各國有義務針對所屬國旗船隻或其管轄人員所為的故意或過失切斷海底電纜行為,訂立刑事罰則。雖然現行條文並未正面明文禁止國家自身的蓄意破壞,但國際法解釋學者認為,該公約之立法目的乃在確保海底電纜的正常運作,以促進全球通訊安全,國家亦不應故意破壞海底電纜。違反《1884年保護海底電報電纜公約》《1884年公約》為早期保護海底電纜的重要條約,要求締約國應制定法規懲罰故意損壞海底電纜之行為。雖然該公約在現代國際社會中是否普遍適用有所爭議,但仍能反映國際社會對確保海底線路暢通之共識。違反習慣國際法關於海底電纜保護的原則許多有關海底電纜鋪設、維護與保護的規範已被視為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 國家在和平時期若故意破壞跨國海底電纜,可視為違反了既有的國際慣行與一般法律義務.可能構成《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武力之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如故意破壞海底電纜產生重大衝擊,足以達到「使用武力」的效果,即有違反該原則之虞. 若破壞規模與影響嚴重到可以被認定為「武裝攻擊」,理論上受害國家可援引第51條下的自衛權,但需具備歸因到特定行為國、規模足以構成武裝攻擊等要件.違反《國際法委員會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之責任條款草案》(ARSIWA)根據ARSIWA,國家須對其可歸責之不法行為負責,並應負有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之義務. 故意破壞海底電纜如能證明由國家力量主導,即可歸責該國,不僅需停止侵害並恢復原狀,亦應就造成之損害進行賠償.二、臺灣可採取之反制措施與保護機制建立海底電纜安全專法與加強國際合作雖然臺灣並未被普遍承認為UNCLOS之締約方,但可在國內立法層級制定「海底電纜保護專法」,引入UNCLOS第113條及其他相關規範之精神,例如明訂破壞行為之刑事可罰性. 此外,透過與友好國家及國際電信業者的雙邊或多邊協議,共享海上通訊安全資訊、即時監控及事後偵查等技術支援 .建立緊急應變體系與強化預防監測臺灣可參考世界各國經驗,強化下列措施:海底電纜路由監控:利用海上自動識別系統(AIS)、無人機與水面艦艇進行常態監控,一旦發現可疑拖錨或潛水裝置,可立即採取攔截行動.海底聲納系統:部署水下偵測系統以掌握潛水器或潛艇動態,可降低肯定歸因難度.強化電纜標識與宣導:以法律強制或技術手段提醒船舶避免誤擱錨或施工,且加強與漁業、航運業的合作,減少人為意外.劃設海底電纜保護區過去幾年,一些國家已經建立了海底電纜保護區,如日本和新加坡分別在指定電纜周圍建立了海底電纜走廊,禁止或限制在指定區域內進行捕魚、拋錨和疏浚等某些活動。另澳洲和紐西蘭也設立了電纜保護區,透過海上和空中巡邏來執行保護任務,國際電纜保護委員會將澳洲的計劃描述為「世界最佳實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其他國家可以仿效澳洲的方案建立保護區。採取外交、法律與經濟反制根據ARSIWA及國際法上反措施理論,遭受海底電纜破壞之受害方可採取對等的非武裝反制措施. 例如:外交手段:在國際場合公開譴責,加強國際輿論壓力。法律訴訟:若有足夠證據証明特定國家涉及,可考慮透過民事求償、國際仲裁或具管轄權之法庭提起訴訟.經濟制裁:在符合WTO及其他投資保障協定原則下,可封鎖相關國家特定投資或貿易往來 .請求賠償機制民事訴訟求償: 電纜受損的業者(如中華電信)可針對直接維修損失、網路斷線期間造成的商業損害等提出民事訴訟,向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涉案人員請求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受害單位可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提供修復費用、營運損失等證據,向肇事者主張損害賠償.保險索賠: 若船方投有相關第三責任險或貨輪保險,則受害者亦可透過商業保險途徑爭取進一步賠償.在追討海底電纜損失上,除了民事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外,尚可考慮以下管道:外交保護若破壞電纜的行為可歸責於某一國家,遭到破壞的一方國家或電纜所有人所屬國籍國,得依外交保護原則向加害國提起正式交涉或請求賠償. 若雙方未能透過協商解決,受害國可進一步在國際場合公開該不法行為,並可援引《國際法委員會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等機制,要求停止不法並獲得賠償.國際仲裁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的相關規範,若涉及海洋法爭端或電纜破壞行為的國際不法性,受害方可考慮依UNCLOS第287條選擇將爭端提交至國際法院(ICJ)、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附件七仲裁庭或附件八仲裁庭等機制. 此程序常用於國家間爭端解決,若牽涉私部門與國家行為,則須先確定管轄權與當事人身份。另亦可透過其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ICC仲裁院)追究跨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可以思考透過友好第三國向前開相關國際法院提出,突破台灣受限地位,深值探究。反措施與制裁機制當受害國有證據證明破壞電纜行為歸責於他國時,若協商或仲裁均無法有效解決,便可考慮在不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該國採取非武裝之反措施,例如暫停特定經貿合作或實施制裁,以促使對方履行賠償責任.多邊或區域機制的援引如破壞規模波及多國電纜或屬於國際通信之關鍵基礎設施,多國可聯合向區域組織或國際電信組織反映事故嚴重性,並共同施壓或聯合進行仲裁、談判,以提高對加害國施壓的效果.如單純民刑事途徑不足以有效追究或請求賠償,則可透過國家層級的外交保護、國際仲裁、反措施及多邊機制等途徑,以取得更全面且有拘束力的賠償或解決方案.加入或推動訂立更多明確國際規範如同部分學者主張,現有的UNCLOS對蓄意破壞海底電纜的規範仍有不足,可考慮推動更具體國際協定,明確禁止任何國家或非國家行為體對海底電纜之人為破壞,並增訂執法與共同行動機制(如歐盟對波羅地海).四、結論在全球資訊社會下,海底電纜已不僅是商業通訊路線,更攸關國安與國際秩序穩定。臺灣如面臨海底電纜遭故意破壞,從國際法角度,涉事行為極可能違反UNCLOS第113條、《1884年海底電纜公約》之精神、習慣國際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定. 若破壞情節與後果嚴重,甚至可能構成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關於禁止使用武力之規範.為有效維護臺灣海底電纜安全,建議採取下列策略:一、制定專法或修法引入國際法保護規範;二、強化監測與防護機制;三、依據國際法反制規範對破壞行為採取外交、法律及經濟行動;四、積極尋求雙邊或多邊合作,推動跨國保護機制與強化證據搜集能力. 此等措施相互輔助,將有助於建構更完整之保護體系,使臺灣得以維持通訊網路暢通與國家安全。在國際上相關法制尚不夠完備之際,臺灣亦可積極與國際電信企業、區域組織與其他國家推動針對海底電纜的多邊保護合作機制,同時可研擬將蓄意切斷海底電纜視為國際不法行為,鼓勵更多國家或組織制訂更具體的制裁與執行手段。如是方能增進國際社會對海底電纜安全的共同重視與保護,並為維護臺灣海底電纜及全球關鍵基礎設施貢獻更大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