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死刑違憲!國家殺人也是犯罪!』的論述邏輯矛盾

    2025.02.27 | 12:56

    筆者在台灣人權促進會網站看到一篇『死刑違憲!國家殺人也是犯罪!』的文章,這也是廢死論述常提到的『國家殺人也是殺人』論述。如果這種論述可以成立,是否也可以推論出『國家拘禁也是拘禁』的荒謬結論,人權促進會是否也要推動廢除拘禁、移除監獄?其主要因素這個論述刻意忽略國家刑罰與加害者犯罪之間的本質差異,可謂似是而非。此標題論述的邏輯矛盾現,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來呈現:1.法律正當性:  此論述將「國家殺人」與「犯罪」直接等同,刻意忽略死刑本身在法律框架中的正義性和合法性。法律上,死刑是依照一定程序及法律的基礎上對加害者進行的懲罰,這與加害者對受害者犯罪行為是有本質區別。2.違憲的主張:  如果主張「死刑違憲」,則應該透過法律程序進行論述,而不是簡單地將其與犯罪等同。法律體系的運作依賴於明確的程序與正當性,如透過法院判決,而將之直接稱為「國家殺人」未能反映法律和憲法的意義。3.概念的混淆:  論述中有意將「殺人」的概念與法律行為混淆,刻意忽略在法律意義上「犯罪殺人」與「正當防衛」、「合法懲罰」的區別。殺人通常的確是一種道德與法律上都不被接受的行為,而在某些情況如死刑,是法律認可的行為。4.道德與法律的二元對立:  將國家的合法行為(如死刑)與道德上被普遍認為不可接受的行為(如蓄意殺害)直接對立,忽略了法律是社會共識的體現,並不一定與所有人的價值觀相符合。這種對立可能使論述顯得極端,而失去深入探討的空間。理解法律行為的背景和社會共識的多樣性,可以為相關議題開啟更富有成效的對話空間,『死刑違憲!國家殺人也是犯罪!』這種論述傳達出對死刑的強烈反對立場,但在邏輯上的不一致性及對法律和道德之間區別的模糊使其更難以在更深入的討論中成立。
  • 投書 死刑應著重在被害人生命權來思考

    2025.02.23 | 14:12

    廢死立場主張人權是針對具生命的個體所賦予的,因此死亡後的人不再享有相應的權利。然而這種論述忽略了被害者在其生命被剝奪之前是擁有完整人權的個體,這些權利不應因其死亡而被忽略。1. 生命權的基本概念:生命權是每個人的基本人權,指的是不受不當剝奪生命的權利。這不僅是在法律上的保障,也是道德與倫理的要求。因此,當一個人被剝奪生命時,不僅僅是該個體的價值與存在被影響,也關乎整個社會對生命尊嚴的尊重。2. 被害人的生命權與正義:在討論刑罰(如死刑)的適用問題時,通常會提到「正義」。傳統上,正義的定義往往關注於懲罰加害者,但這或許忽略了被害人及其生命被剝奪的事實。正義的實現應包括承認被害人的痛苦和損失,以及對生命權的重視。3. 家屬的傷痛與被害權利的關聯:雖然被害人的死亡也會對其家屬造成深遠的影響,但家屬的有無不應該掩蓋被害人自身在生前所享有的權利(有些被害人可能並無家屬)。被害人即使在面對死亡的威脅時,他們的生命權利依然存在,這種權利的剝奪不僅是對個體的侵害,也是對整個社會倫理的挑戰。4. 社會的正義需求:許多人在談論正義時,往往會提到社會對於犯罪行為的譴責以及對受害者的同情。我們必須仔細反思在追求社會正義的過程中,我們是否在無意中忽略了被害人的生命權利。真正的正義應該是能夠真正抒發被害人的遺憾。5. 道德與法律的交集:法律是社會的規範,而道德則引導著我們的行為。在這種交集中,忽視被害人生命權的做法無疑會引發社會對道德及人權的質疑。因此,探討死刑是否合適,無論立場如何,我們都應該反思法律與道德在這場討論中的角色。結論與反思:在推動廢死或支持死刑的討論中,許多時候將焦點從被害者的生命權轉移到受害者家屬的傷痛撫平以及公眾對犯罪的譴責上,如此反而模糊了問題的主體性。因為無論哪一方的立場,都應該更加重視被害人的生命權。只有這樣,才能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對所有人的尊重,進而促進社會的和諧與正義。
  • 投書 開放流感快篩試劑在藥局販售的必要性及其影響

    2025.02.22 | 12:02

    藝人大S因流感併發重症不幸離世,引發了社會對於流感的關注。在這個後疫情的時代,流感的威脅不容忽視。然而,目前流感快篩試劑受到法規的限制,民眾不得不在感染後前往醫療院所進行檢測,不僅增加了醫療負擔,也增加交叉感染的風險。目前多數醫療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澳洲、日本、韓國等均已開放民眾可在藥局購買流感快篩試劑,以增強民眾居家自檢能力和自我疾病管理效率。新冠疫情期間,政府開放藥局針對新冠病毒快篩試劑的販售,有效增進民眾自我防疫能力,幫助民眾早期自我篩檢以及時就醫。相比之下,現行的流感快篩規範顯然過於僵化,已無法滿足當前公共衛生的需求。因此,呼籲政府應比照新冠快篩試劑的模式,開放藥局販售流感快篩試劑。這不僅能讓民眾在家中自行篩檢,減少前往醫療院所的需求,並能有效減少群眾聚集,以降低流感傳播風險。社區藥局藥師在此過程不僅可協助提供專業篩檢衛教,幫助民眾正確理解快篩結果,也可提供後續就醫建議。更重要的,對於年長者、慢性病患者及生活在偏遠地區的民眾來說,尤其具有更重要的保護意義。流感可能在這些民眾造成更嚴重的健康問題,讓他們能夠更快速方便進行篩檢,可有效降低其健康風險。建議政府應儘速檢討現行法規,因應現況盡快做調整,讓流感防治措施更加靈活,確保每一位國民的健康和安全。
  • 投書 食藥署署長應有藥學專長

    2025.01.12 | 19:07

    醫藥界盛傳,衛福部長邱泰源將找一位醫界出身人選接任食藥署長,個人身為基層藥師,實感不妥。賴總統既然說有打造「健康台灣」的決心,並說「健康台灣」不是口號,更是具體的行動。在現今醫藥發展迅速、法規越來越複雜的環境下,食藥署署長在保障公眾健康和藥品安全方面負著重大責任。因此,具備藥學專長的背景,對於食藥署長來說,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條件。首先,具有藥學專長能更深入瞭解藥品的科學原理。因為藥品的療效、安全性及品質控制,都是需要專業知識來評估及監管的。若署長具備上述知識,才能做出更為合理而科學的決策。其次,許多與公共健康政策也需要科學依據,藥學專長使得署長能夠與藥品開發企業、醫療機構進行更有效的溝通與協調,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同時對於監管審查的應對也能更加得心應手。再者,藥學專長還可以增強公眾對於食藥署的信任。藥品的安全性問題經常成為媒體和公眾關注的焦點,專業的署長能夠基於深厚的藥學知識,提升公眾對食藥署的信任度。當發生藥品安全事件時,具備藥學專業知識的署長能夠迅速作出應對,給予社會正確的說明及指導方向,降低對公眾健康的威脅。最後,隨著全球化的過程,藥品的管理也面臨著更多挑戰,擁有藥學專長,才能夠運用專業知識和經驗進行有效的策略規劃與風險管理,確保我國市場上流通的藥品能夠維持高標準的品質、療效及安全性。綜上所述,食藥署長應具備藥學專長,才能更全面地應對現有挑戰,在保障公眾健康的同時,促進國家醫療體系的發展。對於一個專注於公共衛生和藥品安全的機構而言,專業背景將是其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