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談大法官釋憲與「價值秩序」概念

    2025.05.20 | 09:49

    依自由時報5月17日A3版「《憲訴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決議受理》綠盼導正毀憲亂政修法 藍:綠陷大法官於不義」報導指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二月遞狀聲請「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暫時處分及釋憲,憲法法庭本月十二日舉行說明會,後經評議有逾半數大法官同意受理。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昨指出,藍白惡修憲訴法事證明確,期盼最終能夠有好的結果,導正所有毀憲亂政的修法;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則批評,民進黨就是將大法官拉入權力分立的鬥爭裡面,完全陷大法官於不義。查2001年9月出版《臺大法學論叢第三十卷第五期》刊載「論『價值秩序』作為憲法學的基本概念」論文摘要指出,近年來大法官的釋憲實務逐漸採用「價值秩序」或是類似概念,作為憲法論證的理據,並舉出相關判解,包括釋字第372號(民國84年2月24日)、392號、405號、437號、461號、485號、490號及499號(民國89年3月24日)等,此等解釋從威權統治、解除戒嚴,走到民主法治初期(政黨輪替),有關「價值秩序」概念對於大法官釋憲結果的影響,值得研究。該論文另指出,「我國大法官的釋憲見解中,對此概念(按即價值秩序)有三種用法:(一)將基本權利視為價值體系;(二)以價值體系來詮釋特定的憲法條文;(三)將憲法的整體解釋為價值體系。將憲法或是憲法條文「價值體系化」之後,並以此為進一步憲法論證的基礎與出發點。」另依2024年4月出版《德國公法史導論(16~21世紀)》(德國米歇爾‧施托萊斯著)中譯本,第171頁指出,早期憲法解釋的主要問題之一,即在《基本法》中包含的──或處於其下的──「價值秩序」(Wertordnung)。這個詞語此時經歷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景象。……。「價值秩序」銜接了20年代的價值哲學,並以此種方式提供了一種被普遍接受的價值視野。人們在1945年後比在第一次世界震動後還更加急迫需要這種價值視野,或者作為抵抗價值相對主義或「錯誤」價值的堡壘。聯邦德國(西德)1949年5月23日公布《基本法》,確立了所有規範制定及規範適用均受「以《基本法》確立的價值秩序」的約束。1958年Lueth指標性判決指出,整個法律秩序必須符合《基本法》的價值秩序。在德國,民主選舉的立法者所決定的法律,仍可以被撤銷,亦即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聯邦憲法法院可以宣布經審查的規範為自始無效的,與《基本法》不一致的,或者合乎《基本法》的。此外,德國公法學者論述「價值秩序」與人的尊嚴(人性尊嚴),基本權利(自由、平等)密切相關,更值得重視。平心而論,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主要參照德國法制。早期,由「大法官會議解釋」演進到現在的「憲法法庭」運作,大法官釋憲與「價值秩序」概念之關係密切,其正向發展趨勢是必然的。期盼前述憲訴法釋憲案,早日得到完善的解決,讓台灣民主憲政繼續向前行。
  • 投書 由開羅宣言被認為是「戰時宣言」談起

    2025.05.16 | 09:46

    在二次大戰太平洋戰爭結束80週年(1945~2025年)之際,「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又成為熱門爭論的話題。兹將在75年前,開羅宣言曾經被美國政府認為是「戰時宣言」的一段史實引介如下。依1951年7月北京初版《對日和約問題史料》(人民出版社出版)第65頁記載,1950年12月28日美國政府答覆蘇聯政府關於對日和約問題的備忘錄指出,二、1943年的開羅宣言已經聲明把「滿洲、台灣與澎湖群島歸還中國」。這個宣言也像雅爾達與波茨坦等其他戰時宣言一樣,美國政府認為應該考慮各種有關因素的任何最後和約決定。美國不能接受顯然由蘇聯政府所提出的意見,即未出席開羅會議的其他盟國的意見必須完全置之不顧,美國認為像開羅宣言這一類的宣言,應該參照聯合國憲章加以考慮,因為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義務勝過其他任何的國際協定。查二次大戰期間,1943年12月1日發布「開羅宣言」;1945年2月12日簽訂「雅爾達密約」;1945年7月26日公告「波茨坦宣言」。在舊金山和約(1951年9月8日簽訂)前夕,1951年9月5日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於舊金山和會發表演講指出,在舊金山和約締造初期,「在此期間,蘇聯縱然不甚情願,還是主動參與。我們與 Yakov Malik(馬立克、蘇聯駐聯合國大使)開過幾次會議,雙方政府交換過10次備忘錄與草案。」又演講全文未提到「開羅宣言」,只提到「波茨坦投降條件」。(詳見雙魚鏡部落格https://hoonting.blogspot.com/2013/09/19510905-sw-12.html#more)又查,賴福順教授所發表,「不具法律效力彙編又怎樣?」(自由時報A15版、2011年9月8日)一文指出,《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1776~1949年)》1968年出版;1979年,美國新出版另一套書《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增補索引(1776~1949年)》,整合將前書與其他八種法規合而為一,將這段時期二千多份文件,按法律效率分成五種,(1)條約系列(TS);(2)執行協定系列(EAS);(3)條約與其他國際方案(TIAS);(4)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UST);(5)增補美國明顯適法性質國際文件(AD)。前四種具法律效力,後一種不具有,僅具有適法性質而已。而《開羅公報》及《波茨坦公告》先後被歸為AD462、AD495,歸做AD類文件均不屬於TS.EAS.TIAS.UST,即根本不具條約,國際協定的性質。我們發現前述《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增補索引(1776~1949年)》是1979年出版。那年正值美國政府發布「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這是有意安排還是巧合?引人好奇。不過美國政府認為「開羅宣言」是「戰時宣言」,不具條約,國際協定的性質,顯然是一項史實。詳請參照2020年8月15日出版《受領證?降書?戰後台灣受降的來龍去脈》第44~48、262、263頁。
  • 投書 引介「台灣光復」受降典禮的一段史實

    2025.05.12 | 15:04

    依自由時報五月十一日A14版刊載「『台灣光復』紀念日 國家認同更錯亂」一文指出,一九四五年十月廿五日在台北擧行的受降典禮上,中華民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對日本的台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交付「中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署部字第一號命令」。該命令第二項是「台灣省行政長官接收台灣、澎湖列島的領土、人民、治權等」,敗軍之將安藤利吉不得不在命令受領證上簽了名,陳儀就宣布「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又指出,「這個政治表演就是所謂『台灣光復』,在國際法上完全是不成立的 。因為軍事佔領不能移轉領土主權,和平條約才能決定戰爭後領土變更是國際法上的原則。而且安藤利吉是一介行政官兼軍司令,沒有代表本國政府處分領土的權限。」依照國際法原則,軍事占領並不變更被占領地的主權,主權變更必須以正式條約明文為之。戰時國際公法是嚴格規定占領軍的權利及義務。其權利限於維護占領軍本身的安全,確保占領地的治安和秩序等,但不涉及占領地的主權變更。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光復」受降典禮,應認為軍事占領行為之表現,並不涉及主權變更,為一項事實。查民國三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再版發行《國語廣播教本》第三冊(林忠編著)第十五課「台灣光復日」之部分內容如下述,在受降典禮會場裡,陳長官曾以廣播的方式向全中國同胞及全世界人士發表一件鄭重而莊嚴的聲明。他說「本人奉中國陸軍總司令何轉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之命令,為台灣受降主官,此項受降典禮,經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台北公會堂舉行,頃已順利完成。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這件具有歷史意義的事實,本人特報告給中國全體同胞及全世界週知,現在台灣業已光復,我們應該感謝歷來為光復台灣而犧牲的先烈及此抗戰的將士,並應感謝協助我們光復台灣的同盟國家,而尤其使我們應該衷心感銘不忘的,是創導中國國民革命運動的國父孫先生,及繼承國父遺志完成革命大業的蔣主席」。另查前述「署部字第一號命令」第二項內容全文如下,二、遵照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及何總司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號備忘錄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及行政人員接受台灣澎湖列島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併接收台灣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在此所謂「併接收台灣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之主張,顯然超越盟軍授權範圍。平心而論,依當時國際法原則,領土主權、人權的概念,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光復」受降典禮時,陳儀長官的廣播聲明之主張,可能產生國民政府「強奪」台灣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值得探究,詳請參照2020年8月15日出版《受領證?降書?戰後台灣受降的來龍去脈》第375頁及382頁。
  • 投書 談納粹主義暴政消失與民主憲政發展

    2025.05.09 | 10:05

    依自由時報五月八日A4版「屢稱賴像希特勒 德在台協會點名批評朱立倫」報導指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繼上個月指出罷免民進黨立委李坤城領銜人宋建樑比納粹手勢、穿戴納粹符號臂章,是在諷刺民進黨的惡質獨裁,朱昨日又說,總統賴清德如今對在野黨的所做所為,是在做希特勒做的事情。對此,德國在台協會表示,朱立倫的言論令他們感到失望且憂心,並強調當前的台灣完全無法與納粹暴政互相比擬。又指出,德國在台協會昨晚透過臉書直接點名朱立倫,指出他們注意到朱近期的言論,並對此感到深切的失望與憂心,將德國與歐洲在一九三三年至一九四五年間發生暴行及納粹的罪行與台灣當前政治局勢對比的意圖,非常令人不安。德國在台協會強調,比起為了政治目的而扭曲過去的記憶,更應共同努力確保納粹的歷史永不被遺忘,並且在台灣、德國、國際社會強化歷史意識。查第三帝國時期,納粹黨及其黨魁希特勒經合法選舉獲取權力,進而將行政權順理成章欣然納入懷中,並最終經由立法途徑漸次掌控司法的組織及其裁判標準,法院也淪為「恐怖的法官」在依法裁判名義之下,施行恐怖審判的殿堂。於是乎,自內而外、從「議會(國會)多數」經「行政統一」而至「司法服膺」,無不成為納粹黨囊中之物。如此由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獲取鏈的發展歷程,不難得出從構建國家法律制度的層面而言,預防國家法治秩序為一時之政治力量所操控、尤其是經由獲取國家三種權力中之「議會(國會)多數」而實現大權獨攬與通盤操控,應成為二戰後立憲之初,首當其衝予以考慮解決的問題。至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一九五一年九月七日開始運作。一九八七年解嚴後,由威權統治逐漸走向民主憲政已有三十多年。由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成功有效運作,充分發揮對於民主憲政秩序維繫的功能,已成為國際上憲法訴訟制度的參照模式甚至於榜樣。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係參照德國法制。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發展到憲法法庭,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憲法訴訟法施行,更增加個案裁判的憲法審查,提升人權保障水準,所謂納粹主義暴政情形,不可能發生。當前政黨政治,藍白勢力在野黨是國會多數,執政黨意圖運作前述「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獲取鏈」的情形,根本不可能存在,哪來執政黨想以納粹主義暴政形式來消滅在野黨的情形呢?納粹主義暴政的消失,促成民主憲政蓬勃發展,應該是一項值得肯定的事實。
  • 投書 談「426凱道集會」危害台灣民主憲政秩序

    2025.04.29 | 11:03

    近日藍白「426凱道集會」的正當性及政治主張,引起很大的非議與爭論,讓人重讀20年前,2005年10月21日洛杉磯「福爾摩沙基金會」午餐會李前總統講詞「亞洲的自由戰略─自由民主國家合作VS.共產軍事霸權崛起」一文,兹摘述其部分內容如下。我(按即李前總統)見證了台灣人民創造的三大奇蹟:第一、人民的自由。台灣人民結束了三百多年外來政權統治時代被奴役、被迫害的恐懼。第二、經濟的進步。台灣產業的國家競爭力,已名列世界先進國家的前茅。第三、台海和平。台灣人民的選票,戰勝了中國獨裁者的飛彈,專制奴役制度大國不敢輕易侵犯自由民主制度的小國。然而,台灣同時也面臨外部和內部的威脅。台灣的民主,是台灣人民在中國奴役制度武力威脅下,以及內部外來政權殘餘勢力抵制杯葛的雙重壓力下,艱難行進的。今天這兩股仇恨台灣自由民主的勢力,進一步勾結在一起,企圖在台灣「變天」,把自由民主的台灣從台灣人民手中奪走,在台灣復辟外來政權的黨國統治。事隔20年,前述李前總統所謂「兩股仇恨台灣自由民主的勢力」,其一變成藍白勢力,期盼大家要認清真相,並且體認台灣的自由民主要靠台灣人民來守護。也需要美國及全世界自由人民的支持。近日,藍白「426凱道集會」仇恨勢力危害台灣民主憲政秩序,引人遺憾。平心而論,藍白「426凱道集會」的「反綠共、戰獨裁」的政治主張,令人不可思議。因為1987年解嚴後台灣民主憲政制度的發展,目前已成為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國家,根本不存在「獨裁」政治迫害的情形。在力行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及「依法審判」是常態,如有違法犯罪發生時,依法偵辦(依法行政),哪來獨裁政治迫害呢?尤其是「政治主張」與「法律規定」之不同,必須分辨清楚,才能維繫法治國的民主憲政秩序。
  • 投書 紀念「世界地球日」的省思

    2025.04.23 | 09:30

    在今天(4月22日)「世界地球日」,重讀1986年10月再版《走過傷心地》第123~132頁「在夾縫中掙扎的環境權─為當前社會環境運動所遭瓶頸找活路」一文,感觸良多,該文結語指出,在未來一、二年內(按即1986、1987年),這個關鍵性瓶頸是否能夠平滑疏通,這兩種社會層次之間是否能夠順利架橋,將決定台灣環境運動的前途。……。長久在夾縫中掙扎的環境權,未來能否有機會掙脫而出,我們已經被迫走向解決問題的暴風中心。怎樣為這個大家關切關心的環境權尋找活路,是這一代知識分子再三應該自問的問題。該文另指出,最近(按即1986年間)李國鼎政務委員在行政院科技會議會後表示:「政府能夠給人民的最好福利,就是有乾淨的空氣呼吸,有乾淨的水喝。」這句話如果是在十、廿年前說出來,恐怕不但得不到共鳴,更有可能引人困惑。因為當時的民眾習於不潔空氣、不潔的水,根本無法感受這是「政府所能給人民的最好福利」。李國鼎政務委員的話,現今(按即1986年間)卻已是一句最能舒發民眾沈鬱無奈的簡單表達。回顧1986年4月26日發生車諾比核災,其後爭取環境權即為「爭人權」的公民意識抬頭,台灣環保運動也跟著興起。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自1987年11月1日成立以來,秉持「知識的、草根的、行動的」理念,結合學界與民間力量,成為推動台灣環保運動的重要角色。40年來參與重大環境事件、法案制定與教育行動,更與社會正義、民主進程緊密相連。查1986年4月27日「台中縣公害防治協會」成立,首次爭取人民生命健康受到環境公害威脅時的「抗議權」。1987年10月20日「後勁反五輕」抗爭活動在立法院前爆發流血衝突等。爾後,隨著台灣經濟快速發展,公民意識抬頭,越來越多民眾開始關注生活環境與基本權益。環保訴求逐漸與各種領域議題交織,該聯盟形成一股強大社會力量,成為政府與企業無法忽視的民間聲音。為回顧歷史、展望未來,由於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的推動,「台灣永續環境特展-打造永續環境記事」因運而生,該特展時間為2025年4月26日(六)~5月18日(日),將呈現環境運動的發展脈絡,並呼籲社會共同行動,攜手邁向更永續的未來。如此紀念「世界地球日」的省思,具有重要意義。
  • 投書 談「富察下獄事件」與公政公約在中國

    2025.03.28 | 09:09

    近日,「富察下獄事件」發生在中國,引起各界人士熱議,其影響因素之一是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在中國,目前是「二缺一」情況,因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經中國政府簽署了27年(1998~2025年),迄今仍未生效施行。雖然,公政公約是一個多邊的國際條約,在生效後對締約國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卻無法在中國實踐,此為一項事實。查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中國政府的簽署及生效時間如下,又查,公政公約的第二部分(第2~5條)是公約的總論部分,規定了公約的原則和基本問題。在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在該條款使用「尊重和保證」兩個用詞。公政公約下設的條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81年通過的第3號一般意見認為,必須提請締約國注意,公約規定的義務不限於尊重人權,而且各締約國也已承擔義務「保證」在其管轄下人人享有這些權利。再者,人權具有普遍性,其中的一個含意就是指人權主體的普遍性,也就是說,人權是所有人作為人固有的權利,這就決定了「非歧視原則」在國際人權法中的重要地位。其核心就是非歧視和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權的原則。它規定了公約權利的主體,即「一切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含無國籍人)。它表明,公約規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涉及個人的基本權利,在適用上是具有普遍意義的。平心而論,目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在中國是「二缺一」的情況,發生「富察下獄事件」時,無法實踐以聯合國人權公約保障個人基本權利之原則。另類思考,如果以我國已將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的思維,來探討「富察下獄事件」,其結果就不一樣了。3月26日由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左翼聯盟祕書長黃德北、學者馮建三等75位學者聯合發表的「捍衛台灣民主法治與和平安全聲明」,未能關切「富察下獄事件」之人權侵害,引人不解與遺憾。
  • 投書 談「反戒嚴是還權於民」的必要性

    2025.03.18 | 14:00

    依自由時報3月18日A3版「國民黨將推「反戒嚴」及「反廢死」公投」報導指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與三十多位黨籍立委昨在立法院議場前宣布,將提出反戒嚴、反廢死公投提案。朱立倫表示,這兩大公投案就是為了守護台灣、守護民主,用更大的民主創造全民的安全。反廢死是還命於民,反戒嚴是還權於民,要求總統賴清德與執政黨不得逕行造成兵凶戰危、戰爭及戒嚴的風險。查2005年11月出版《二十世紀台灣民主大事寫真》(總策畫 柏陽)第77、78頁記載,1949年5月20日,38年的民主噩夢─台灣開始戒嚴。因兩岸戰事一觸即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宣布實施戒嚴令,從公領域的集會、結社、遊行請願、言論、出版,到私領域的人身、宗教、隱私等,均嚴格監控,人民權利大幅受限。又指出,「戒嚴期間施行的『戒嚴法』、『動員戡亂時期懲治叛亂條例』等法規,將國家安全無限上綱,常以『匪諜』來羅織罪名,造成不少冤獄和民怨,形成『白色恐怖』。直到1987年,蔣經國總統才解除長達38年的『戒嚴』。」我們發現,1987年7月15日,戒嚴解除了,號稱全世界施行戒嚴令最久的台灣,終於走出戒嚴的寒冬。但戒嚴令解除後並未回歸正常憲政法治狀態,反而以「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做為解嚴後根本大法,1987年7月15日起施行。1992年7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國家安全法」及條文(10條),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0日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政府積極推動「人權立國」政策。平心而論,解嚴代表了軍事管制的結束,有關港口檢查、出版品管理、入出境管理、電信及郵政檢查、外匯貿易、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等,採行自主開放,由「非軍事」機關管理,亦即「還權於民」已經很長一段時間。目前,台灣沒有施行「戒嚴法」,何來「反戒嚴是還權於民」之必要呢?
  • 投書 談「武統台灣」是公政公約言論自由的例外

    2025.03.14 | 11:34

    依自由時報3月14日A4版「移民署︰不應藉口言論自由 鼓吹武統」報導指出,嫁來台灣的中國籍劉姓配偶,以「亞亞在台灣」為名在社群網站上發布影片,卻公然鼓吹武統,日前被廢止在台依親居留許可。無獨有偶,昨天又傳出中配「恩綺」、「小微」也因類似情況被網友檢舉;移民署表示,前者已前來移民署陳述意見,後者近期將發出通知書。移民署強調,言論自由有其界限,並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也非鼓吹統戰及武力侵台之藉口。兹從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有關言論自由的例外,提供意見如下。查聯合國「公政公約」第20條規定禁止戰爭宣傳和仇恨的鼓動。這是對該公約第19條言論自由的一般保護規定的重要例外。1.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2.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1983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19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禁止戰爭宣傳和民族、種族或宗教信仰仇恨的鼓動的第11號一般性意見,對「公政公約」第20條進行了解釋,該委員會指出第20條第1項禁止可能導致或實際導致侵略行動,破壞《聯合國憲章》所主張的和平的一切形式的宣傳。不過,第20條第1項的規定並不禁止關於自衛的主權或符合《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和獨立權利的主張。又指出,「公政公約」第20條第2項則直接反對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並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行動的主張,不問此類宣傳或主張的目的是針對有關國家內部還是外部。我們發現,二次大戰太平洋戰爭結束後,由於「國共內戰」因素及舊金山和約體制之形成,目前,台灣與中國的互不隸屬,「民主台灣」與「專制中國」是截然不同的體制,是一項不爭的事實,且為國際間所共識。如果鼓吹「武力統一台灣」宣傳,不但違反聯合國「公政公約」言論自由規定,也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宗旨及原則」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等規定,值得重視。我們不容「武統台灣」言論在台灣散播,影響國家安全及人權保障。
  • 投書 由核電廠延役的高風險談起

    2025.03.11 | 13:01

    今天(3月11日)是日本福島核災發生14周年的日子,看到國民黨立委們積極推動有關核電廠延役的修法,將「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的核子反應器使用年限延長到60年等,是否安全、合理可行,值得探究。台灣核一、核二、核三電廠的商業運轉情形如下,  核一廠核二廠 核三廠商業運轉一號機1978年1981年 1984年 二號機1979年1983年 1985年目前情況 均停役均停役 (二號機商轉到今年5月)查2022年2月出版《世紀悲歌》第59~66頁刊載「核電悲歌」,詩作作者為日本女詩人多喜百合子,譯者為李魁賢詩人,其第一段內容如下,「茨城縣東海第二核電廠運轉到明年就40年通常以達到除役年分。但是,卻計畫要再延長操作時間20年。沒有發生事故才是奇蹟。」(該廠商業運轉為1978年,福島核災發生後已經停工)這兩位詩人對土地與人民的愛,寫出感人的詩句,其中「30公里之內有30萬人口的城市。道路太窄又沒有疏散計畫。」更值得大家省思。我們發現台灣核電廠設置在人口密集的都會區附近,「30公里之內有數百萬人口」,如果發生核災時,災民如何疏散呢?平心而論,目前國民黨立委們積極推動核電廠延役的目的何在?令人懷疑。他們有否評估老舊核電廠延役的風險有多高?另外高階核廢料的處理與最終處置,目前仍然無解,難道要核電廠延役產出更多的核廢料留給下一代,這合乎世代正義嗎?
  • 投書 由選罷法「改惡」與體系正義的實踐談起

    2025.02.21 | 16:26

    依自由時報2月21日A3版「罷免加嚴上路 柯建銘:提釋憲搶救憲法」報導指出,針對藍白主導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規定罷免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行政院提覆議後遭立院否決,經總統公布後昨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等人,昨赴憲法法庭遞狀聲請暫時處分、釋憲,柯強調,選罷法修正案不僅要求罷免案提案人、連署人都要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甚至「以刑責來伺候」,明顯違憲,遞狀聲請是為了「搶救憲法」。查「體系正義」用於禁止立法者恣意的概念,曾出現於翁岳生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455號解釋(民國87年6月5日)之協同意見書,謂:「按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於不違反憲法之前提下,固有廣大的形成自由,然當其創設一具有體系規範意義之法律原則時,除基於重大之公益考量以外,即應受其原則之拘束,以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是為體系正義。而體系正義之要求,應同為立法與行政所遵守,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又「體系正義」亦出現於司法院釋字第667號、688號及777號解釋等。又查李惠宗教授2024年12月10日發表「建立以保護人民權利為目標的退稅請求權」論文指出,體系正義是基於平等原則而衍生出的「立法原則」,乃屬一種對立法者的要求,也是立法者自我約束原則,即立法者在同一法律體系內(例如稅法體系)應有一貫的價值與秩序;……。因為立法是國家高度的權力決定,基於體系正義的要求,不應形成錯亂的價值體系。立法者有義務使該體系內的立法,具有前後的一貫性,係屬「立法者自我拘束」原則。雖然違反體系正義的立法,未必直接違憲,但至少是「不適當」立法,也可能是違憲之立法。我們發現,藍白立委們從立法院擴權法案,以及憲法訴訟法,財稅收支劃分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的修正立法過程,立法者勿視「體系正義」的存在與遵循,立法者僅為了政黨利益,不顧全民利益,將多項重要法案予以「改惡」,嚴重破壞民主憲政秩序,令人遺憾。期盼經由釋憲程序,來實現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謀求補救,憲法法庭大法官們加油!
  • 投書 引介「台灣海峽是公海」的史實

    2025.02.14 | 09:36

    依自由時報2月13日A4版「共機艦頻擾台 國防部︰誰是麻煩製造者 周邊國家深切體認」報導指出,美軍印太司令部證實,勃克級飛彈驅逐艦「強生號」和探路者級測量船「鮑迪奇號」本月十日至十二日從北往南通過台海。這是美國總統川普一月下旬就任後,美艦首度通過台海。又指出,美軍印太司令部發言人柯默說,「這次航行穿越台灣海峽航道,不屬於任何沿海國家的領海」,「在這條航道內,所有國家都享有公海航行自由、飛越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相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內水」(Internal waters)、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等用詞,找不到「內海」用詞。按維基百科「台灣海峽內海化」記載內容,係引述2022年6月16日香港的文章,另2022年6月12日中國國防部長魏鳳和在一項國際會議宣稱:「台灣海峽是中國的內海」,讓人覺得使用不是國際法之「內海」一詞,顯然有混淆視聽之嫌。另查2023年4月24日「雙魚鏡」部落格記載有關,與UNCLOS無關 台灣海峽早宣示為各國自由通行,18950716日本政府閣議決定,台灣海峽是公海(三國干涉還遼),三,帝國政府權衡三國訴求,綜合國際貿易利益,特作如下聲明:帝國政府宣布台灣海峽為所有國家公認的公海航線,且該海峽不屬於日本的專屬或專屬管轄權。帝國政府承諾台灣和澎湖列島不轉讓給其他國家。平心而論,從1895年馬關條約,1951年舊金山和約、1952年中日(台北)和約等,以及二次大戰太平洋戰爭結束後,所建立的「舊金山和約體制」,迄今仍然存在。台灣海峽是公海的法律地位,始終沒有變動,哪來台灣海峽「內海化」呢?因此,前述美軍印太司令部發言人柯默說,「這次航行穿越台灣海峽航道,不屬於任何沿海國家的領海」,「在這條航道內,所有國家都享有公海航行自由、飛越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相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是一項公認的事實,有130年前(1895~2025)日本政府的聲明「台灣海峽是公海」史實為證。
  • 投書 談「大罷免浪潮」與國會正常化

    2025.02.11 | 14:09

    依自由時報2月11日A4版「中選會收到43位立委罷免案 藍營30人、綠營13人」報導指出,大罷免浪潮勢如破竹,中選會截至昨日共收到四十三位朝野立委罷免案,被罷對象包括三十位國民黨立委及十三位民進黨立委。聯電創辦人曹興誠昨陪同數個民團赴中選會遞交第二波、十一案罷免國民黨立委的提議書,並親自擔任「剷除黑芯」罷免藍委徐巧芯的領銜人。又指出,「曹興誠指出,這場大罷免,不是對少數立委有仇恨,也不是在幫民進黨爭回國會的多數,……。他強調,這次罷免,不是無聊的藍綠對決,而是維護台灣民主的背水一戰,不成功就等著被中共吞併,呼籲大家務必都站出來,挽救自己,挽救國家,挽救子孫後代。」由修憲史料得之,當時在建立「單一國會」之際,國民大會被廢棄了,而把司法、考試、監察院等憲法層次獨立機關的重要人事同意權移給立法機關行使,造成了立法院「一院獨大」之霸權心態,加上「中國因素」介入,及造成如今立法院的毀憲亂政情形,令人遺憾。前述立委「大罷免浪潮」之報導提醒大家,國會正常化對於民主憲政秩序之維持,扮演重要的角色,由於我國採行「被動式」解散國會之規定,跟西方國家不同。詳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我們發現,如果在野黨控制了國會,多數不肖的政客型立委扮演「政治蟑螂」,遂行霸權及濫權作為,人民只有行使罷免權來因應。更奇特的是,目前,中共勢力公然介入我國立法院,興風作浪,破壞台灣民主法治,達成其併吞台灣的企圖野心,大家應予注意防範。為了「國會正常化」運作,目前對不適任的立委被掀起「大罷免浪潮」,對於台灣民主的鞏固,具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 投書 談「非核家園」改為「非碳家園」是政治幻想

    2025.02.07 | 09:44

    依自由時報2月6日A2版「朱立倫:立院新會期 以民生為主軸」報導指出,面對大罷免,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昨主持中常會時發表談話指出,立法院即將開議的新會期將是法案會期,國民黨將一切以民生為主軸,推動包括修正「環境基本法」等民生法案,要把「非核家園」更改為「非碳家園」,他已請國民黨智庫研擬相關草案,並請黨團規劃本會期優先推動法案。又指出,「……,同時為了發展核能,國民黨希望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將使用年限從目前的四十年延長到六十年,另外也要修正「環境基本法」,把「非核家園」改為「非碳家園」,以符合廿一世紀的全球發展趨勢。」前述報導把「『非核家園』改為『非碳家園』,以符合廿一世紀的全球趨勢。」是政治幻想,因為二者之差異不是在於「非核、非碳」之文字遊戲,而是實際上嚴肅的科技問題。現在核電技術雖然發展進步,使用「核融合」技術的核能發電,目前尚在發展中,未能商業化使用,而「核分裂」技術的核能發電,其產生的高階核廢料之處理與最終處置,仍是未能妥善解決的問題。我們發現過去國民黨積極推動的「以核養綠」續用核電口號政策,可認為是「政治騙術」,還要重演嗎?事實上,以續用核電來達成「非碳家園」,完全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當發電能源材料,依常識判斷是不可能的。且地震多、雨量多地方,不能成為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所,如此,核電廠哪能「延役」呢?最近中央政府總預算的立法院審查過程,發生不理性,非科學式的審查,人民「看在眼裡,痛在心裡」,會發生立委大罷免潮,是民意的反應與展現,人民不希望政黨的「口號政策」之推動,遂行欺騙人民的作法,因為目前是民智已開的時代,人民眼睛是雪亮,公共政策形成的推動需要政治良心與智慧,再加上民意的監督,因此,「非核家園」改為「非碳家園」是政治幻想。
  • 投書 談「立法委員行為法」之強化與修正

    2025.02.05 | 09:47

    依自由時報2月4日《社論》「迎向罷免大潮」指出,這波「大罷免時代」來臨,其來有自。一年來,由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聯手在立院憑其多數席次,恣意妄為,已危及民主正常運作,必對國家社會帶來災難性後果。具體言之,藍白兩黨合謀,國會強行奪權,擾亂憲政平衡,侵襲行政、監察等憲政機關權力,架空憲法法庭運作,且從財政預算弱化政府政策執行力,尤其在中國脅迫日甚之際,侵蝕國家安全自衛能力。又指出,「尤有甚者,藍白政客作惡心虛,藉由修改《選罷法》提高罷免門檻,繁複罷免程序,且直接適用本屆立委而不惜自肥,凡此都限制了人民罷免權,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其初審且僅開會三分鐘,即通過提案;通過後猶遲遲不送出國會大門。如此草率、機關算盡,台灣人看盡政客醜陋嘴臉,倒盡胃口。」前述「藉由修改《選罷法》提高罷免門檻,繁複罷免程序,且直接適用本屆立委而不惜自肥」,不合乎公平正義原則,且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章「倫理規範」及第五章「利益之迴避」等相關規定。例如近日發生「壯世代」事件,涉及民眾黨立委之圖利罪嫌,而涉案之立委沒有自行檢討,以為此次大罷免無關「不分區立委」之罷免,卻要求民間團體不要推動大罷免案,如此,阻止人民罷免權之行使,引人遺憾。查《立法委員行為法》(全文31條)民國88年1月25日制定公布施行,民國91年1月25日修正第28條,迄今已經過了23年(2002~2025年),其規定對於立委的自律功能不足,依靠人民行使罷免權(他律)的成本太高,期盼立委們的素質提高,加強立委們之自律,而有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之必要。人民不希望看到立委們的擴權與濫權,而傷害到台灣的民主、法治以及紊亂憲政秩序。
  • 投書 由立委混淆了註冊商標與「專利費」談起

    2025.01.24 | 17:54

    依自由時報1月24日A5版「吳春城:當立委後 未參與任何政治標案」報導指出,民眾黨立委吳春城推動的「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年初完成立法三讀,吳卻被揭露其創立的「壯世代協會」過去幾年拿到許多政府標案,引發各界質疑圖利、違反利益迴避。吳春城昨澄清,申請專利是職志,他沒有收取任何一毛專利費,在擔任立委後更無參與任何政治標案;對於外界抹黑他難以澄清,信者恆信,不信者就不信。又指出,「針對外界質疑他註冊「壯世代」商標,吳春城說,他沒有跟任何人收取一毛專利費,申請專利是職志,是為防止有心人拿去做壞事,若自己沒拿到專利,大家愛怎麼用就怎麼用,還推什麼社會運動?」查「專利費」(專利授權金)與「商標授權金」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而前述報導有關註冊「壯世代」商標(按查商標註冊在第18、21、25、30、35類)有註冊商標卻「沒收一毛專利費」,出自立法委員的陳述,可見立委的法律常識低落,就連「註冊商標」與「專利費」毫無關係的常識,而立法委員竟然搞不清楚,那以後如果專利法與商標法的修正立法,送到立法院審議時,如此素質低落的立法委員們,如何審議呢?看樣子,立委及助理們應該多看些書吧!最近憲法訴訟法修正立法,藍白立委對於憲法訴訟法的「修惡」,引起台中一中、板橋高中等高中生的注意與關心,那是好現象。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係參考德國法制,司法院2021年12月出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中譯本)》全書1080頁,甚有參考價值,期盼大家在討論「憲法訴訟法」規定之爭議時,也讀一下該書吧!盼能減少無謂的「口水」爭議,以避免國家資源的浪費。
  • 投書 談「自願為奴」思維危害台灣未來

    2025.01.23 | 16:56

    近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立法院審查,發生不少藍白立委「亂砍預算」作為,激起人民憤怒,又民間團體發動罷免不適任立法委員活動,受到人民大力支持,唯有人民覺醒,消除「自願為奴」思維,台灣才有未來。查2016年5月出版《Discours DE LA Servitude Volontaire 自願為奴》中譯本,該書作者艾蒂安·德·拉·博埃西(Étienne de La Boétie,1530~1563年),大約1546年或1548年寫下文章,流傳下來。476年後的今天,詳讀該文,了解「自願為奴」思維,危害自由民主甚鉅,兹將讀後心得略述如下。另查洪世謙教授在《自願為奴》中譯本「導讀序」指出,拉·博埃西在此提出了兩個小結論,首先,自願為奴的第一個理由是習慣(habitude),如同他們的父輩般,這些受迫者習慣了屈從的日子,……。其二是人們被以奴隸的方式養育;這種養育的方式讓人失去自由,也同時失去勇氣,因此不敢抵抗,並譴責那些抵抗的人只是想爭取自己的利益。又指出,拉·博埃西亦指出了幾個人民自願為奴的原因,首先是愚民,或說過度的安逸。統治者以各種娛樂和享樂,或以金錢的誘惑,或以新奇的消遣,讓人民對統治無感,而安逸於奴役。其次是造神,也就是透過各種傳說、故事、碑文等方式,傳頌統治者親民、具有特異能力、悲憫、具有雄才大略等形象,……。這些統治者死後,人民甚至立碑稱其為「人民之父」,除了繼續服從統治之外,還複製了這套對統治者的崇拜及這些話語所型塑的神話/化。綜觀台灣由戒嚴統治走向民主法治的漫長過程,統治者的愚民政策,以及造神運動,人民「自願為奴」思維一直存在,尤其是民主化以後,好像出現了「政黨統治」情形,不過,由於「中國因素」之長期且嚴重介入,產生了「敵我不分」,以及「政黨利益」超過「國家利益」之異常情形。如今,社會分裂現象嚴重,對民主憲政發展相當不利,如何喚醒人民,拋棄「自願為奴」思維,才能讓台灣有願景的未來。
  • 投書 談憲訴法修正案的暫時處分

    2025.01.16 | 14:58

    依自由時報1月16日A2版「綠委聲請憲訴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已收案」報導指出,立法院去年十二月廿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據悉,已有十多位民眾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等五十一位立委昨也派人遞狀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已收案,將由審查庭先進行審查,決定受理或裁定不受理。又指出,「至於暫時處分裁定的可能性,司法院官員認為,暫時處分具有避免公益遭到難以回復損害的意旨,且具急迫性,依憲訴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要旨,其適用範圍比起釋憲案來得大、寬廣,有可能做擴大性解釋,不過,以往釋憲或暫時處分都是針對總統公布生效的法律,此次因為沒有前例,在補足大法官人數達新法的門檻前,現行的八位大法官有可能謹慎行事,進行實質審理的可能性不高。」前述報導所謂憲訴法修正案暫時處分之聲請案,憲法法庭「進行實質審理的可能性不高」之見解,有探討之必要。查2024年8月出版《開箱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內的實務觀點》第三章第九節「暫時處分」,論述有關司法院釋字第585號、釋字第599號解釋,以及該等解釋與憲訴法第43條立法之關係密切,以及憲法法庭111年憲暫裁1號裁定,112年憲暫裁1號裁定等暫時處分案審理結果之解析。該書第318、319頁指出,112年10月20日公告的112年憲暫裁1號裁定,是憲法法庭在同年8月11日收受聲請人葉高潔的「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後,首次依職權作成應予暫時處分的決定。在此之前,無論是在會議時期還是憲法訴訟時期,大法官們基本上都僅止於被動地回應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究其轉變,其中固然有憲訴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在釋字第585號建立的基礎上,進一步將暫時處分的發動從「依聲請人之聲請」擴及至「憲法法庭依職權」的緣故。但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大法官們也願意將該規定落實於審判實務中。此不僅展現了憲法法庭更加積極地保障人民憲法權利及維護公益的態度,也正式在憲法審查實務上,為暫時處分裁定之作成開闢一種新的可能。此種情況後續會不會陸續發生,值得觀察。另查德國憲法訴訟設有「暫時命令」規定,以阻止威脅性的公權力或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等,併予指明(參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2條第1項)。我們發現,在憲訴法修正案「覆議」不成立之後,多位人民及立法委員們經由憲法法庭之憲法審查保全制度,尋求權利救濟,大法官們宜發揮智慧及勇氣來妥善因應,並更加積極地保障人民憲法權利及維護公益,以維繫台灣民主憲政秩序正常發展。
  • 投書 談憲訴法「覆議案」的預防性權利救濟

    2025.01.13 | 12:21

    依自由時報1月12日A4版,「憲訴法覆議案遭否決 民進黨團擬提預防性權利救濟」報導指出,立法院前天否決行政院所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對於後續憲政救濟的方式,行政院政委林明昕拋出「預防性權利救濟」,據了解,目前不會由行政院提出,而是由立法院民進黨團提出。黨政人士解釋,所謂預防性權利救濟,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公法上也有。按預防性權利救濟(保護)為一種緊急保護機制,此一機制本質上也可以讓權利救濟獲得「無漏洞」的權利保護機制,其為德國憲法訴願制度的特色所在。目前我國憲訴法已有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的相關規定。查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民國94年6月10日)指出,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又,1月11日司法節聯合國NGO世界總會舉辦「有效救濟之制度性保障─以太極門案為例」研討會,李惠宗教授發表「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有效救濟之制度性保障」論文指出,基於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認為「預防性權利保護」(預防性權利救濟)之採行,應視案件情節予以許可,特別是環境保護類型及需要適用「預防原則」的案型。目前憲訴法第49條規定,係有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制度,讓大法官成為執政與在野黨吵架時公道伯,是民主憲政體制的常態之一。由此可見,曾有公法上預防性權利救濟之案例發生,因此,有關憲訴法「覆議案」的預防性權利救濟措施,由立法委員們尋求憲法法庭途徑來解決,是有法理依據的,值得關注。
  • 投書 由憲訴法「修惡」爭議談起

    2025.01.10 | 12:21

    我國民主立憲制度發展,由「大法官會議」時期走向「憲法法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發展成為「憲法訴訟法」(簡稱「憲訴法」)。不久前,國會改革法案(擴權法案)之爭議,讓憲法訴訟成為熱門議題。最近憲法訴訟法的「修惡」立法爭議,更引起國人矚目。不過,憲法訴訟制度的發展向前行,是時代趨勢,不容許走「回頭路」,如此人民權利保障才能強化與鞏固。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主要參考德國法制。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同時具有憲法機關及法院雙重身份。作為憲法機關,聯邦憲法法院有權自主制定議事規程,不接受任何職務監督,可以同其他憲法機關直接地、不用通過其他中間環節地進行交流,並獨立決定其預算(《聯邦預算法》第28條)。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條,第1項:聯邦憲法法院相對於其他所有憲法機關而言,是一個自主和獨立的聯邦法院。第3項:聯邦憲法法院自行制定議事規程,議事規程由法官會議決定。第2條,第1項:聯邦憲法法院由兩個審判庭組成。第2項:每個審判庭選任8名法官。第4條,第4項:法官應在其任職期限屆滿後繼續履行職務至其繼任者被任命為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5條,第2項:當最少有6名法官出席時,審判庭才有能力作出裁判。如果一審判庭在特別緊急情況下無能力做出裁判,則由庭長指令進行抽籤,以確定另一審判庭的法官作為代理法官參與判決,直到最少法官數達到為止。審判庭的庭長不能作為代理法官出庭。詳細的規定見議事規程。另查司法院民國2021年12月出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中譯本),全書1080頁,內容詳盡,足供參考。不知朝野立法委員及其助理們有沒有詳讀該書?否則,今天在立法院院會討論憲訴法「覆議案」時,就難以解決爭議。因為這群「不識字、兼無衛生」的藍白立法人士,只會擾亂,而做不了大事。平心而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常在國際上被譽為參照模式,甚至於是榜樣,此為一項公認的事實。而前述有關德國憲法訴訟制度的特色,均未見於我國現行憲訴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在當前檢討憲訴法「修惡」之際,應予注意。「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