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中華民國(台灣)----最沒有原則的原則,等於沒有原則

    2023.08.16 | 10:06

     中華民國(台灣)----最沒有原則的原則,等於沒有原則     副總統賴清德利用這次出訪巴拉圭的機會,接受《彭博新聞》的訪問,當媒體提問:「台灣人民是否要正式的獨立?您個人是否要正式的獨立?」賴清德表示:「我們必須要根據事實,我所謂的務實,就是根據事實。這個事實就是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而且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沒有必要另外宣佈獨立。」    媒體進一步提問:「為了提升正式的認同,您是否會考慮正式更改中華民國的國名?」賴清德則說:「現在的名字、憲法上的名字就是中華民國。為了要團結台灣,蔡英文總統用中華民國(台灣)來稱呼我們的國家,未來我也會持續這樣來推動,沒有另外更改國家名字的情況」。    對在此段訪談內容中,賴清德提到要繼續使用「中華民國(台灣)」來稱呼國家的名稱,此舉引來高雄市第六選區立委參選人郭倍宏的感嘆:「這真的是我們國名嗎?」,郭倍宏並在他的臉書上批評:「中華民國(台灣),正是執政者為討好兩邊人,有中華民國派,也有台灣派,兩邊統統包了,這是最沒有原則的原則,等於沒有原則。」對於賴清德聲稱要以「中華民國(台灣)」為國名,郭倍宏為何對此有「最沒有原則的原則,等於沒有原則」的感嘆呢?    我們都知道,國家的憲法是由全體服從憲法統治的人民的聯合意志所制定,所以憲法有效的統治範圍,應以人民實際的居住土地為範圍。但是,我們台灣目前使用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不是由全體台灣人民的聯合意志所制定,所以對台灣人民而言,它是一部「不合法」的憲法,並且這部<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有效統治範圍包括「大陸地區」,所以它是一部「違背現實」的憲法。    對於這樣一部既「不合法」又「違背現實」的<中華民國憲法>,自稱是「務實」的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應知之甚明,既然為了「團結台灣」,理應承諾台灣人民,在其當選總統後,將以全體台灣人民的聯合意志為根據,制定一部以台灣人民為主權體的憲法,以作為其行使總統權力的合法根據,唯有他這樣做才是真正的「務實」。    但我們觀察賴清德的言行,他似乎反其道而行,一方面聲稱,將遵守這部「不合法」且「違背事實」的<中華民國憲法>有關「中華民國」的國名規定,另一方面卻又聲稱,要延續蔡英文用「中華民國(台灣)」做為國家的名字,這種投機取巧,前後不一致的主張,雖自我辯解,說是為了「團結台灣」、「兩岸和平」,但在明眼人看來,稱他是一個為了「討好」選民而「沒有原則」的人,應該是剛好而已。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8/16   
  • 投書 制憲會引起戰爭嗎?----兼談郭倍宏的制憲主張

    2023.08.03 | 09:41

    制憲會引起戰爭嗎?----兼談郭倍宏的制憲主張     宣布參選2024高雄第六選區立法委員選舉的郭倍宏,主張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台灣新憲法,因此受到有些人質疑,假如台灣人民支持他的主張,「想要」制定一部台灣新憲法,此舉恐會更容易引起台海「戰爭」,面對這樣的質疑,對於愛好「和平」的台灣人民來說,內心總會產生畏懼與疑慮,因為筆者是支持制定台灣新憲法,因此,對於「台灣制憲會引起戰爭嗎?」這個問題,筆者覺得有必要解釋一下,並為郭倍宏的制憲主張提供辯護,台灣制定新憲法的「目的」,不是要將台灣帶向「戰爭」,而是為了讓台灣能在更穩定的「和平」狀態下,人人都能夠過著安居樂業的生活。    所謂「戰爭」,一般來說,是指國家之間以暴力為手段,解決雙方的「權利」爭議,這種國家之間,只講「力」不講「理」而使用暴力為手段,以解決彼此之間權利爭端的現象,不只是發生在現代的國家之間,在更早的人類歷史上的國家之間,也是常有耳聞之事。    其實,人類早在有國家誕生之前的所謂「自然狀態」中,人與人之間的相處,當彼此「權利」發生爭議時,每個人都自認為自己的權利見解是正確的,並且完全不聽別人的意見,並以自己的意見,欲貫徹自己的權利主張,如此一來,解決人與人彼此之間的權利爭議的方法,就只能靠使用個人的暴力,也就是使用所謂的「戰爭」的方法,依據誰的力量大,權利就屬於誰,他說的話就是正義、就是公理,但這樣一來,使得在自然狀態中,人與人之間的相處,彷彿就像處在萬人對萬人的「戰爭」狀態中,即便是最有力的人,暫時征服了其他的所有的人,但當他偶爾也會失手,或年老力衰時,其他的人聯合起來,就可以將他打敗,而取而代之。    所以,這種以力量的大小,來判定「權利」誰屬的方法,將使得「法權」所要求的公平、正義不復存在,但「法權」(即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得依據普遍的法則並存)是人的「理性」所要求的,不能被人任意拋棄,所以為了解決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爭議,人的「理性」就要求,每個人必須從自然狀態(戰爭狀態)走出來,進入有法治的公民社會,即透過公共的立法,組織一個國家,將彼此間的「權利」爭議交由國家來裁斷,並服從國家所做的裁判。    由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存在的本質,就是要依據「法權原則」來立法,並依法公平、公正地分配並保障每個人應得的「權利」,以解決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爭議,使人人得以「和平」相處,所以,國家的一切法律及所有國家的行為,都必須依據「法權原則」來制定及執行,以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來對待每一個人民,這樣國家才能承擔它所肩負的「和平」的任務,而國與國之間的「權利」爭議的解決方式,「理性」也將命令各國不得採取「戰爭」的手段來解決,只能透過結為聯盟,以談判、調解、立法(條約)的方式來解決紛爭。    因鑒於台灣目前使用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稱「大陸地區」(包括中國及蒙古)為「固有疆域」,這對台灣人民的「理性」來說,這部憲法顯然不是一部符合「法權原則」的憲法,且因此它製造出台灣內部政黨與政黨之間、人民與政府之間「權利」的矛盾與對立,人民、政黨與政府之間,要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欠缺一部「理性共識」的憲法做為依據,只能憑藉著各自主觀上對「權利」的解讀,並以己力加以執行,誰也不聽誰的意見,這使得台灣現況彷彿處在無政府的自然狀態(戰爭狀態)中,彼此之間表面上雖然沒有「戰爭」的暴發,但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戰爭」的危險。    再就台灣對外的國際關係而言,也因為這部憲法稱中國及蒙古,為中華民國的領土,因為中國與蒙古早已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台灣如果繼續依據這部憲法主張,這兩個國家的領土為台灣的領土,此舉將被國際社會認定,台灣人民有意侵犯他國領土而挑起「戰爭」,或者當台灣遭中共武力犯台時,也將因這部憲法稱中國領土為其領土,將被國際社會認定為「內戰」,而無法協助台灣。    所以台灣目前所使用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不管是對內或對外,都是一部製造矛盾、對立,且挑起「戰爭」的憲法,而郭倍宏主張透過台灣公民投票,制定一部台灣新憲法,以國家的有效統治範圍為限,劃定領土範圍,因為這部新憲法是透過全體台灣公民「理性的共識」所制定,這樣一來,將可化解台灣內部人民、政黨、政府彼此之間的矛盾,二來也可以避免台灣與其他國家發生領土的衝突,然後我們再以新憲法所規定的國號,申請加入聯合國,按照這樣的程序來處理,屆時台灣獲得聯合國接納、同意的機率將會很大。    而且,如果台灣在進行制憲、入聯的過程中,中共就「想」以武力犯台阻撓,即便我們制憲、入聯的目標尚未「實際」完成,但因制憲、入聯的「想法」,已獲得全體台灣人民「理性的共識」,這在無形中將會強化台灣人民保家衛國的向心力,這種狀況與先前台灣人民因恐懼而不敢有此「想法」相比較,在有此「想法」之前,台灣內部的向心力是彼此衝突而相互抵銷的,而在有此「想法」之後,台灣內部的向心力,是彼此協調一致,團結在一起的,這在中國的評估中,其所需付出的戰爭代價,將更高於先前台灣人民沒有此「想法」的狀況,因此,這個制憲、入聯的「想法」,將更能使中共知難而退,不敢輕易發起「戰爭」,所以,只要台灣人民有此制憲、入聯的「想法」,就能更能使台灣避免「戰爭」,而使台灣更加穩定「和平」。    因為這個制憲、入聯的「想法」,是全民「理性的共識」,不能由個人的意志加以否定,如果有人或政黨或政府,想阻擋台灣人民將此「想法」付之實現,這些人或政黨或政府,將成為台灣「和平」的破壞者,台灣人民基於維護台灣和平的「義務」,有權加以排除。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那些主張台灣繼續維持這部<中華民國憲法>的人,是將台灣繼續維持在「戰爭」狀態中的人,而郭倍宏主張制定台灣新憲法,不僅使台灣更不容易發生戰爭,更是將台灣引向真正「和平」的唯一道路。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8/03
  • 投書 民眾黨是怎麼看「人」的?

    2023.07.19 | 17:28

    民眾黨是怎麼看「人」的?     在7月16日由黃國昌及館長陳之漢所號召,在統府前所舉辦的「公平、正義」遊行的場合中,時代力量主席王婉諭上台演講,因嗆代表民眾黨參選總統的柯文哲:「選民不是你的狗」一句話而爆紅,究竟柯文哲是否真的有將選民當成狗,或者這只是王婉諭個人主觀的認定,這點在台灣的輿論界,確實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但柯文哲常將與他持不同意見的人比喻為狗,倒是時有耳聞,例如上個月因服貿爭議引發綠營批評,柯反嗆民進黨「每天都放狗人,要不要叫狗主人自己出來回應一下?」,又例如曾任民眾黨中評會主委的林恕暉,也曾被柯文哲罵狗,憤而退黨,而柯文哲2018年也同樣曾罵前立委段宜康是狗。    我們從民眾黨在他們的網站上所發表的「核心理念」來看,民眾黨「表面上」是沒有將「選民」當成「狗」的描述,但其「核心理念」是否有將「人」當成「狗」的「成分」,則需要進一步的細究。    其實早在二千多年以前,孟子(生於西元前372年)對「人」的看法,就曾說過:「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 舜明於庶物,察於人倫,由行義行,非行仁義也。」《孟子.離婁下》,他又説:「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孟子.滕文公上》。    也就是說,在孟子看來,「人」與「禽獸」(狗)的差別,只有一點點,他舉舜為模範,因為舜是「由行義行,非行仁義也」,這句話用白話來表達,意思是指,舜做人處事,是出於為道德義務而為,而不僅是行為外在地合乎道德義務而已,如果一個人只是表面上的外在行為合乎義務要求,內心卻無遵守義務的動機,這種人在孟子的評價中,他還是屬與禽獸(狗)的行列,還不能算入「人」的行列,更重要的一點是,在孟子看來,這個「由行義行,非行仁義也」的「人」的特徵,不專屬於舜所擁有,而是人人只要「有為者亦若是」,也就是說,孟子是肯定每個人都是一個具有絕對主動自發性的「道德主體」,它是一個具有普遍客觀的「理性事實」。    我們從民眾黨在其網站上發表的「 核心理念」可看出,台灣民眾黨對「人」的看法,所強調的都不是單一個別的「人」,也不是如孟子所強調的「由行義行,非行仁義也」的「人作為人」的特徵,而是由單一的、不具絕對主動自發性的、且非道德主體的個別的人所聚集的「民眾」,所以我們可以說,在民眾黨眼中的「人」、「眾人」或「民眾」,在孟子看來,還不能算是「人」,而還僅是停留在「禽獸」(狗)的層級。    雖然民眾黨在其「核心理念」中設定多重欲追求實現的目標,包括「台灣的整體利益,人民的最大福祉」、「終止藍綠惡鬥、化解族群對立」、「實現民主自由、多元開放之台灣價值」,但是在民眾黨所舉出的這些目標裡面的「人」,並不是值得敬重,具有絕對主動自發性的「道德主體」的人,所以有關如何「定義」這些目標完成的內容、程度及手段,就只能交給代表「集眾人智慧於一身」的黨主席來界定。    雖然民眾黨強調政策的制定「應相信專業、尊重專業,並理性、務實、科學、數據、邏輯、客觀」,但因缺乏對「人作為人」的本質認識與尊重,因此所制定出來的政策,雖然「表面上」符合「理性、務實、科學、數據、邏輯、客觀」,但終究與其欲實現的台灣價值「民主、自由、多元、開放、法治、人權、關懷弱勢、永續經營」的目標背道而馳,而那些服從「集眾人智慧於一身」的黨主席的領導的,在民眾黨看來,當然是「人」,而任何質疑或批判黨主席領導的人,以「狗」來指稱對方,也就不足為奇了。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7/19
  • 投書 談侯友宜的「九二共識」

    2023.07.05 | 10:15

    談侯友宜的「九二共識」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3日接受中廣董事長趙少康專訪,他終於表態,「我接受合乎中華民國憲法的九二共識」,侯友宜解釋所謂「合乎中華民國憲法的九二共識」的內涵是「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他更強調,這種具有「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內涵的「合乎中華民國憲法的九二共識」,是兩岸和平穩定的共同基礎。    因為「憲法」是總統參選人將來若當選為總統,其執行權力的依據,因此我們可以藉由總統參選人個人對憲法的解釋,預先判斷出他將來執行其權力的合法可能性,並因此判斷出他想要擔任總統的適格性。    侯友宜說,他在<中華民國憲法>裡面找到了「九二共識」,而這個「九二共識」不是一般人所稱的「一國兩制」、也不是被蔡英文污名化的「九二共識」,而是具有「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內涵的、合乎中華民國憲法的「九二共識」,因此,按照侯友宜的看法,台灣的總統唯有奉行這種「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九二共識」,才是兩岸和平穩定的基礎,他所抱持的這種看法,就等於是公開宣告,如果他當選總統,為了兩岸的和平與穩定,他將貫徹執行這個「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內涵的、合乎中華民國憲法的「九二共識」。    但是,一般來說,所謂「主權」就是指「治權」,因此,不承認「主權」,就等於是不承認「治權」,反過來講,如果不否認「治權」,就等於是不否認「主權」,因此不可能存在,有如侯友宜所說的,「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九二共識」,他公開宣稱,要以這種不存在的「九二共識」作為兩岸和平穩定的基礎,這顯然是一個欺騙的行為。    又因為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1946年由中國人所制定,雖然經過<增修條文>的修訂,但現行有效的條文中仍保留「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固有疆域」、「自由地區」、「大陸地區」等規定,在外觀上仍然是一部以中國人之名義發布的憲法,所以,這部憲法對台灣人民而言,就是一部不具有民主正當性的「他律」的憲法,而「人」與「物」之所以不同,在於「人」是一種擁有理性及自由意志的存有者,其行動只服從於主動的自由法則(自己制定的法則),即能夠「自律」;而「物」則是缺乏理性及自由意志的存有者,因此,「物」的活動只能被動地服從於自然法則,即「他律」。    在政治上,如果統治者阻撓人民自立法律的「自律」,而強迫人民服從「非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的「他律」,則是將人民視為「物」在對待,這樣的統治者是一個獨裁的統治者。    因此,在這次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中,如果有參選人主張,要繼續維持這部對台灣人民而言是屬於「他律」的<中華民國憲法>,或主張這部憲法是「九二共識的憲法」、「一國兩制的憲法」、「一國兩區的憲法」、「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憲法」或是如民進黨所主張的「中華民國台灣的憲法」,而都要繼續維持這部「他律」憲法的存在,對於這種參選人,我們就可以直接判定,如果他當選總統或立法委員,將會是一個將台灣人民視為「物」來對待的獨裁者,這種人,即便在選舉期間對我們進行利誘或恐嚇,我們手中的選票,也絕不能投給他們。    這次選舉,請讓我們用手中的選票,一起來下架這部「他律」的<中華民國憲法>,及下架這些將「人」視為「物」來進行統治的獨裁者,而全力支持,尊重每個人的理性及自由意志,即尊重每個人的「自律」,主張透過全體台灣人民公投,來制定一部台灣新憲法的高雄市第六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郭倍宏,假如他能夠當選,那將象徵促使台灣人民追求自由、人權、尊嚴的腳步,向前邁進一大步。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7/05
  • 投書 從性騷擾案談台灣制憲的必要性

    2023.06.16 | 10:13

    從性騷擾案談台灣制憲的必要性     最近新聞媒體經常報導的性騷擾案,因侵害者具有黨政高層身分者為數不少,故引起台灣社會高度關注,這些案件自然也就成為此次總統及立委選戰,各政黨之間攻擊、防禦的焦點,如果我們仔細觀察這些位居黨政高層身分的人所犯下的性騷擾案,就會發現他們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這些侵害者都只將被侵害者當成「工具」,不同時把他們當成「目的」看待,強迫他人的意志屈服於自己的意志之下,是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這種行為與普遍台灣人民的意志法則無法共存。     另一方面,就中華民國憲法規定領土包括「大陸地區」領土、人民包括「大陸地區」人民而言,這部中華民國憲法,顯然否定台灣人民是國家主權者的身分,所以這部中華民國憲法也是只將台灣人民當成「工具」在使用,不將台灣人民同時當成「目的」看待,這是一部侵害台灣人民的人權的憲法,與普遍台灣人民的意志法則也是無法共存。    而那些阻撓或不積極參與由台灣人民自己制定新憲法的人,因為他們的阻撓與不參與的結果,使中華民國憲法繼續存在下去,他們也就都成為侵害台灣人民權利的共犯,這種阻撓與不參與的行為,是一種與普遍台灣人民的意志法則不能共存的行為。    而就實際侵害台灣人民權利的深度及廣度來看,中華民國憲法侵害台灣人民權利的嚴重性,並不輕於因性騷擾而受傷害的人民,但因目前各政黨都要繼續維持<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因此有關中華民國憲法侵害人權的問題,與黨政高層普遍犯性騷擾案之間關聯性的探討文章較少出現,媒體的報導也因此顯得相對的少很多。筆者因此嘗試探討那些阻撓台灣制定新憲法且又實施性騷擾的黨政高層人士的內在存心,並提出一個假設,如果要能夠逐漸地降低性騷擾案件的發生數量,唯有制定台灣新憲法才有可能辦到。    就一般地觀察來說,阻撓台灣制憲且實施性騷擾的黨政高層人士,這些人士的人格有一個相同的特徵,即具有野蠻、不文明的「惡質」人格特徵,也就是說,這些人都只以「力」,而不以「理」來看待人與人之間的相處關係,並且在自己的「力」大於對方的「力」的時候(例如選舉勝選,突然位居高位,掌握權力,男性對於女性、長官對於下屬、統治者對於人民等),他們便使用「力」來壓制對方就範,而受害者想藉由現存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來救濟自身的權利的損害,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這個<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如上所述,它視台灣人民只是國家中「部分的人民」,因而否定台灣人民是國家主權擁有者的身分。    中華民國的統治者與台灣人民的法權關係,依據這部憲法,統治者有如一個「只享有權利、而無需負擔義務」的上帝,台灣人民對統治者來説,則有如一個「只能負擔義務、不能享有權利」的奴隸,台灣人民在這部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下,只能被當成統治者權力使用的工具,也就是說只是一個「權利的客體」,不是同時被當成「目的自身」的「公民」,即「權利的主體」來尊重與對待,台灣人民在這部憲法中,只能有服從有「力」的統治者的命令的義務,並面對有力的統治者,台灣人民並無任何權利可言,這與普遍台灣人民的意志法則是無法共存的。    這個<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存在,目的並不是在「保障」、而是在「侵害」台灣人民的自由、人權、尊嚴,因此那些黨政高層人士,膽敢肆無忌憚地對被害人做出性騷擾及侵害人權的行為,就是憑藉著這部已被習慣使用的、反民主的、只講「力」、不講「理」的<中華民國憲法>,而在暗地裏或甚至明目張膽地,縱其私慾,幹出侵害台灣人民人權的勾當的。    當這些中華民國的黨政高層人士的性騷擾案一一的被揭發出來的時候,就更曝露出<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邪惡本質,因此為了使性騷擾及假藉國家公權力而侵害人權的不法案件發生數量能夠逐漸地減少,台灣人民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必須以行動相互強制對方,一起來制定一部能夠保障每個台灣人民的外在自由和諧並存的憲法,也就是行使每個台灣人民普遍立法的權利,強制每個的台灣人民(包括那些做出性騷擾的黨政高層人士)聯合起來,制定一部與普遍台灣人民意志法則能夠共存的憲法,來保障每個台灣人民的權利,這是目前台灣急需開始著手進行的工作。    因為只有在這樣一部由台灣人民自己制定,自己遵守的憲法,才能使每個人(包括統治者)具有服從憲法的「義務」意識,這樣一部由台灣人民自立的憲法,也才能夠限制統治者的權力,防止其濫用自由,而達到真正保護每個台灣人民的外在自由的目的,而根據這部台灣人民自定的憲法所制定出來的性騷擾防治法,因為它是出自台灣人民普遍聯合意志所制定的法律,因此對於這些不法行為,便具有無條件的約束力。    因此,只有在憲法及法律是出自台灣人民的共同自由意志所制定的條件之下,每個台灣人民(包括國家統治者)才會更主動守法,約束自己的外在行為的自由,以便與其他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和平共處,這樣才能夠逐漸降低國家的公權力侵害人權以及性騷擾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所以「制定台灣新憲法」,是使台灣脫離人人只講「力」、不講「理」的野蠻、不文明的互相侵害的狀態,而進入人人講「理」、守「法」的文明法治狀態的不二法門,因此筆者最後呼籲,那些性騷擾案件的受害者,以及所有關心性騷擾及假藉國家公權力侵害人權事件的有道德良心的人們,在這次總統及立委的選舉中聯合起來,用手中的選票強制那些具有惡質人格的黨政高層人士,一起來推動「制定台灣新憲法」,因為這樣做不僅能夠有效地降低性騷擾及假藉國家公權力侵害人權的事件發生的數量,這更是每個想免除不公、不義的台灣人民無法逃避的責任。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6/16
  • 投書 談民進黨前黨工被性騷擾事件

    2023.06.01 | 18:08

    談民進黨前黨工被性騷擾事件    民進黨一名前黨工昨天(5月31日)在臉書上自曝遭一名合作導演性騷擾,事後更疑似被吃案,引發社會關注,蔡英文總統今天(6月1日)出席「經濟日報2023大師論壇」,現場媒體喊話詢問「怎麼看前黨工被性騷擾卻疑似被吃案?」蔡英文聽到問題有癟嘴,然後望向媒體臉有一沉的感覺,隨即步入會場望向媒體沒有回答問題。之後總統府發言人林聿禪表示,總統蔡英文對於任何涉及性騷擾的事件表達嚴厲譴責,並支持民進黨中央調查此案,務必確保當事人權益。    民進黨主席賴清德今日上午則前往覺修宮參加呂仙祖祝壽大典,媒體多次重覆問題,詢問他對於性騷擾案件的態度,他都像是沒聽到一樣,直接離開,現場忙著發椪餅。之後則在其臉書上發布:「性平部主任和主席室主任已組成調查小組,將盡速調查並提出處置報告,同時,副秘書長許嘉恬即刻停職,後續繼續接受調查小組調查。」    對於此事件,我們先從法治面來探討,<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的定義,規定在第2條,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隨著工商社會不斷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距離愈來愈縮小,近距離相處的時間也愈來愈長,人雖然有理性的一面,能夠憑藉著理性來規範彼此的外在行為,尊重彼此外在行為的自由空間,使彼此的自由能夠和諧並存,但是,人也有動物性的感性一面,會因為受到感性刺激的影響,而失去理智,而作出非理性的行為,進而侵犯了他人的自由空間。    有鑒於此,人相互結合起來組成國家,透過制定法律來限制每個人的外在行為,使得每個人的外在自由都能夠在法律的保障之下獲得實現,人格尊嚴得以受到維護。這個涉及人格尊嚴的外在自由是必須受到絕對的保護的,也就是說,不管行為人對其所欲實施的行為賦予多高的價值,也都完全禁止行為人以侵害他人的自由來達成其所欲實施的行為。    因為法律只能規範外在行為,對於行為人內在的想法、動機不予規範,所以,雖然行為人內心想侵害對方的自由,但只要行為人對他人的自由不以外在行為加以侵害,他的行為便是合法,    因此,一部<性騷擾防治法>的制定,就是要防止行為人假藉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等活動機會,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就像上面所說的,<性騷擾防治法>是一部法律,所規範的對象只是行為人的外在行為,行為人內心的動機不予規範,所以,行為人內心雖然想性騷擾對方,只要不表現在外部行為,他就不犯法,但當行為人將它表現在外在行為,而侵犯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時,就必須受到處罰。    又因為<性騷擾防治法>所禁止的性騷擾行為,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得以和諧並存的必要條件,以讓每個人都可以有尊嚴的在社會上工作與生活,所以行為人不能以任合理由(包括以維護政黨及國家的名譽為理由)而使性騷擾行為合法,換言之,即便是民進黨因處理此事件而讓民進黨的民意支持度下降,也不能因為有此考慮而不依法處理。    本案的後續發展,我們期待,就如民進黨主席賴清德在臉書上說的:「我們不會轉身離開,更不會就這樣算了。」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4/06/01
  • 投書 為台灣造浪?為民主造浪?

    2023.05.17 | 10:30

    為台灣造浪?為民主造浪?     最近一部描述政黨幕僚工作者的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熱播,代表民進黨參選總統的賴清德也與黨工模仿劇中造型拍照,可見他個人對該劇喜愛的程度是很深的。    賴主席16日晚間在政大演講時,更向學生說:「如果不是很在乎生活品質,覺得服務社會很有意義,政治是很直接的管道。」他向在場的學生做出邀請,希望年輕人成為台灣的造浪者,每一個人都可以是「造浪者」。大家不是為了個人造浪,而是為台灣造浪,為民主造浪,一起來成為台灣的造浪者。   在《人選之人—造浪者》這支影片中,導演主要是在描述,台灣的政黨在總統選戰中,如何為自己的政黨候選「造浪」獲勝,黨工們個個提高警覺,絞盡腦汁,不惜犧牲一切「代價」,全力衝刺的過程。    導演在片中特別選擇了一些,為了「造浪」而被要求犧牲的「代價」,做為劇情對比的主軸,藉此「批判」現存的台灣政治文化,為了勝選而不擇手段的歪風。    這些在劇中被要求「以大局為重」而被犧牲掉的「代價」,包括「人對家庭的照顧義務」、「夫妻相互忠貞的義務」、「政黨對選民承諾必須遵守的義務」、「主管對自己人格也對部屬人格要尊重、不得藉故騷擾的義務」、「政黨不得故意散布假消息,擾亂社會秩序的義務」等等。    可見本劇的導演的「理念」是反對政治無限上綱的,政治必須服從「道德」的規範,而不受道德規範的政治,是不值得追求的政治。    代表民進黨參選總統的賴清德,模倣本劇情與民進黨黨工在民進黨黨部拍照,替本劇宣傳,也替自己宣傳,他並且在對政大學生演講時説:「如果不是很在乎生活品質,覺得服務社會很有意義,政治是很直接的管道。」    賴主席這句話給人的感覺好像影射,本劇中由導演選出,而被政治要求犧牲的那些「道德義務」,不管誰是侵害者,誰是受害者,在賴副總統眼中看起來,只不過是一些「可以不很在乎的生活品質」罷了!希望筆者的這點懷疑有誤,也希望這不是賴主席的真意。因為如果這是賴副總統的真意,那豈不說明了賴副總統也同意「政治」凌駕「道德」。    另外,賴主席向學生說:「每一個人都可以是「造浪者」。大家不是為了個人造浪,而是為台灣造浪,為民主造浪,一起來成為台灣的造浪者。」。    其實,如果台灣的政治文化,在不違反如本劇劇情所要求道德規範的前提之下,每個人為了「個人」造浪,也就能夠等於是為「民主」造浪、為「台灣」造浪,彼此之間不會產生任何衝突,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政治違反道德規範,那麼,不管你是在為自己造浪,還是在為台灣民主造浪,都是不應該被允許的行為。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5/17
  • 投書 台灣有法律嗎?

    2023.05.07 | 05:02

    台灣有法律嗎?     在台灣,每隔四年,由台灣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組成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的權力,而法律案可由立法委員或行政院提出,經由立法院審查、討論、協商、表決三讀通過後,再由總統公布,就正式成為台灣的法律,但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中華民國憲法第58、62、63、170、171條參照),所以,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台灣現在應該是有法律的。    但是,如果我們先不考慮憲法上面這些「規定」,而追問:「人為什麼需要法律?」、「制定法律的目的為何?」、「法律的正當性、有效性的基礎何在?」那麼,要回答「台灣有法律嗎?」這個問題,就不會像上面一樣那麼明白地肯定了。    首先我們追問的第一個問題:「人為什麼需要法律?」答案應該不難猜出,主要的原因是:「人會相互爭奪權利」,如果沒有法律來定分止爭,就只能靠暴力來定奪權利誰屬,但靠暴力來定奪,只能是暫時性的而已,當出現更大的暴力時,爭執又將再起。    因此,人的「理性」要求,大家一起約定,放棄私人暴力,共組公權力,來解決彼此之間的權利爭執。所以,人的相處必需有法律的理由是,因為只有透過「法律」來定分止爭,人才能夠脫離人彼此的暴力威脅,而這個理由同時也就是「法律制定的目的」,亦即,法律是透過大家一起約定,來限制每個人的外在自由,以達「保障」每個人的「權利」,所以「法律的制定目的」,就是在「保障每個人的權利」。    而「法律」既然是由人的「理性」要求「大家一起約定」而產生出來的,因此,這個「大家一起約定」就成為所有「法律的正當性、有效性的基礎所在」。理由就在於,既然制定法律,是要透過法律來限制每個人的外在自由,以便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因此,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就不能傷害每個人的權利。    但是,如果服從法律的人,不是制定法律的人,而是由「別人」來制定他們必須服從的法律,那麼這個「別人」,就有可能藉此制定法律的機會,制定出傷害大家權利的法律。所以,只有自己制定的法律,才不會傷害自己的權利,也才能達到,法律是用來「保障權利」的目的。因此,制定法律的權利,就只能藉由「大家一起約定」的原則來實現,這樣制定出來的法律,也才具有正當性及有效性。   基於以上的說明,我們再回頭看看那些憲法「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中規定,台灣的立法委員僅由「自由地區人民」投票選出來,而排除所謂的「大陸地區人民」的投票權,但卻規定這些台灣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可以「代表」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在內的「全體中華民國人民」行使立法權,這個規定,顯然違反,台灣的法律應該是由台灣人民「大家一起約定」的原則,使得台灣人民在遵守立法委員制定的法律時,成為是在遵守「別人」制定的法律,這讓台灣人民的權利因此受到了傷害。    按理,台灣人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只能「代表」台灣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委員不能任意超出台灣人民的授權,而主張「代表」其他人民,否則他們就喪失「代表」台灣人民的資格,這是必然的道理,即便<中華民國憲法>或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261號)有作此背理的規定及解釋,亦應無任何效力可言。    因此,這些由台灣人民定期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不圖變更<中華民國憲法>上相關不合理的規定,竟然反其道而行,對外仍偽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代表」包括所謂「大陸地區人民」的「全體中華民國人民」行使立法權,而繼續傷害台灣人民的權利。雖然立法程序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合法,法律案都經過提出、審查、辯論、協商、表決三讀通過後,再送總統公布,但是這些立法委員所制定出來的法律,終究還是一個違背,台灣的法律應由台灣人民「大家一起約定」的正當性及有效性原則。    這些台灣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強制台灣人民服從別人制定的法律,其目的我們可以肯定的說,並不在於藉由法律,來限制每個台灣人民的外在自由,以保障每個台灣人民的權利免於被他人侵犯,而是正好相反,台灣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依據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偽稱」代表台灣人民行使立法權,其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強制台灣人民服從,他們就成為了完全不受台灣民意限制、只有權利而無義務的超級特權份子。    台灣存在這批享有超級特權的立法委員,恰恰好是對台灣人民的自由權利的最大侵害源,因為這些所謂的「法律」,都是這些超級特權份子用來偽裝其「暴力」的工具,都不是基於全體台灣人民的自由意志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因此,「台灣有法律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沒有」。    台灣因為有這部否定台灣人民自立法原則的<中華民國憲法>的存在,使得台灣人民無法享有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只能被迫服從別人恣意制定的法律,但是,一個沒有法律存在的台灣,是台灣一切暴力產生的溫床,在台灣生活的每個人,在面對暴力威脅的狀況下,所有的人(包括政黨、政治人物、立法委員、統治者、官員等等)都不可能得到安全。    為此,每個台灣人民都有「義務」,讓台灣脫離這種無法律的暴力狀態,也有「權利」強制其他不願放棄<中華民國憲法>的人,強制他們放棄,透過大家一起約定,共同制定一部「台灣共和憲法」,再依照這部憲法,選出立法委員,限制其立法權的行使,只能「代表」台灣人民行使立法權,唯有這樣做,台灣才能擺脫無法律的暴力狀態,而進入真正擁有法律的文明狀態。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5/07
  • 投書 我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嗎?

    2023.05.04 | 11:51

    我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嗎?     目前生活在台、澎、金、馬的人,都有一張上面寫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證件,藉著這張證件,證明了「中華民國」這個國家是存在的,而且也證明了你是屬於「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所以,若依照這張身分證的事實來看,確定我是中華民國的國民,應該是沒有疑問的。    但是,如果我們從另一方面,也就是從國家成立的基礎、原則及目的來看這個問題,得出的答案可能就會不一樣。    首先我們會問,國家是「自然」生成的呢?還是「人為」造成的呢?答案當然是「人為」造成的。而如果我們再問,那麼人為什麼要造成一個國家呢?那麼答案就有可能有好幾種,但比較一般性的說法是,人會互相侵犯,如果沒有共同成立一個擁有公權力的國家,來制定法律,並且依據法律強制限制每個人的外在自由,使其不得侵犯其他人的依據法律的自由,那麼,人彼此互相侵犯的狀態便無法停止,且會持續下去。    但是,這種人人互相侵犯的狀態,是不能見容於人的理性的。人的理性必然要求,每個人都必需脫離,這種人人相互以暴力侵犯彼此的野蠻狀態,共同立法,並依法約束彼此的外在行為,使每個人的自由都能夠和諧並處。    由上面的說明,我們就可以得出,國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要保障每個人的外在自由,也就是要保障每個人的權利不被侵害,因此,大家相約共同立法,並服從共同的立法所成立的共同體。    如果我們不從每個台灣人民,都擁有一張「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這個事實,而是從上面這個「理性」的標準,來檢驗「中華民國」這個所謂的「國家」,我們就會發現,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中華民國憲法>是1946年由中國人所制定的,並於1954年已由中國人廢止不用了,而所謂的「中華民國」是當時由中國人依據孫中山遺教所創立的,並不是台灣人民所創立的國家,而且中華民國的領土是指在大陸地區的「固有疆域」,中華民國的人民則是指「大陸地區人民」。    既然「中華民國」不是由全體台灣人民所創立,<中華民國憲法>也不是由全體台灣人民共同制定的憲法,而中華民國的「領土」也不是指台、澎、金、馬,中華民國的「人民」也不是指台灣人民,因此,根據理性,台灣人民生活在所謂的「中華民國」之中,並無法使台灣人民脫離人人相互侵害,包括來自於那些偽稱代表「中華民國」的統治者的侵害的狀態,而真正讓每個台灣人民的自由權利獲得保障。    所以,我們可以肯定地說,中華民國不是台灣人民的國家,台灣人民也不屬於中華民國,而台灣人民為了保障自己及其他每一個人的自由、人權及尊嚴,為了能夠彼此尊重對方、並且維持和平相處,台灣人民有權利,也有義務,為自己制定一部新憲法,創立一個新國家。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5/04
  • 投書 是依法課稅,還是變相搶奪?----談台灣制憲的必要性

    2023.05.02 | 11:47

    是依法課稅,還是變相搶奪?----談台灣制憲的必要性     為保障每個人私人財產的安全,經由一群人一起制定出來的法律,大家一起遵守,這種法律,就稱為「公法」。    「公法」也可以透過,由這群人選舉他們的「代表」,來制定或修改法律而產生出來,但由他們的「代表」所制定或修改出來的法律,也不能違反----是由這群人「自定法律」的原則,如果違反此一「自定法律」原則,那麼由他們的「代表」所制定或修改出來的法律,就不能夠算是「公法」。       在一個有公法存在的狀態,就稱為「公法狀態」,因為它是經由「大家一起」制定的公法,所以又稱為「公民狀態」,相反地,在沒有一個公法存在的狀態,就稱為「自然狀態」或稱為「私法狀態」。    台灣目前這部,被統治者用來作為執行權力依據的<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是由台灣人民選出的「代表」所修訂出來的「最高的」法律,其內容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在內的「全體人民」,領土則包括大陸地區在內的「固有疆域」,所以,這部憲法明顯違反台灣人民「自定法律」的原則。    <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雖然經由台灣人民選舉的代表----立法委員,所修訂出來的,因為它違反台灣人民「自定法律」的原則,因此,它對台灣人民而言,就不是屬於「公法」,又因為它是「最高的」法律,由立法委員制定出來的其他所有的法律,都不能與它相牴觸,因此,其他所有的法律,也都不是「公法」。    在「自然狀態」中,因為沒有「公法」存在,因此無法保障每個人的私有財產,但是,如果有人期待並準備進入「公法狀態」,以保障每個人的私有財產,這時他的私有財產,就在他的這種期待與準備中,將成為了有「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而對於那些不打算與他一起進入公法狀態的人,他就有權抗拒他們對他的私有財產的干涉。    如上面的說明,台灣目前尚無「公法」存在,還處在「自然狀態」中,大家沒有一起制定法律,約束每個人的外在自由,禁止對彼此的私人財物加以干涉,因此,每個人的私有財產都無法獲得確保,但是在這其中,如果有某部分的台灣人民,期待並準備大家一起來制定一部公法---「台灣共和憲法」,來保障每個人的私有財產,這些對建立台灣成為公法狀態抱持期待與準備的台灣人民,他們的私有財產,因此便成為了有將受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他們也就有權利抗拒,那些不想與他們一起進入台灣的公法狀態的人(這些人包括任何的個人,以及用中華民國名義進行課稅的政府)對他們私有財產的干涉。    所以,為了保障每個台灣人民私有財產的安全,每個人都有義務,必須一起來建立台灣的公法狀態,也就是制定一部「台灣共和的憲法」,並且,那些「想制定」這部共和憲法的人,就有權利強制那些「不想制定」這部共和憲法的人(不管是個人,政治人物或政黨),必須一起來制定,並且在這部「台灣共和憲法」尚未被制定出來之前,那些「想制定」的人,也有權利抗拒來自那些「不想制定」的人對我的私有財產的干涉,即便他們是以國家「課稅」的理由,所進行的干涉,因為這種干涉,說穿了就是一種變相的搶奪罷了!    所以,為使國家課稅具有正當性,所有的台灣人民必須聯合起來,共同制定一部「台灣共和憲法」,作為國家課稅的依據,否則永遠無法消除,每個台灣人民的錢,是被變相搶奪的事實!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5/02
  • 投書 走出自然狀態,進入法權狀態----制定台灣新憲法的理由

    2023.04.27 | 11:26

    走出自然狀態,進入法權狀態----制定台灣新憲法的理由     每個人都有天賦的權利,對於屬於自己的物品,不管是將它帶在身上,或放置其他任何地方,有權禁止別人侵奪它。在一個「國家」尚未被「合法」建立起來的「自然狀態」中,如果每個人都能以理性控制自己的慾望,相互尊重彼此的權利,和平相處,那就不需要有「國家」的建立。    但是,當一個人放縱自己的慾望,來綁架自己的理性時,侵奪他人之物的事情就會發生,在國家尚未被合法地建立起來的自然狀態中,當有人「非理性」的侵奪你的東西時,你只能靠你自己的力量加以抵抗,在這種「以暴制暴」的自然狀態中,是人與人彼此關係處在矛盾、對立最尖銳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就算你的力量暫時可以戰勝對方,但對方如果集合更大的力量或利用狡計,也有將你打敗的時候,因此,人處在如此的暴力相因相循的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將過著隨時有可能遭受彼此暴力侵害的日子,自由使用私人物品的權利,也無法得到確保。    人的「理性」見此狀況,就要求所有的人必須聯合起來,透過共同意志的立法,及組成公權力執法,以確保在自然狀態中,每個人的自由使用私人物品的權利不被侵犯,這個由所有的人聯合起來共同立法,並組織公權力執法的狀態,就是一個「法權狀態」、或稱「公法狀態」、「公民狀態」、「國家狀態」,而一個尚不存在,所有的人聯合起來共同立法,並組織公權力執法的狀態,就稱為「自然狀態」或稱「非法權狀態」、「私法狀態」。    在自然狀態中,人們憑藉著私人暴力解決彼此的權利爭執,而在法權狀態中,人們則憑藉著公共的暴力(國家公權力)解決彼此的權利爭執,而人只有處在「法權狀態」中,每個人的外在自由,才能夠在依據「普遍自由原理」的理念,所制定的法權法則及公共法律和諧共處。    所以,所謂「國家」,就是指為保障人民的權利,由服從法律的人民,聯合起來「自立法律」的共同體,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在一個國家中,如果人民服從的法律,是人民自立的法律,這便是一個「合法的」國家,反過來說,如果人民服從的法律,不是由人民自立的法律,則雖然有國家的存在,但是,這種國家不能稱為「合法的」國家,而是一個仍然處在「自然狀態」中的國家。    既然國家存在的目的,是在於保障人民的權利,而國家要達到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國家的法律就必須是,出自於人民總意志自立的法律,否則便無法達成國家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因此,由國家的統治者或者人民的代表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就不能相反「人民自立法」的原則,否則,國家將喪失其存在的目的,而無法被「合法地」建立起來,也因此每個人就只能停留在「以暴制暴」的自然狀態中,而統治者本身,就成為侵害人權的最大暴力來源,每個人(包括統治者自身)的私有物品,也因此無法獲得確保。    現在我們台灣使用的這部最高的法律----《中華民國憲法》,是由中國人民於1946年制定,它包含中國領土及人民在內,且已遭中國人民廢棄不用,其效力早已經不存在了,對台灣人民而言,統治者的權力,依據這部憲法執行,完全不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因為這部「一中憲法」,否定台灣人民「自立法律」的權利,使台灣社會無法走出以暴制暴的「自然狀態」,進入人人權利有保障的「法權狀態」。    更加可惡的是,不管由國民黨或民進黨所推派的,歷屆台灣民選的總統及立法委員的當選者,個個都只知鞏固自己的權位,而違背台灣人民的付託,不為台灣人民制定一部符合台灣人民「自立法律」原則的憲法,作為約束其自身權力的行使,以達保障台灣人民的權利的目的,卻個個縱容私慾綁架自己的理性,仍然拿這部對台灣人民不具「正當性」、「合法性」的《中華民國憲法》,作為其權力濫用的護身符,讓台灣身陷在人與人彼此之間、政黨與政黨彼此之間不講「理」,只講「力」的持續惡鬥的「自然狀態」中,而奪取總統及立法委員大位者,其本身的所做所為,就成為侵害台灣人民權利的最大暴力來源。    所以,為了使台灣人民能夠脫離彼此暴力相向的「自然狀態」,進入彼此尊重對私有物自由使用的「法權狀態」,我們主張應該停止適用,這部阻止台灣建立法權狀態的《中華民國憲法》,依據台灣人民自立法的原則,制定一部台灣新共和憲法,唯有這樣做,才能提升人民的道德修養,並裨益台灣及世界的穩定與和平。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4/27
  • 投書 人民的自由不容剝奪---談郭倍宏被警包圍事件

    2023.04.21 | 12:23

    自由!人權!尊嚴! [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系列報導] 《人民的自由不容剝奪---談郭倍宏被警包圍事件》     為主張制定台灣新憲法,而宣佈參選高雄立委的前民視董事長、喜樂島聯盟主席郭倍宏,在其個人的臉書上連續發文指出,4月15日下午五六點鐘,他在住家高雄美術館附近和人握手發傳單,沒有大聲喧嘩,沒有大聲公,更沒有在LA RUE 文創設計公司承辦的市集內擺攤,突然現場來了五六名彪形大漢戴著頭盔的高雄鼓山分局的警察,把他團團圍住刁難,說有民眾檢舉,他違反道安條例,影響行人用路安全,還語出恐嚇挑釁看他是否敢再靠進一步。郭倍宏表示,當時如果掉落陷阱,極可能當現刑犯立刻處理。    鼓山警分局長陳奕良對此則回應說,是郭倍宏在管制區發海報,承辦市集的主辦廠商LA RUE 文創設計公司的執行長洪健哲先生勸離他二次,他不聽,洪健哲才向警方檢舉。警方接獲檢舉才前往現場了解,確認沒有違規狀況後,就回到崗位繼續執行交整勤務,並沒有限制郭倍宏行動自由,也沒有驅趕他離開。    警分局長陳奕良又說,沒有這麽嚴重,是他反應過度,警察的頭盔只是安全帽,沒有特別用意。他又澄清,現場警方並非是包圍,只是站的比較靠近想了解現場情況。我們應該不要在包圍這兩個字上著墨。    對於鼓山分局長陳奕良的說法,郭倍宏在臉書上反駁說,首先,我們發海報的工作人員距離該市集至少500公尺遠,洪健哲有千里眼看得到我們?根本沒有所謂的管制區,人行道有管制區?我方人員遠在500公尺外,跟該主辦單位辦的市集八竿子打不著。我則是在路邊跟人打招呼,我們的工作人員發海報遭警方刁難,我聞訊後到場不過幾分鐘時間,警察看到我,立刻再回頭,「烙人」來將我團團包圍住。當時,我們已經退讓到美術館街角,我向民眾握手寒喧,警方卻大批圍上來 如「烙兄弟」一樣,當場把選民嚇跑了。    郭在臉書上又說,到底整件事有多荒唐?據內部消息,今天上午,於15日在美術館週邊承辦市集的主辦廠商LA RUE 文創設計公司執行長洪健哲先生,遭到陳奕良分局長約談,威脅要求洪健哲做偽證。要洪對外說我們在管制區發海報,還說主辦單位的工作人員上前勸導我二次,我不離開才會報警。我不在現場,如何勸導我二次?請記住,發海報的是工作人員,實在夠鬼扯的了。    郭倍宏也因此帶著他的V怪客手持著寫上:「請出示檢舉電話通聯紀錄」、「新白色恐怖復辟」、「還我握手、發傳單權力」、「六個警察包圍一個小老百姓,這樣對嗎?」、「人民有握手、發傳單權力」、「警察勿淪為政治打手」等標語的牌子到鼓山警分局,要求警方說明清楚。高雄警局對此則回應,希望郭提告,郭則回應,既然如此,只好順應「警意」,一定提告。    我們從以上事件發生,雙方當事人郭倍宏與鼓山警分局長陳奕良,互相指責的對話內容及所提供的現場照片,筆者認為,警察的作為已侵犯到郭倍宏想藉由發傳單、與人握手寒喧,表達自己的參選理念的行為自由,理由是:    警察到達現場,既然發現郭本人及其團隊,並無在行人通行處設攤妨礙行人通行、或使用車輛擴音器或大聲公擾亂民眾安寧,或有藉由發傳單或打招呼騷擾民眾等違法事實,只是單純的與民眾打招呼、握手寒喧、發傳單,並無妨礙民眾的行為自由,也就是說,當時郭的握手寒喧與發傳單的行為自由,與在場民眾的外部行為自由,並沒有發生任何衝突的現象,而且是大家都可以和平共處,這時如果有人對郭的自由行為進行任何的干涉或阻礙,就是對郭本人的自由造成侵害的人。    所以,當警察到達現場,看到這個和平的現象,這時警察就應立即回到崗位繼續執行交整勤務,不應該再接近郭的正在發傳單的團隊,藉口「說明」有人檢舉之事,使得郭的工作團隊發傳單的自由受到警察的干擾而中斷,連帶也使得正在他處與民眾打招呼的郭本人,聞訊中斷與人打招呼,不得不趕過來了解原因,而在郭本人趕來時,郭也不是現行犯或通緝犯,警方也不應該再呼叫5、6名彪形大漢戴著頭盔的高雄鼓山分局的警察把他團團圍住刁難,如「烙兄弟」一樣,當場把選民嚇跑了,還語出恐嚇挑釁看他是否敢再靠進一步。警察這些作為,顯然濫用權力,侵害人權。    雖然事後鼓山警分局辯稱「現場警方並非是包圍,只是站的比較靠近想了解現場情況」、「並沒有限制郭倍宏行動自由,也沒有驅趕他離開」、「沒有這麽嚴重,是他反應過度,警察的頭盔只是安全帽,沒有特別用意」、「雙方認知有差距」,但警方這些狡辯之詞,均無法掩蓋他們已經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的事實,完全不值一聽。    如果事情進一步有如郭倍宏所稱:「於15日在美術館週邊承辦市集的主辦廠商LA RUE 文創設計公司執行長洪健哲先生,遭到陳奕良分局長約談,威脅要求洪健哲做偽證。要洪對外說我們在管制區發海報,還說主辦單位的工作人員上前勸導我二次,我不離開才會報警。」    那麼此事件對台灣社會的傷害的嚴重性,就不可以等閒視之,對高雄市鼓山警分局長陳奕良個人來說,如果真的威脅人民作偽證,這是傷天害理、違背自己的良心的行為,此陰影將永留在其內心,揮之不去,使自己受到他自己良心的指責,將使得自己瞧不起自己。    而對社會大眾來說,充當人民保母,受人民尊敬、信任的警察,卻反過來脅迫人民作偽證,人民日後將對警察的作為產生懷疑,不再完全信任,內心不再有敬重之感,且日後也將因此引發更多的社會暴戾之氣,整個台灣的社會治安也將付出更大的代價。    但話說回來,如果真有分局長強逼人民作偽證之事發生,因為做這種事,所產生的禍害是如此之大,一般來說,這絕不可能是分局長個人「所能」及「所願」作出的決定,背後一定有更高的層級在操弄,這種事才有可能發生,因為此事件的受害人郭倍宏,他為使國家公權力真正能夠落實保障人民自由、人權、尊嚴的目的,他與那些台灣的其他政黨主張,要維持現有的侵犯人權的《中華民國憲法》不同,而是主張須制定一部台灣新憲法,才能落實限制國家公權力的執行,包括警察權力的濫用,唯有這樣才能確保每一個台灣人民天賦的自由、平等與尊嚴,在台灣這片土地上落實生根,他也因此宣布將代表喜樂島聯盟在高雄市參與2024年的立法委員選舉。    郭倍宏所抱持的理念,及為實現此一理念所採取的和平的發送傳單及與人打招呼寒喧的行為,理應受到警察公權力的保障,怎麼可以反過來對他進行無理的阻擾呢?鼓山警分局如此作為,豈能不令人聯想到「警察淪為政治打手」之嫌疑嗎?    此事件雖然雙方決定進入司法程序,由法院作裁決,但就如郭倍宏在臉書上所說,不排除社會的審判即將開始!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4/21
  • 投書 請問賴清德主席 「台灣要走哪條路?」

    2023.04.18 | 16:45

    請問賴清德主席:「台灣要走哪條路?」     民進黨主席賴清德16日出席《宜蘭縣信賴台灣之友會》成立大會時提到:「最近蔡英文出訪、同時馬英九也有中國行,正是台灣兩條不同的路。馬英九是走回過去,要找回一個中國的一中框架,這條路若繼續走,未來是終極統一。蔡英文是民主道路上自信勇敢,未來走向世界。」    接著他問大家:「哪一條路才是台灣應該要選擇的路?」他自己則回答:「蔡英文總統的路才是台灣應該要走的,要繼續壯大民主這條路。」賴主席又說:「用民主、和平、繁榮三個標準來檢驗,馬英九選的這條路,民主這條路就擋起來了。」(以上內容引自4月16日Newtalk新聞 《「馬英九的一中就是終極統一」 賴清德嘲笑:台灣是被侵略者卻有人反戰 》的報導)    對於賴清德主席,藉由兩位前後任台灣民選總統出訪的國家不同,就依此判定出訪中國(2014年6月6日賴清德也曾訪問上海)的馬英九走的路,是一條「一中框架」、「終極統一」的「擋起民主之路」,而將參訪美國的蔡英文,判定她走的路是一條走向世界「壯大民主之路」,也因此他要求台灣人民要選擇蔡英文總統的「壯大民主之路」。    其實,已經成為民進黨2024總統候選人的賴清德主席,應該很清楚,做為一個民選的台灣總統,要走的路,是不能夠憑自己的喜惡而作選擇的,而是必須依據「憲法」的規定,如果台灣的憲法規定,台灣只能走「一中框架」、「終極統一」的「擋起民主之路」,那麼在未變更憲法規定的情形之下,任何一位台灣民選總統,不管是由誰來擔任,也不管他所屬政黨的主張如何,都必須貫徹執行「擋起民主之路」,不能擅自執行「壯大民主之路」,否則就是無視憲法存在的「違憲」行為。    所以,身為代表民進黨角逐2024總統大位的賴主席,既然已經知道,現在台灣使用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明文規定一國兩區的「一中框架」的憲法,而且也是一部規定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追求國家「終極統一」的憲法,在此憲法規定未變更前,或總統自己不想變更而宣稱要繼續「維持現狀」前,此憲法規定仍然繼續具有效力,必須貫徹執行之。    所以,如果賴主席據此一「一中框架」及「終極統一」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作依據,判定馬英九的訪中之行是一條「擋起民主之路」,是合理的判定,但是對於宣稱要「維持現狀」,也就是維持遵守《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蔡英文總統的訪美之行,卻判定她是「壯大民主之路」,後面這一個判定,實在無法有取信於人的理由。    賴主席不以現行台灣使用的憲法作依據,竟以總統出訪的國家作依據,來判定馬英九走的是一中框架、終極統一的「擋起民主之路」,而蔡英文走的是走向世界「壯大民主之路」,用這樣的理由作判斷,是無法說服人民的。    既然馬英九及蔡英文兩位總統職權的行使,所依據的這部「一中框架」、「終極統一」的《中華民國憲法》都未變更,所以確切的說法應該是,他們兩位所走的路線,都是遵循著這部「一中框架」、「終極統一」的《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路,也就是說,這兩人所走的路,不會因為其出訪國家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應該都是「擋起民主之路」,其中並無存在,如賴主席所講的,蔡英文總統所走的是一條「壯大民主之路」。    釐清此點之後,我們就可以明白,擺在台灣人民面前的只有一條「擋起民主之路」,並不存在一條可供台灣人民選擇的,如賴主席宣稱的「壯大民主之路」,理由就在於這部「一中框架」、「終極統一」的《中華民國憲法》的存在,再加上台灣民選總統不想變更它,宣稱要「維持現狀」,繼續要依據這部憲法執行他的總統權力,因而成為「擋起民主之路」,使台灣的民主無法實現。    而既然賴主席自己宣稱,要選擇「壯大民主之路」,同時也「要求」台灣人民必須選擇這條「壯大民主之路」,那麼台灣人民將更有理由,「要求」賴清德主席,於當選總統之後,應著手進行台灣憲政的翻修,排除「一中框架」、「終極統一」的《中華民國憲法》的阻礙,與台灣2300萬人民共同攜手,打造一部能夠保障每個台灣人民的自由、人權、尊嚴的新憲法。而相信台灣人民的這個「要求」,應該不會遭到賴主席的拒絕,否則,賴主席「要求」台灣人民選擇「壯大民主之路」,豈不成了「空話」。    賴主席於該會上也提到:「至於和平,民進黨過去為民主打拼,未來要為和平打拼;但和平絕對不是去接受一個中國原則,因為台灣民眾反對;和平不是靠接受92共識、一國兩制,台灣人民也不接受。」    既然賴主席「堅信」,台灣人民必定會拒絕「一個中國原則」、拒絕「92共識」“「一國兩區」,那麼藉此「堅信」,也請賴主席一起來,與台灣人民共同攜手,排除這部直接侵害台灣國家主權、侵害台灣人民的自由、平等、人權及尊嚴的《中華民國憲法》,相信也會得到全體台灣人民的支持,因此,筆者在此建議賴主席,以「廢舊憲、制新憲」作為號召,並將它定位為2024總統選戰的主要訴求,相信必定能夠一呼百應,擊敗其他政黨的候選人,而獲得高票當選。    對於近來有傅大為等學者發出反戰聲明,賴主席在該會中也嘲笑稱:「但台灣是被侵略者耶。什麼人才有條件出來反戰?侵略國才有資格反戰。台灣是被侵略國,咱只有一個目標,就是反侵略、保和平。」    而就每個台灣人民天賦的自由、平等、人權、尊嚴而言,台灣目前這部「一中框架」「終極統一」的《中華民國憲法》,及依據它執行權力的總統,就是台灣人民天賦的自由、平等、人權、尊嚴的「侵略者」,而台灣人民就是「被侵略者」。    因為賴主席是最有希望獲得人民擁戴,而登上總統大位之人,希望由您來扮演「反戰者」的角色,排除這部憲法對台灣人民的侵害,並聯合全體台灣人民,一起制定一部對外主權獨立、有自己國格,對內保障每個台灣人民自由、平等、人權及尊嚴的新憲法,藉此達到挺民主、反侵略、保和平的目標,如果賴主席真的這樣做了,相信不但不會遭受那些反戰學者們的嘲笑,反而會得到全體台灣人民的敬重!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4/18
  • 投書 評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提名記者會的談話

    2023.04.13 | 17:08

    評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提名記者會的談話     民進黨12日提名賴清德參選2024總統,賴清德在提名記者會上談到,2024年不是「戰爭與和平」的選擇,而是「民主與專制」的抉擇,且預告將進行民主團結、民主治理、民主和平3大民主行動,推動國家的希望工程,達到民主、和平、繁榮的目標。    綜觀這次記者會的談話內容,他使用「民主」一詞的次數,就達20多次,與他今年2月15日在民進黨中執會中,針對國民黨副主席夏立言率團赴中所發表的談話,呼籲朝野,堅持「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相比較,這次的談話似乎有意避開較有爭議的「憲政體制」,而單純以「民主」為競選口號,心想這樣較不會引起爭議,選戰較好打,我們由此可看出,民進黨為獲取人民的選票,其競選團隊絞盡腦汁的程度,實在令人讚嘆!    但是,「民主」的實現,只能透過「民主的憲政體制」的建立,才得以實現,而民主的憲政體制的建立,就必須是透過,將「反民主」的憲政體制排除掉,因為這兩者的意函是相同的,也就是說,要實現民主,就必須建立民主的憲政體制,而要建立民主的憲政體制,就必須將「反民主」的憲政體制排除掉,如果不排除「反民主」的憲政體制,就沒有所謂的民主憲政體制建立,而沒有民主憲政體制的建立,也就沒有民主可以被實現。    所以,在缺乏「民主的憲政體制」的保障的情形之下,單純談論「民主」,這種「民主」只是一個存在於理想中的「幻影」而已,根本無法達到民主團結、民主治理、民主和平的目標,所以,民進黨的競選團隊的絞盡腦汁,也只能是白費力氣了。    台灣的「民主」,因為受制於這部「反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而無法實現,例如:一、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將國家立基於國民黨所信奉的「三民主義」之上(憲法第1條),而不是立基於全體台灣人民的聯合意志之上,這使得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偏離台灣人民的意志,對台灣人民的人權造成傷害。二、憲法規定固有疆域,包括沒有統治事實的「大陸地區」,不得變更(憲法第4條、增修條文第1條),這造成台灣國家主權無法獨立自主,傷害台灣國家的主權。三、不顧台灣人民自由與平等的權利,強迫人民接受,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需要,在「自由地區」選出的總統及立法委員,他們可以代表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在內的全體人民(增修條文前言、第2條、第4條、第11條),嚴重破壞台灣人民應享有的國民主權原則。    以上列舉的反民主的憲政體制一日不除,台灣就不可能有民主的憲政體制的出現,而沒有民主憲政體制的台灣,台灣也不可能有「民主」的出現。    請問那些想在2024年謀取總統及立法委員大位的候選人,難道你們還想繼續維持這個反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迫害台灣的民主嗎?難道你們還要妄想藉由喊出「民主」的口號,而騙取選票嗎?你們這樣做會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4/13
  • 投書 從馬英九訪中,談《中華民國憲法》的危害

    2023.04.05 | 12:23

    從馬英九訪中,談《中華民國憲法》的危害    國民黨為平衡民進黨演出蔡英文訪美戲碼,可能對國民黨2024總統及立委選情帶來的衝擊,決定由馬英九以祭祖名義組團,也到中國演出參訪戲碼,就像在2012年,當時的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到中國面見當時的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時,面對媒體談論《中華民國憲法》是「一國兩區的憲法」一樣,4月2日馬英九在湖南長沙大學一場演講中,也引述《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條文的規定,宣稱:「不論是在台灣、在大陸,在《中華民國憲法》上都是屬於一個中國。」   此話一出,民進黨認為已逮到機會,立刻令陸委會主委丘太三發布新聞稿指出:「馬英九唱和呼應中共企圖侵吞台灣的「一中原則」主張,完全與台灣民眾認知背道而馳,不僅矮化台灣,更嚴重悖離台灣從未屬於中國的事實,傷害我國家主權尊嚴。」針對陸委會的批評,馬英九辦公室嚴正聲明:「請蔡英文總統表態,是否屬於政府立場?如果是,請宣布裁撤陸委會,公開承認中國大陸是另一個國家。」觀其雙方批鬥的理由,與2012年當時民進黨在野時,對吳伯雄的批鬥理由及國民黨的回應理由相較,只是在朝、在野兩黨角色互調,其實相差不多,可說是了無新義。    這場為了贏取2024大選,國、民兩黨的前、現任總統藉由出訪外國,所進行的互控戲碼,雖然對台灣人民而言,雙方互控理由,已經是「了無新義」,但雙方當事人卻還是認真地賣力演出,國民黨認為「一中憲法」、「一國兩區憲法」的說法,不僅是現在台灣所使用的「憲法上」有明文的規定,而且這種規定也是避免兩岸衝突,謀取兩岸和平的基礎,因此到中國宣揚「一中憲法」、「一國兩區憲法」是對台灣人民有利益的作為,應該受到肯定與鼓勵。    但是站在民進黨的立場,雖然無法否認台灣現在使用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也無法否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一國兩區」有明文的規定,但卻認為「憲法上」所稱的「大陸地區」,「事實上」並不隸屬於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範圍,而是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範圍,因此,將這部只適用於台灣的憲法,說成「一中憲法」及「一國兩區憲法」,將掉入中共統戰的圈套,對台灣人民相當不利,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中華民國台灣」,這樣對台灣人民才是最有利益的。     如果我們只從「憲法是用來保障人民利益」的觀點,來評斷國、民兩黨所作所為的憂劣,我們實在難以取捨,兩黨究竟孰優孰劣,因為「利益」牽涉到每個人個人的主觀需求,因此無法找到一個普遍的共同標準,做出令每個人都接受的回答,但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從憲法是保障人民追求利益的「自由」的觀點,來評斷國、民兩黨的作為,那麼要評斷究竟是國民黨主張的「一中憲法」、「一國兩區憲法」或者是民進黨主張的「中華民國台灣的憲法」,孰優孰劣,就很容易判定。    因為,從憲法是保障人民的「自由」的觀點來評斷,這種保障人民自由的憲法的實現,只能是由「服從法律的全體人民」自己制定的憲法,因為唯有透過人民自定的憲法,並強制每個人民服從這部人民自定的憲法,這樣在人民彼此相互平等的強制狀態下,每個人的自由因此就能獲得保障。    而一部由別人制定的憲法,強迫人民遵守,人民將被這種外來的強迫而喪失一切的自由,在人民喪失一切自由的情形之下,每個人將無法自主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實現自己的人生目的,而只能凡事依靠國家的施捨,人民的命運與前途,因此被統治者所牢牢掌控,人民在統治者眼中,只能是服從法律命令的「人民」,而不是擁有國家主權的「公民」,人民因此只是政黨用來騙取選票的「工具」,每個人民內在擁有的人格尊嚴,將不會得到統治者應有的敬重,人民的一切權利也將被剝奪殆盡了。    所以,如果我們以憲法是用來「保障人民自由」的觀點,而不是用來「保障人民利益」的觀點,來評斷國、民兩黨的對馬英九訪中事件的互控與主張,我們可以看出,不管是國民黨主張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或一國兩區憲法,或是民進黨主張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台灣」的憲法,既然這部《中華民國憲法》不是由服從台灣法律的2300萬台灣人民的聯合意志所制定的憲法,我們就可以判定這部憲法無法達成保障台灣2300萬人民的自由,不管是國民黨或民進黨如何定義這部憲法的屬性,或想以利益或不利益台灣人民的理由,利誘或脅迫台灣人民繼續接受這部非理性的「他律憲法」,台灣人民終將認清,此次馬英九訪中事件,國、民兩黨表面上互相使用「了無新義的理由」指控對方的不是,其實國、民兩黨在「維持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目標是一致的,國、民兩黨想繼續要利用、操弄這部違反公平正義的《中華民國憲法》,欺壓台灣人民。    台灣人民已經受夠了這種壓迫,我們誓言團結在一起,除非國、民兩黨一起主張廢除或擱置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共同攜手制定一部保障每個台灣人民的共和憲法,否則,為了追求全體台灣人民的自由、人權及尊嚴,我們將發動「2024台灣新憲運動」,號召有道德、有良心的台灣人民,下架這些台灣政壇上「反自由」、「反民主」的政黨及政治人物,集中選票支持主張一起推動制定台灣新憲法的候選人,讓其當選,實現制定台灣新憲法的共同目標!文:「2024台灣新憲運動」發起人:楊西宗2023/04/05 
  • 投書 《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宣言》

    2023.03.22 | 10:46

    《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宣言》  國家存在的主要功能,不是在創造人民的財富,而是在於保障,每個人在國家建立之前已存在的私有財產,因為每個人的私有財產,在未經過國家法定公開的批准,以及分配正義的公開限定之前,對它都只能夠是暫時的占有,不能夠是永久的占有,隨時有被他人侵犯的可能性,所以一起共同生活的人,需要建立一個國家,來立法保障每個人的私有財產。     但是,國家保障人民私有財產的方式,只能夠透過全體服從法律的人民的共同意志的立法來保障,因為,如果只透過個人單方的、或雙方的、或部分人的、或是大於全體服從法律的人的意志所做出的立法,對全體服從法律的人而言,都只是不具有正當性的片面性的立法,所立出的法,都無法對全體人民具有普遍絕對的約束力。     因此,唯有經由全體服從法律的人民所聯合起來的共同意志所制定出來的法,才能對每個人民(包括國家)的行為產生普遍絕對的約束力,所以,全體服從法律的人民的共同意志的立法,就是國家存在的象徵,也是人民財產能夠獲得保障的保證。     換句話說,沒有全體服從法律人民共同意志的立法,就不存在有國家,也不存在有絕對約束力的法律,而國家不存在,則人民的財產也無法獲得確切的保障,而如果人民的財產無法獲得確切的保障,那麼連帶地,人民對於財產的自由使用權,也將無法獲得確保。     但是,每個人對於私有財產的自由使用權,是一種天賦的自由人權,不可能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而被取消,也無法被自己所放棄,因為,如果一個人放棄或被取消天賦的自由人權,就等於宣告這個人,不再是一個「人」。            所以,保障人民對私有財產的自由運用權,就是在保障每個人民的天賦自由人權,也等於是在保障每個「人作為人」的人性尊嚴,這是國家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國家要履行這個責任,除了透過全體服從法律的人民的共同意志的立法之外,別無他途。也就是說,國家只能透過全體服從法律的人民的共同意志的立法,才能達成保護人民財產安全、維護人民自由、人權及人性尊嚴的目標。     在我們生活的台灣,自1996年由人民直選總統及立法委員以來,至今為止,總統統治權的行使及立法委員立法權的行使,仍然依據這部不是經由台灣2300萬人民的共同意志所制定,而是1946年在中國,由中國人所制定,且已在1954年遭中國人廢棄不用的《中華民國憲法》進行「反民主」的獨裁統治,而每次選舉前,候選人都承諾要保護2300萬台灣人民的財產安全、自由、人權及人性尊嚴,但選完之後,卻仍然繼續「維持現狀」,遂行其獨裁專斷的統治,政黨及政治人物的這種自欺欺人、自毀人格的作風,不僅傷害自己,也傷害了全體台灣人民的信任。    我們目睹台灣社會現況逐漸地惡化,人人只為追求自己的權力與利益,而不顧一切的道德正義:環境品質被破壞、社會治安逐漸地惡化、社會褔利及社會安全保障瀕臨破產、人民守法精神、人文修養等逐漸地走下坡,等等亂象,令人憂心,而相較於檯面上的政黨及政治人物,卻擺出一副事不關己的卸責態度,只汲汲於假藉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游走於「兩岸」之間,某取私利。    因此,我們台灣人民體認到,台灣政治及社會的所有的亂源,就是在於這部無法約束每個人(包括政治人物、政黨、政府及國家在內)外在行為自由,並防止其濫用自由的《中華民國憲法》上面,台灣人民為了保障自身的財產安全,維護自身的自由、人權及人性尊嚴,我們應該不分彼此,在即將到來的2024大選中聯合起來,推動《台灣新憲法運動》,以手中的選票,要求各政黨的總統及立法委員候選人,共同承諾「制定台灣新憲法」,作為大家的共同政見來一起推動,並接受新憲法的約束,承擔起改善台灣政治及社會的一切亂象的責任,以便使每個台灣人民,人人都能夠自由、自主地,自我實現自己的生命價值! 《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邀請每一位台灣的公民一起作為共同發起人 發起人簽名:楊西宗
  • 投書 「台灣將來就是,台灣人自己統治我們自己的台灣」--敬悼辜寬敏

    2023.02.28 | 11:40

    「台灣將來就是,台灣人自己統治我們自己的台灣」-----敬悼《台灣制憲基金會》辜寬敏董事長    一生立志追求,由台灣2300萬人民自己來制定一部台灣新憲法,以達成「台灣人民自己統治我們自己的台灣」的「終極目的」的《台灣制憲基金會》創辦人辜寬敏先生,於昨天(2月27日)辭世,令人深感不捨,辜先生於青年時期就抱定,台灣人民應享有「獨立、自由、尊嚴」的理念,而不斷地與國民黨展開抗爭,2000年政黨輪替,由民進黨主政,辜先生仍不改初衷,持續對民進黨提出建言,為實現上述理念,應廢棄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一部台灣新憲法。    尤其最難能可貴的一點,是辜先生對財物的運用觀念,超越一般人的私利考量,秉持「取自台灣,用之台灣」的公益原則,2019年由辜先生個人出資成立台灣制憲基金會,2020年由基金會發動,台灣憲政史上首次制憲公投案,2021年辜先生更透過基金會,號召百個團體組成台灣新憲聯合陣線,推進台灣新憲法運動,筆者深受辜先生高瞻遠矚的人道關懷精神,及堅毅不拔的實踐力所感動,亦加入基金會的志工行列,想略盡棉薄之力,一起為實現台灣新憲打拼。    辜先生主張台灣必須制定新憲法的理由,我們可從《台灣制憲基金會》發行的,一本名為「與其等待,不如去創造吧!---催生一部屬於台灣的新憲法」的宣傳用的小冊子裡找到答案。    首先,在這本小冊子的序言中點出:「人民生活中的一切自在、自由與安全,其實都源自於憲法的保障,而人民之所以願意接受國家權力的拘束,主要是因為國家承諾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及財產等基本人權,並將之明定於憲法之中。」換言之,憲法即是人民互相約定放棄「私人暴力」,並結合成為一個「公共暴力」----即公權力----的共同體,用來保障每個人的外在自由不受到干擾的「原初契約書」。    其次,在小冊子的第7頁提到,中華民國憲法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我們需要制定一部新憲法?列舉了中華民國憲法的十大謬誤:1、這部憲法的醞釀與制定和台灣無關。2、三民主義的陰魂依然盤據憲法。3、依照目前憲法,我國領土尚包括中國和蒙古。4、憲法違背人民常識,而人民常識違憲。5、這部憲法是「一個中國憲法」,國家目標為終極統一。6、國內:人民國家認同錯亂;國際:陷入「誰代表中國」爭議。7、基本人權保障不足。8、體制不明、權責不符。9、國民大會的屍體還躺在憲法裡。10、修憲門檻高,一中憲法超穩定結構。    因為就像這本小冊子的「序言」所言,憲法及國家存在的目的,在於「保障基本人權」,而基本人權要受到憲法保障,首先這部憲法的「制定」必須由「服從該憲法的人民」來制定,因為只有能夠「自立憲法」的人民,才是具有「理性人格」的自由人民,如果憲法由其他人制定,而人民只能夠被要求服從,那麼人民就與「物」沒有差別了,因為「物」只能服從法,而不能自立法,因此,人民唯有「自立憲法」才能夠擺脫被物化的命運,每個人的權利也因此才能獲得保障,而成為具有理性人格的自由人民。    所以,在這本小冊子中,將「這部憲法的醞釀與制定和台灣無關」列為謬誤理由的第1點,目的就是要突顯出,台灣人民現在所服從的憲法,不是台灣人民的「自立憲法」,因此,台灣人民只能像「物」一般地被統治者任意擺布,台灣人民要脫離被物化的命運,成為具有「理性人格」的自由人民,唯有靠自己的奮鬥,聯合起來「自立憲法」,因此,台灣人民為保障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免遭侵犯,應該聯合起來制定一部新憲法,這也就是辜先生內心所深信,並在各種集會場合都一再強調的「台灣將來就是,台灣人自己統治我們自己的台灣」的理念的實踐。    唯有經由台灣2300萬人自立一部新憲法,才能落實「台灣人自己統治我們自己」的理想,而台灣人民現在所服從的這一部中華民國憲法,並不是由台灣人民自己的意志所制定出來的,不管這部憲法的內容規定了什麼,光是這一點,就成為這部憲法所有的謬誤中的最大謬誤,所以,這部小冊子將它列為是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十大謬誤之首,目的就是在說明,其他9個謬誤的真正根源,就是來自於現在台灣2300萬人民服從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不是出自台灣2300萬人民的自由意志所制定出來的謬誤。    而只要是出自台灣人民自由意志所制定出來的憲法,絕對不可能發生,像在該憲法中規定,國家將以統一其他國家為終極目標,也不會規定國土及人民包括其他國家的領土及人民在內,更不可能在憲法內規定國家是基於三民主義及孫中山遺教所創立----等等謬誤的情形,因為以上種種憲法規定,將使得人民自己喪失作為擁有「理性人格」的自由人民的資格,使自己成為一個「物」。    所以,任何逾越「保障基本人權」這個範圍的憲法規定,不只使得這部憲法,成為謬誤的憲法,更使得這部憲法,成為統治者得為所欲為,實行獨裁專制統治,侵害人權的工具,而「民主」的真義,不只是人民能夠選舉代表,更在於人民能夠展現天賦的「制憲權」,唯有實現一部台灣人民「自立的憲法」,才能限制統治者的獨斷,而達成每個人的自由都能夠和諧共處的狀態。     最後筆者引用《台灣制憲基金會》為悼念辜先生而寫,篇名為「一生堅持台灣精神 圓滿走完人生花道」文章中的一小段,作為本文的結束,並期與讀者共勉。    “辜先生於人生最後花道之際,念茲在茲的就是致力於推動制定一部由台灣人民制定,為台灣而生的新憲法。希望從根本上團結並凝聚「台灣人意識」,深化台灣人民的「國民意識」與「國家意識」,更期許台灣年輕世代,勇敢站出來承接歷史任務,不僅為了這一代,更為了後代子子孫孫,讓我們國家最終能以「台灣」之名,驕傲地昂首闊步於世界舞台。” 文:台灣制憲基金會志工楊西宗2023/02/28  .
  • 投書 從理性的觀點來看「誰是中華民國人民?」

    2023.02.19 | 20:53

    從理性的觀點來看「誰是中華民國人民?」     最近因為高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針對一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依據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法官於判決書中指出,依據法務部的函釋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覆,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詳見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重國字第 3 號民事判決)而引起社會大眾的廣泛討論。    人民質疑,為何國家的立法機關,會制定出這種「嚴重違背事實」的法律及憲法,而且行政機關為何還在繼續執行這種「荒繆」的法律及憲法,法院為何會引用這種「明顯與事實不符」的法律及憲法作判決?人民質疑,難道國家的立法者、執政者及法官都已經「喪失理性」嗎?果真如此,台灣人民面對這些「喪失理性」的立法者、執法者及法官,每個人內心將會非常擔憂,我們的「人權」將要如何獲得保障呢?    筆者對作出此判決的法官,所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的說法,除了與一般民眾有相同的「憤怒」與「擔憂」的情緒反應外,筆者在此,想對此法官的說法,所隱藏在背後的「邪惡的政治動機」,及其對台灣「民主政治發展」所產生的嚴重傷害,再做進一步的揭發,並期盼大家一起來對此惡害加以排除。    就像筆者在文章標題所強調的,我們將以「理性」的觀點,而不是「經驗」的觀點,來探討「誰是中華民國人民」這個嚴肅的問題,因為筆者個人相信,人是理性的存在者,人的理性所認識的法則,能夠具有普遍性及必然性,因此也就能夠獲得每個人意志的普遍的同意,這樣,我們就可以將「理性法則」,當做大家在一個共同體中生活的共同準則,並避免一切社會衝突的發生。    我們台灣2300萬人,目前是在這個所謂的「中華民國」的國家之中生活,從名稱來看,「中華民國」不只是一個國家,就其稱呼為「民國」而言,它應該還是一個屬於「民」的「國」,而不是一個「帝國」,這一個屬於「民」的中華民國,從「理性」的的觀點來看,它是由2300萬的台灣人,「為了要保障彼此的權利,而聯合起來共同立法,並遵守共同立的法」所組成的共同體。    所以,「誰是中華民國的人民」,答案就是「為了要保障彼此的權利,而聯合起來共同立法,並遵守共同立的法的台灣2300萬人」,這些人,在「理性」的認知上,就是「中華民國的人民」。    而其他的人,不管是基於血緣的關係或是歷史的傳統,或是宗教信仰、語言文化,甚至是「法律上或憲法上的規定」,雖然他們互相交往,甚至一起生活著,如果他們與台灣2300萬人,不具有「為了保障彼此的權利,而共同立法,共同遵守共同立的法」的條件,那麼他們就不能算是「中華民國的人民」,這是因為人的「理性要求」,每個人作為人「只服從他自己或他與其他人共同制定的法律外,不服從任何法律」,而中華民國的「法律」,既然不是由他們「制定」,也不是他們「服從」的對象,我們就可以據此判定,他們不是」中華民國的人民」。    經由上面「理性」的分析,我們對「誰是中華民國的人民」的問題,所得到的答案就是,只有那些擁有中華民國立法權(主權)的2300萬台灣人民,才是中華民國的人民,因為,只有「主權在民」的國家,才是一個「民國」,如果「主權」屬於統治者,而人民只有服從統治者任意制定的法律,那麼中華民國就不再是一個「民國」,而是一個「帝國」。    在立法院有權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那些不是服從中華民國法律的「大陸地區人民」也認定是「中華民國的人民」,行政院與司法院也積極執行這個規定,統治者的目的就是要否定台灣2300萬人,在國家「憲法上」及「法律上」應有的「主權者」的地位,也就是說,統治者要藉此規定,否定台灣2300萬人民在「憲法上」及「法律上」是國家「立法權」的真正擁有者,進一步破壞「民主」國家的「法治國原則」,而達侵害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的邪惡目的,使中華民國不再是一個「民國」,而成為統治者獨裁的「中華帝國」,台灣現在檯面上的政黨及政治人物的這種邪惡的意志及作為,就是台灣「民主」政治無法前進的最大亂源。    所以,從「理性」的觀點來看,只有服從中華民國法律的2300萬台灣人民,才是「中華民國的人民」,也只有服從中華民國法律的2300萬台灣人民才是中華民國「主權」的擁有者,而任何國家的立法者、執政者或審判者,在「憲法上」或「法律上」,將不是服從中華民國法律的人,規定為中華民國的人民,且依此規定,對人民執行權力,都是對擁有中華民國主權的2300萬台灣人民基本權利的侵犯,台灣人民有權反抗。    最後,筆者要嚴肅地呼籲,民進黨及國民黨不要再狼狽為奸,做出傷天害理之事,儘快推動修法,將憲法及法律中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的規定刪除,讓台灣的「民主」政治往前發展,否則,台灣人民的「自由人權」受到壓抑愈深,反彈的力道也將隨著愈大,這是大自然的普遍法則,也是來自於每個台灣人民的內在「理性」,要求每個人必須實踐的義務! 文:楊西宗2023/02/19
  • 投書 請問賴主席,什麼是「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

    2023.02.16 | 16:55

    請問賴主席,什麼是「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    民進黨主席賴清德於2月15日在中執會中,針對國民黨副主席夏立言率團赴中並會見中共政治局常委王滬寧、中國國台辦主任宋濤之事發表談話表示,台灣人民都很清楚,北京當局定義的「九二共識」,當中沒有中華民國的生存空間,沒有2300萬台灣人民的主權。    賴清德呼籲,無論朝野,我們必須一起堅守。 「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主權不容侵犯併吞」、「中華民國台灣的前途必須要遵循全體台灣人民的意志」這4個堅持,這是「無論現在或未來」,維持區域和平穩定現狀的基本方針,更是台灣人民的最大公約數。    對於民進黨賴清德主席,呼籲朝野共同堅守的這4個堅持,筆者認為,假設台灣現在「已經建立」了「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那麼一個已經存在「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的台灣,當然不可能「隸屬」於另外一個國家,而台灣的「主權」當然也不容侵犯,且台灣的「前途」當然也應由「全體台灣人民的意志」來做決定,所以,賴主席所說的這4個堅持,其實只要在台灣「實現」第1個「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的堅持,便可以涵蓋其他3個堅持,而其他的3個堅持,就可以算是多餘的堅持了。    所以問題的癥結點只在於,我們要問,第一、什麼是「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而第二、台灣現在是否「已經建立」了「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    第一個問題,什麼是「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筆者嘗試回答,所謂「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首先是「憲政體制」必須符合「自由民主」,因為一個國家的「憲政體制」不符合「自由民主」,當然這個國家就不能算是「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的國家。    再來,「憲政體制」要符合「自由民主」,必須國家的「憲法」要符合「自由民主」,因為一個國家的「憲法」,不符合「自由民主」,那麼這個國家的「憲政體制」也一定不符合「自由民主」,而一個不符合「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的國家,這個國家當然也就沒有「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了。    所以要檢驗一個國家的「憲政體制」是否符合「自由民主」的標準,就在於檢驗這個國家的「憲法」是否符合「自由民主」,而要檢驗一個國家的「憲法」是否符合「自由民主」,就必須從這部憲法的「制定過程」及其「規定內容」兩方面來加以檢驗。    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法的「制定過程」是來自於這個國家「全體人民的意志」所制定出來的,那麼這樣一部由「全體人民的意志」所制定及遵守的憲法,便是一部符合「自由民主的憲法」,因為服從該憲法的人民,等於是在服從「自己」的意志,因此,人人都可以享有「自由」。    反過來講,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法,不是由該國中,遵守該憲法的人民所制定,而是由其他人所制定,那麼我們就可以不用進一步探討,這部憲法「內容規定」如何,而直接判定,這部憲法不是一部「自由民主的憲法」,因為服從該憲法的人民,等於是服從「他人」的意志,而不是服從「自己」的意志,人民因此喪失一切「自由」,而一個國家的憲法,不是「自由民主的憲法」,那麼這個國家的「憲政體制」也不可能是「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    再從憲法「規定內容」來檢驗,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法明文規定,國家建立基礎是「全體人民的意志」,那麼這部憲法,就是一部「自由民主的憲法」,因為國家存在的目的,是在「保障人民的權利」,而國家要達成「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國家權力的行使,就不能依據個別的(包括單方的及部分的)意志,而只能依據「全體人民的意志」,唯有這樣規定,才能達成「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目的。    反過來講,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法,在條文內規定,國家的建立基礎,不是基於「全體人民的意志」,那麼這部憲法,就不是「自由民主的憲法」,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據國家的「憲法」,而國家的憲法,卻規定國家建立的依據,是基於「全體人民的意志」之外的另一個意志,這樣的一個憲法規定,將使得國家權力的行使,無法達成「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而一部國家的憲法,因其內容規定,使得國家權力的行使,無法達成「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這部憲法就不能算是「自由民主的憲法」,而一個國家的憲法,不是「自由民主的憲法」,這個國家的「憲政體制」當然也就不是一個「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    所以,檢驗一個國家是否符合「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我們就可以從這個國家的「憲法」的「制定過程」及其「規定內容」,來做判斷。民進黨賴清德主席,對台灣目前所使用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及其「規定內容」,都應該非常清楚,我們先從這部憲法的「制定過程」來看,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1946年在中國,由中國人民所制定,不是由「全體台灣人民的意志」所制定,所以就台灣人民來說,服從這部憲法,等於是在服從「他人」的意志,不是在服從「自己」的意志,所以,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對台灣人民而言,就不是一部「自由民主的憲法」。    再從這部《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內容」來看,《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建立的基礎,是「基於三民主義」,而不是基於「全體台灣人民的意志」,所以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就其「規定內容」來看,將中華民國建立的基礎,規定在,只是部分人(中國國民黨黨員)信奉的「三民主義」上面,這等於是規定,將整個國家權力(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的行使,完全限制在,必須依據「三民主義」來行使,而不是依據「全體台灣人民的意志」來行使國家權力,這樣一來,每個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將無法獲得保障,所以,就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內容來看,這部憲法,就是一部「反自由民主的憲法」。    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們對上面提到的第一個個問題,即「什麼是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相信大家現在可以容易辨識,至於第二個問題,即「台灣現在是否已經建立了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答案則是否定的。    台灣現狀,不只是尚未建立起「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更還是停留在「反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狀態下,台灣這種停留在「反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的現況,才是造成「全體2300萬台灣人民的意志」,持續被這部《中華民國憲法》侵害的主因,台灣人民也因此無法在國家「法治上」,成為國家「主權」的擁有者,也無法在國家「法律上」,決定自己的「前途」,甚至可能淪為,「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下場。    因此,筆者在此提醒,手握大權的民進黨主席賴清德,當務之急應該呼籲朝野的,不是堅守上面4個堅持,而是應該呼籲朝野,共同推動修改《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將其中「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改成「中華民國基於全體台灣人民意志」,唯有這樣做,才能將傷害「台灣2300萬人民主權」的原因去除,讓「全體台灣人民的意志」在「憲法上」,真正成為「國家主權」的擁有者,藉此落實「憲法」保障「台灣人民基本人權」的目的,讓台灣實現,真正擁有「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否則台灣人民都很清楚,不僅是北京當局定義的「九二共識」,當中沒有2300萬台灣人民的主權,而在《中華民國憲法》定義下的「中華民國」,當中也一樣不存在2300萬台灣人民的主權。    最後筆者在此期盼,民進黨主席賴清德信守在中執會中承諾:「守護台灣,促進民主、和平、繁榮是我們的使命,我們一起努力,讓台灣人民可以世世代代持續生活在自由民主的國度!」。 文:楊西宗2023/02/16
  • 投書 台灣現在已經「民主」了嗎?--評立法院長游錫堃在《國際宗教自由峰會》的演講

    2023.02.03 | 17:57

    台灣現在已經「民主」了嗎?------評立法院長游錫堃在《國際宗教自由峰會》的演講     立法院長游錫堃2月1日應邀參加《國際宗教自由峰會》,在峰會上他並以「為自由而生,為人類自由而拼」為題發表演講,內容提到,他「代表」台灣國會及2300萬人民,感謝美國過去在台灣人民追求民主自由過程中的扶持。隨後,游錫堃也提到:「台灣是南島語族的故鄉,也是華文圈的民主燈塔,而台灣的宗教自由與自由民主,也獲國際評比不凡。」    在會中,他也表示:「然而,世界上仍然有人沒有選擇的自由,生命甚至隨時可能消失,生而為人的基本權利遭到無情的剝奪,比如緬甸的羅興雅族穆斯林、北韓的基督教徒等族群便身處在黑暗之中,在中國,全面性、系統性的宗教打壓更是無所不在。」    游院長的演講主題是「宗教自由」,但他同時也點出,宗教的不自由、受壓迫,其主要的原因是來自於政治上的壓迫所造成的,也就是說,是人民無法享有「政治自由」所造成的,而人民的「政治自由」無法獲得保障的原因,則是出在政治上欠缺「民主憲政制度」的設計。    游院長在演講時,自稱是「代表」台灣的國會及2300萬人民,而對於台灣的「民主憲政制度」的設計是否已達到完美的問題,在本次演講中他並未談及,但從他提到:「感謝美國過去在台灣人民追求民主自由過程中的扶持」、「台灣是南島語族的故鄉,也是華文圈的民主燈塔,而台灣的宗教自由與自由民主,也獲國際評比不凡。」等語來看,游院長「內心似乎明白」,台灣的「民主憲政制度」尚有缺陷,並非完美。而其原因就是出在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的規定。    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 在《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條文裡,這樣一個「基於三民主義」的規定之下,中華民國是否還能稱為是一個「民主共和國」?游院長的內心也相當懷疑。    因為,一個「民主共和國」國家建立的「最高原則」,除了立基於「服從法律的人民的普遍聯合意志」之外,還有必要在其之上,再加上「基於」只是某些特定的人所信仰的「三民主義」作為立國的基礎嗎?而一個不是基於「台灣人民的普遍聯合意志」建立起來的國家,而是基於某些特定人所信仰的「三民主義」所建立起來的國家,這樣一來,依照憲法規定,立法院院長也只能是「代表」「三民主義」的「國家國會」的院長,而不能是「代表」台灣國會及2300萬人民的院長,游院長雖自稱「代表」台灣國會及2300萬人民,其實他「內心非常清礎」,依照現行台灣憲法規定,他是「無權代表」的。    除非「三民主義」等同於「台灣人民的普遍聯合意志」,這樣代表「三民主義」就等同於代表「台灣人民普遍的聯合意志」,但如果「三民主義」等同於「台灣人民的普遍聯合意志」,那《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條文裡面「基於三民主義」的規定,就是「多餘的」規定,這種多餘的規定,按理也應該刪除。反過來說,如果「三民主義」「相異」、甚至是「牴觸」「台灣人民的普遍聯合意志」,那麼《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條文裡面這個「基於三民主義」的規定,將因為「牴觸」「民主共和國」國家建立的最高原則,即「民主原則」,而傷害到台灣(中華民國)人民的「自由人權」,而在這樣一部侵害台灣「自由人權」的憲法統治之下,台灣現在還會是一個「民主」國家嗎?    基於以上的理由,台灣(中華民國)要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主共和國」,就必須要將《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條文裡面,「基於三民主義」的規定,刪除掉,因為唯有這樣做,台灣(中華民國)才能成為真正的「民主共和國」,否則,想繼續保留而不刪除這個規定,那麼台灣(中華民國)現在以及未來,都確定不能也不是一個「民主」的國家,而游院長雖向世界宣稱「代表」台灣的國會及2300萬人民,終因《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條文內「基於三民主義」的規定,徹底摧毀了台灣的「民主憲政制度」的建立,使得游院長無法「合憲地代表」台灣國會及2300萬人民,而台灣的國會及人民也因為無法被「合憲地代表」而喪失「政治自由」,而一個沒有「政治自由」的人民的台灣,「台灣」因此不但無法成為「華文圈的民主燈塔」,甚至有可能如游院長所說:「沒有選擇的自由,生命甚至隨時可能消失,生而為人的權利遭到無情的剝奪」,結果台灣也將成為沒有「宗教自由」的地方。    以上所述台灣目前「反民主」的憲政亂象,相信游院長「內心知之甚明」,期待手握台灣最大立法權的游院長,將「內心知之甚明」的台灣憲政民主化的障礙排除,與台灣人民一起將台灣憲政民主化的最大障礙者,即《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條文內「基於三民主義」的規定刪除,還權於民,使台灣的民主憲政制度的設計,早日步上正軌,如果游院長真的這樣做,才是與他的「為自由而生,為人類自由而拼」的志願相符,也將成為人民心目中,真正造褔人民的好院長!文:台灣制憲基金會志工楊西宗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