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 我們不需要求人!」---我看柯文哲案

    2025.04.12 | 07:59

    「 我們不需要求人!」---我看柯文哲案     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太太陳佩琪醫師昨天(4/11)在她的臉書發表一篇文章,她說:「我今天會寫出來是今天在去北所的途中, 又接到婆婆來電,跟往常一樣,一跟我談到兒子,就是爆哭,斷斷續續語意不清的問,文哲開刀後身體好不好, 為什麼這麼瘦,有沒帶他喜歡的東西給他吃,有沒有去看他, 有沒有問他身體好不好,有沒有…,其實我是一句話都答不出來。」、「我知道讓先生和支持者失望了,你們都希望我堅強,不要求人, 但我別無選擇, 請原諒我的懦弱,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面對了,沒證據就真的要押到證據製造出來或受不了自己承認, 或死在獄中才肯善罷干休嗎?」讀到這裡,實在令人鼻酸!    我們始終相信,一個「正義的」司法制度的存在,是解決人類之間衝突的唯一「合法的」方式,這個正義的司法制度包含:依法獨立審判(包括: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禁止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 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犯罪事實應當依憑證據來作認定,如果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有犯罪事實的存在等等)且審判人員應保持理性、客觀、毫無偏頗的態度,這樣一個具有正義的司法制度所作出的裁判,衝突雙方都願意服從,才能達到真正的平息紛爭。    這樣一個具有正義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不是法官,也不是檢察官,更不是國家的恩賜(我們不需要求人),這個具有正義的司法制度是來自於我們每個有發生衝突可能的人自己所建立的,因為我們發現,如果沒有一個正義的司法制度,那麼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就只能靠彼此的暴力來解決,誰的力量大,誰就是老大,力量小的就必須服從他,但是「力量」是會隨時間而消漲,力量大的,可能有一天會變成力量小的,而被對方所壓制,反過來看,力量小的,也有可能有一天會變成力量大的,而反過來壓制對方,而且力量小的也有可能去聯合其他力量小的,起來將力量大的壓制反壓制回去,這樣一來,人彼此就生活在無限制的暴力行為對立輪迴中,衝突永遠無法獲得解決,面對這樣無休止的暴力,沒有一個人的生命是有保障的,這樣對每一個人都不利。    人共同生活在這種無限制的暴力衝突狀態中,每一個人既是暴力的加害者,同時也是暴力的犠牲者,既然這對每一個人都沒有好處,經過考慮後,每個人都願意彼此立約交換,放棄「使用暴力的自由」也放棄「自己當法官的權利」,共同建立一個具有正義的司法制度,委任公正的第三者來裁決衝突,並建立公共的法權力來強制執行裁決,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在這樣一個有正義的司法制度與公共的法權力的狀態中,衝突獲得了公平的解決,自由與權利獲得了保障,每個人既不是暴力的製造者也不是暴力的犧牲者,因此對每個人都有好處。    但權力會使人腐化,而絕對的權力必然使人絕對的腐化,雖然每個人彼此相約,放棄無法律限制的暴力欺騙的自由,因而獲得人人有法律保障的自由,這對每個人都有好處,但那些受人民委託執行公共法權力、手中掌握行政、立法、司法大權的總統、法官、檢察官們,很容易受權力引誘,誤認手中的權力來自於自己本身,殊不知他手中的權力是來自於每個人彼此立約交換,放棄使用暴力欺騙的自由才產生出來的,總統、法官、檢察官等人,也都是交換契約的當事人之一,如果妄想與其依法執行手中的權力,因而權力使用受到限制而遭到不利,不如完全恣意地執行手中的權力,或假裝依法執行權力,實際上是不依法執行,也就是欺騙人民,讓人民誤信他是依法執行權力,這樣做或許好處會更大。    例如陳佩琪醫師在她的臉書上提到:「起訴書通篇沒有搜索前的證據,都拿搜索出來的東西編故事構陷人入罪」、「不調監視器 ,卻硬要把別人栽贓的話寫進起訴書」、「看到是「柯文哲」,是你們上頭的政敵, 就證據都不用,就全靠推斷和臆測寫起訴書」、「監察院沒入木可公司賣小物的數千萬元, 說是政治獻金申報不實,檢察官說這是柯文哲貪汙侵占所得,求刑數十年, 請問法院和監察院, 過去扁帽工廠、小英商號、 賴桑小舖, 設立後都沒有金錢的收入嗎?他們也都是為選舉而設立,難道這些公司沒收到販賣東西所得的錢嗎?若沒有, 那成立這些公司是要幹什麼的?有收到錢入帳, 成立這些公司的候選人為什麼不是貪汙侵占?」、「檢察官說柯文哲是候選人,所有商業活動的收入都要進政治獻金專戶, 否則就是貪汙侵占,所以除木可小物外, 連演唱會自己沒拿酬勞、 盈餘進木可,都算貪汙侵占? 請問過去候選人競選期間賣書所得入自己的口袋,這種商業活動賣書所得,收入沒進到政治獻金專戶,是否也算貪汙侵占? 」   最後她在她的臉書上提到:「先生在為了公公告別式解除禁見的庭上,見法官要我們求求檢察官是否在父親告別式後在多幾天見面時間,法官高高坐在上面, 先生和檢察官坐在下面,法官卻不斷詢問檢察官你們要給多少天,檢察官說就到告別式那天,我不知道法官在這種庭的職權是如何,是仲介雙方達成共識?他們是要害我們的人,要我們跟他達成共識,而非法官專業的裁定?後來結果就一切依檢察官的意思了,我本來還想站起來說些什麼,但先生憤怒地拋出一句:「 我們不需要求人」,硬頸的你就如同我過去認識的柯文哲一樣, 寧可吃止痛藥一天八顆, 也不想求助被說裝病。」    在柯文哲這個案中,法官、檢察官這樣不公正地使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他們自認為自己所獲得的好處,將會比依法執行權力的好處還多,也就是說,總統、法官、檢察官等人,自認為人民承諾不使用暴力欺騙來對付他們,他們的權利因此受到了保障,而自己不承諾放棄使用暴力欺騙的行為來對付人民,比起自己承諾放棄使用暴力欺騙的行為對付人民,而使自己的自由受到了限制,自己所獲得的好處會更大。    但他們忽略了一點,如果他們的欺騙技倆被人民視破,知道總統、法官、檢察官他們並沒有放棄使用暴力欺騙的手段來對付人民,人民也絕對不會讓自己暴露在單方面的承諾不使用暴力欺騙的手段來對付他們,而讓他們可以使用任意的暴力欺騙的手段來對付自己,使自己處於單純犠牲者的這種對自己最不利的狀態中,反過來,人民也會選擇與總統、法官、檢察官一樣的策略,立刻收回承諾不使用暴力欺騙的行為來對付總統、法官、檢察官們,轉變為不承諾放棄使用暴力欺騙的行為來對付他們,因為人民考慮這樣做,比人民暴露在單方面的暴力欺騙狀態中成為單純的犠牲者更有利! 文:楊西宗2025/4/12
  • 投書 如何「凝聚反併吞共識,因應中國統戰滲透」

    2025.03.19 | 09:26

    如何「凝聚反併吞共識,因應中國統戰滲透」     總統賴清德13日召開國安高層會議,針對台灣當前所面對的中國五大國安及統戰威脅,發表十七項的因應「策略」,但令人不解的是,賴總統明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規定,中國的領土是我國固有疆域中的大陸地區,屬於我國「境內」領土,未經立法院決議並經人民公投通過,不得變更之。但賴總統卻在未打算提出修改憲法此一不合實際現況規定的「策略」下,混淆視聽,公然違憲、違法地宣稱,中國是符合我國反滲透法所定義的「境外」敵對勢力,這種公然違憲、違法,混淆視聽的舉動,已有損賴總統的尊嚴,也讓社會各界對賴總統此次所提出的十七項「策略」的「正當性」,產生高度疑慮。    賴總統在談話中提到:「113年元旦迄今,陸委會接獲通報之國人赴中失聯、遭留置、盤查或關押者合計71人;未通報之數字可能數倍於此,其中有3名年長的一貫道親從去年12月被拘捕,迄今未獲釋。」這是一個相當令人震驚的事實,但又聽到賴總統對此事所發表的「策略」,則更令人震怒,因為他所採取的因應「策略」是:「相關機關要提高國人赴中國旅遊風險意識,持續加強公眾溝通,並落實各種登錄制度,以減少赴中國旅行的可能意外及風險。」    從以上這個「策略」中,我們看不到政府應積極設法營救這些受難的國人的實際作為,卻將責任歸咎於人民自己欠缺「赴中國旅遊風險意識」,政府這種完全不承擔起保護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安全的責任、視人命如草芥的冷血「策略」,實在令人心寒。    台灣人民在歷任總統,依據這部與現實政治環境完全脫節的中華民國憲法所賦與的管理兩岸事務的權力,與對岸中國大玩不受民意限制的權力遊戲,兩岸關係自李登輝定義為兩國論、陳水扁定義為一邊一國、馬英九定義為一國兩區、時而九二共識、時而兩岸一家親、蔡英文則採維持現狀、到現在的賴總統則依據反滲透法將中國定義為「境外敵對勢力」。每個總統都依照自己私人的判斷,而不是依照憲法規定,任意定義所謂的「兩岸關係」。    這些台灣民選總統,為何個個都敢公開恣意地不受全民意志的約束,來定義「兩岸關係」,依據的就是這部本身違反普遍法則的中華民國憲法,他們拿這部憲法來混淆人民的認知,掩飾其專制獨裁的真面目,強逼人民接受並服從他們的恣意判斷,當統治者心情好時,便喊兩岸一家親,引誘人民進行兩岸交流,並從中獲取利益,當統治者心情不好時,便不惜以犧牲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為代價,喊出「境外敵對勢力」,人民因此所遭受到的苦難,統治者卻將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賴總統上面所提到的這些赴中失聯、遭留置、盤查或關押者的台灣人民,就是目前生活在這部能掩飾獨裁者真面目的中華民國憲法之下的台灣人民既悲痛又無奈的真時案例。    我們都知道,一部合理的憲法的存在,目的是為了解決權利的衝突,進而保障權利,而權利衝突無法獲得解決,權利就無法獲得保障。因此,國家最高立法權威所制定的憲法,必須符合「普遍法則」,這樣才能使最高立法權威的意志與人民的意志共存,所謂「普遍法則」是指每一個有理性的人,包括擁有國家最高立法權威的人,都能夠同意並接受的法則。如果國家最高立法權威所制定出來的憲法,違反「普遍法則」,就會使得最高立法權威者的意志本身,自己與自己不一致,而產生衝突,因為憲法本身已經違背了「普遍法則」,如果國家最高行政權威,強制人民服從這部憲法,就會產生國家最高行政權威者的意志與人民的意志產生衝突,無法和諧並存的結果。    1991年代表台灣人民行使國家最高立法權的國民大會,以因應國家統一前的需要為理由,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中國的領土納入我國的「固有疆域」中,並稱之為「大陸地區」,明顯與中國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的現況相牴觸,違反每個有理性的人所能認知與同意的「普遍法則」,以這樣一部違反現況的憲法,強制每個台灣人,上自總統下至人民,都必須接受並服從此一不符現況的規定,造成台灣政治及社會上的矛盾與衝突不斷,社會各界一直存在呼籲總統必須承擔修改這部製造衝突的憲法的責任,以便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的每個人的自由得以和諧相處。但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從這次賴總統所發表的「策略」中,並沒有看到要修改這部製造台灣內部及外部衝突的憲法的打算。    賴總統於談話結束前最後說:「每個人的警覺與行動,就是對抗統戰滲透最堅強的防線。只有團結,才能抵抗分化,只要每個國民都在國家的繁榮和安全的目標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齊心合作,沒有什麼可以擊倒我們。」    賴總統以上面這整句話做為結論,讓人覺得賴總統好像將台灣受到中國統戰滲透的最終責任,與那些赴中失聯、遭留置、盤查或關押者的台灣人民一樣,要歸咎於「國民」沒有「警覺與行動」、沒有「團結」、沒有「齊心合作」、沒有「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所造成的,而「政府」的責任,只是在於疏於管教這些沒有「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欠缺赴中國旅遊風險意識」的人民而已,只要政府加強對人民的管教與輔導,便是盡到了政府的責任。賴總統的這種論調,令人聞之,不寒而慄!    殊不知人民已看穿了賴總統的話術,不只賴總統一人,包括中華民國至今存在過的每位總統,個個至今都喜歡上用這部能掩飾獨裁者真面目的違法憲法,來施展他的無限權力,強壓人民認同、服從,否則就要受到處罰,此擧坐實嚴重侵害每個台灣人民自由、自主、自我負責的權利,這已讓台灣人民不管是對內想團結或對外想抗敵,都失去了應有的「警覺與行動」、「團結」、「齊心合作」、「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的信念,更讓台灣內部的不肖分子有結合中國敵對勢力,「合憲」、「合法」的對台灣進行統戰、滲透、併吞的機會,這個始作俑者,就是這個手握無限制權力、想繼續以這部憲法作掩護的中華民國總統。    如果賴總統真的有心想「凝聚反併吞共識,因應中國統戰滲透」,請賴總統下定決心,修改這部掩護獨裁者的憲法,不要再利用這部違反「普遍法則」的憲法,繼續殘害每個台灣人民的人格自由發展的權利,為台灣打造出一個真正的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賴總統唯這樣做才是正道,也唯有這樣做才能達到「凝聚反併吞共識,因應中國統戰滲透」的目標,捨此之途,都是一些獨裁者為縱其私慾,所密謀設計出來的旁門邪道,企圖藉此壓迫人民接受、服從,人民對此也絕對不應屈從,每個人為實現自我作主人的權利,應勇於挺身抗拒之。 文:楊西宗2025/03/19
  • 投書 對台灣時局的反思

    2025.03.03 | 14:27

               對台灣時局的反思    德國哲學家康德在他的一本著名的著作<實踐理性批判>中提到:“要這樣行動,使你的準則能成為普遍的法則”,他說這是一條道德的最高原則,這條原則在實踐方面賦予每個人以義務。所謂準則,是指行動的主觀根據,所謂普遍法則,是指行動的客觀根據,因為人的意志無法完全排除私慾的影響,雖然人的理性能夠認識到普遍法則,但其主觀準則不必然會遵守普遍法則,因此,對每個人的意志來說,這條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一條絕對命令,實踐理性強制每個人的意志必須服從這條命令,任何違反這條原則的行為就是不道德的、不正當、不合法的行為,而唯有符合這條原則所要求的行為,才是道德的、正當的、合法的行為。    我們將以這條符合「理性、科學、務實」的道德最高原則,即絕對命令,來檢驗現在這位由40%的「台灣地區人民」的選票所選出的「中華民國總統」賴清德所做出的行為是否具有道德性、正當性及合法性?並依據這條道德的最高原則來判斷,賴總統憑其個人單方面的意志對每一位台灣人民所發布的命令,台灣人民是否有服從他的命令的義務?    首先,根據這部由中華民國全體人民(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及台灣地區人民)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中華民國的總統憑其個人意志所發布的命令可以拘束每一位人民,人民則有服從的義務,理由在於:總統發布命令的根據,是來自於制定此部憲法的全體人民意志的授權而發布,因此,人民服從總統個人單方面意志所頒布的命令,就等於是人民自己服從自己的意志所頒布的命令一樣,這種命令既然等同於人民自己的意志所頒布的命令,所以就不會對任何人民造成傷害,這種命令同時也因此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得以共存,所以它對每一個人民也都必然有效,故符合上述那條道德最高原則的要求,即命令的“準則能成為普遍法則”。    換句話說,總統發布命令如果依據全體人民的普遍意志所制定的憲法及法律,該命令雖僅憑總統個人單方面意志所發布且課每一位人民必須服從命令的義務,不管是總統發布命令的準則,或是人民服從命令的準則,兩者都因為該命令是獲得全體人民的授權發布,所以也都與每個人民的意志相一致,這種準則便能成為普遍法則而符合道德的最高原則,因此總統發布命令的行為以及人民服從命令的行為便具有正當性、合憲性與道德性。    反觀現在台灣的立法規定,得由僅獲得40%「台灣地區人民」選票的人當選「中華民國總統」,這樣一來,因為這個立法本身排除「大陸地區人民」的投票資格,使得所立的法無法對全體中華民國人民產生效力,因此,這種立法不具有普遍性,而所立的法也不能成為普遍的法則,違反了上述那條道德最高原則,即絕對命令,又因為這些立法者只是由「台灣地區人民」選出,而不是由全體中華民國人民所選出,所以,這些立法者的意志,根據現行有效力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是無權代表全體人民的意志來立法的,如果立法者想藉由其所立的法律來拘束每一位人民,便欠缺正當性、合憲性及道德性。    而依據這種欠缺正當性、合憲性、道德性的法律所舉辦的選舉,從中只獲得40%「台灣地區人民」選票而當選總統的賴清德,如果他想要憑其個人單方面的意志向台灣人民發布命令,並要求每一位台灣人民服從他的命令,因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總統的命令必須獲得全體人民的同意授權,否則命令所依據的準則,便無法成為合憲的普遍法則,人民也因此並無服從該命令的義務。    賴清德總統所發布的命令,因為欠缺「大陸地區人民」的授權,所以,他發布命令所依據的準則,違背中華民國憲法,無法成為對每個人民都有效力的普遍法則,這種不符合道德最高原則的命令,就不能成為絕對命令。因此,賴總統所發布的命令,對每一個台灣人民而言,便不具有正當性、合憲性與道德性,如果賴總統執意藉此個人單方面的意志所發布的命令強制人民服從,他便是在對台灣人民進行一種不折不扣的暴力統治。    賴總統自上任以來,不思依據上述那條具有普世公認的道德最高原則來積極改革台灣目前所存在的這種不合理的憲政體制,以便將自己的統治行為導向以「德」服人,而非以「力」逼人的民主國家正軌上,卻選擇反其道而行,完全不負責任地利用司法為工具、假藉釋憲之名而阻擋國會改革法案的實施;藉由羈押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達到他想打壓台灣第三大政治勢力發展的企圖;掌控媒體、不分青紅皂白、洗腦人民、搞大罷免、製造台灣社會的對立、並擾及無辜人民的平靜生活。    賴總統自上任以來製造一連串的台灣政治社會亂象,這難道是身為一個自稱是「民主」國家的總統應有的作為?筆者在此要呼籲賴總統應急時懸崖勒馬,立刻停止這種抹紅、抹黑、仇恨式的大罷免;正視及尊重台灣第三大政治勢力民眾黨的存在事實,立刻釋放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還其人身自由;尊重彰顯國民主權的國會至上原則,尊重司法,不要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尊重媒體自由,不要操控媒體,不要阻擋國會改革法案的實施;應尊重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行政、立法不要再一直搞對立,擾及無辜人民安靜的生活,以上才是台灣人民真正想要看到自稱要「悍衛民主」的賴總統應表現的作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為政者應三思!文:楊西宗2025/03/03
  • 投書 「心存善念」可以救阿北嗎?

    2025.02.02 | 08:20

    「心存善念」可以救阿北嗎?     小年夜(1月27日)不畏寒流來襲,眾多的小草們聚集在台北土城看守所外,陪柯文哲過小年夜,陳佩琪醫師也到現場,向支持者致上謝意,並發表一些感言,她說:「我今天來的時候,在鏡子前面練習很久,今天是小年夜,我一定要很堅強,用一個很愉快的笑臉跟大家見面,不過我好像又沒有做到了。」(說著眼淚又禁不住地掉下來!)接著她說:「在小年夜飯的時間,我們就在這邊聊聊他」。 ~北檢跟鏡檢串供很厲害~ 「過去他出來的時候,我也會很好奇,因為我是覺得那個北檢跟鏡檢串供很厲害,所以裡面發生了什麼事情,那鏡檢都知道,那有一些到底是不是真實的,我就會問他。」、「有一次他不是剃了一個光頭出來,很多名嘴都說他為了要抗議什麼,我問他說,你真的要抗議什麼嗎?他說,沒有啦,就是天氣很熱哦,沒什麼特別含義啦!」 ~抗議北檢傳人不給傳票,拒絕出庭~ 「人家說他拒絕出庭,那天拒絕出庭的時候,我是蠻擔心的,因為擔心第一個反射動作也覺得說,那是不是身體不好,沒有辦法出庭,不過他確定的是跟我講說,他有一個有經驗的室友就跟他講說,你柯文哲到底是犯了什麼罪,為什麼北檢要傳你的時候,為什麼都不給你傳票,有時候,一大早,人都沒有心理準備的時候,就把他挖起來,說走走走走,然後就要叫他上車,他前幾次不知道有這種權益,就直接跟著上車,然後到了北檢外面,人家才丟一個傳票說,哎這個就是你的,因為你已經來這邊,你已經沒有抗議的餘地了,後來他的室友提醒他之後,他就知道了。」 ~要求給傳票才出庭的權利,反被法官認定「悍拒出庭」,成為裁定羈押的荒謬理由~ 「所以有一次北檢又要再提訊他的時候,他說你先給我傳票,我才要出去,他說每一個人都有這樣子的權利,結果沒有想到,法院的法官就說你柯文哲只是一個在野黨的黨主席,總統的一個落選人,我要叫你出來的時候,你都拒絕出庭,如果放你出去的話,難保你會逃亡海外啊!他就跟我講説,奇怪,他只是一個把他自己當做一個平民百姓,跟一般人維持他應有的權利,那為什麼法官會這樣子寫這種裁定文,然後裁定文是被鏡檢漏出來了,他說他在裡面是比一般人的人權是更沒有的,我們只是要有一般人的一個民眾的一個法律。」 ~看守所彷彿加護病房一般的非人性管理~ 「我覺得夫妻的就是心有靈犀啦,有時候半夜醒過來的時候,會覺得不曉得今夕是何夕,有時候我自己都會覺得心裡很恐慌的,或者說很depress,就是很鬱卒的一個感覺,他說他有幾個晚上也是一樣,突然醒過來,然後就不知道今夕是何夕,他說那種恐慌就跟他在加護病房一樣,就是說,病人在加護病房待久了之後,就不知道那個今夕是何夕的一個感覺,所以我很努力的想要送一些塑膠的手錶,不過都沒有辦法送出去,他給我講說,他在裡面,他覺得一個人性化的一個原則,應該是讓人家更能夠知道外界的一個世界,更能夠融入一些社會,而不是把人家隔絕到大家都覺得說自己是這麼的一個與世隔絕哦,對一些現實都很陌生,他認為說,管理不應該是這個樣子!」 ~人權絕對不容侵犯!誰侵犯人權,誰就是全民的公敵~     一個具有普通理性的正常人,在聽完陳佩琪醫師以上的陳述,無不有義憤填膺之感受,無法忍受現在台灣在執政的民進黨整天喊著「守助台灣的民主」口號,背地裡卻幹出反民主、視法治為無物、迫害反對黨主席的囂張行徑,這種現象豈不成了解嚴後台灣民主政治的最大的諷剌!我們要警告民進黨,國家不管是哪個政黨執政,「人權」的絕對價值,絕不容侵犯,誰侵犯了「人權」,誰就是全民的公敵。 ~唯有以暴制暴才能保障權利~     所謂「人權」,就是指只要是一個人「作為人」就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其實在權利的概念中,就已包含了個體之間得依據普遍法則,相互對對方運用暴力(強制力),以實現彼此之間自由的共存,也唯有個體能運用這種依據法則相互強制的天賦權利,當他遭受來自他人(包括國家在內)的侵犯時,就有權能夠實施「強制力」制止侵害權利的行為,保住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自由的空間,這樣才能成為一個自我負責的個體,即成為一個「人格」。反過來說,如果一個人的權利遭受侵犯,他卻無法運用「強制力」排除侵害,這樣他就無法成為一個能夠負責任的道德「人格」,就只能被視為「物」來對待。    所以,為了能實現每個人的權利,在道德上就容許權利受侵害者使用暴力以制止非法暴力,這種「使用暴力制止非法暴力」的「權利」是存在國家之前的,每個人都不會因為組成了國家而喪失掉這種「強制的權利」,甚至,在面對國家實施非法侵害人權、破壞每個人自由共存狀態的暴力行為時,如果採取容忍的態度而不實施強制力制止國家這種暴力行為,那麼每個人的自由便無法共存,個體的權利也就無法實現,人民將不能再是「作為人」,而是成為統治者眼中的「物」罷了。因此,人民在面對國家的非法暴力行為、破懷每個人自由的共存時,人民便負有義務出面制止,如不出面加以制止,卻採取不作為態度,那就會與實施非法暴力行為的國家統治者沒有兩樣,成為侵害人權的共犯。 ~國家存在的目的是在於保障人權~     在國家未成立之前,既然每個人都擁有這種依據普遍法則相互強制的權利,但每個人在事實上判斷自己的權利而使用強制力時,往往淪為主觀,不接受他人意見的左右,因此,人與人之間的衝突便無法避免,面對這種相互暴力衝突,每個人的權利都無法獲得保障。因此,為了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得以和平地共存,每個人便彼此相約,放棄使用私人暴力來維護自己主觀所認定的權利,共組公共的暴力(國家公權力),並共同制定法律,令國家公權力依法執行,如此一來,人民服從國家公權力,就等於是服從人民自己的自由意志,從而藉此來保障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即保障每個人的權利,這就是國家存在的理由。    因此,保障「人權」就成為國家之所以成立的依據。我們實在難以想像,一個不保障人民的權利,卻反過來侵犯人民權利的國家,是否還能自稱是「民主」國家?我們也實在難以想像,一個不但不保障人民的自由,卻反過來侵犯人民的自由的國家公權力,是否還能算作是國家的「公權力」?這種侵犯人權、賤踏人權的國家公權力,說穿了,就只是赤裸裸地私人非法暴力罷了。 ~迫害柯文哲,就是破壞自由民主的基本憲政秩序~     在此次的總統選舉中,民眾黨躥出成為台灣第三大政黨,在民進黨及國民黨眼中,民眾黨便成為威脅他們繼續掌控國家政權的最大對手,面對這種局面,國、民兩黨不自我反省改革,以重獲民心的支持,卻想盡辦法要將民眾黨去之而後快,京華城案及政治獻金案,就是兩黨企圖利用司法、媒體、網軍為工具,以達消滅民眾黨的目的,真是可惡至極。    但是一個多元的社會,必然會產生多元的政黨,因此,在一個以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自居的國家中,必然會以法律來保障人民組黨的自由,並以法律規範各政黨之間的公平競爭,而所謂「多元政黨」並不是指政黨的數量,而是指政黨所懷抱的本質目的,也就是指政黨的存在是否以保障人民自由、平等、自主為目的,並尊重人權、尊重其他政黨的獨立、自主性,依據法律與其他政黨作公平的競爭,在一個社會中,唯有存在多個這樣懷有這種本質目的的政黨,才是所謂的「多元政黨」,且也唯有存在這種「多元政黨」的國家,才算是真正的符合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的國家,舉例來說,台灣解嚴前除了國民黨之外,雖尚有民主黨、青年黨等,但因這些政黨都不敢公開反對國民黨,只是依附於國民黨,所以都只是靠國民黨豢養而存在,在當時雖有政黨之名,而無「多元政黨」之實。    與此情況相類似,現在台灣雖有民進黨及國民黨,但兩黨所作所為都只為獲取各自的黨利、私利,並不尊重人民的自由、平等、自主的權利,當人民發表與他們不同的意見,便遭封鎖、箝制、抹黑、抹紅,無所不用其極,所謂人民的幸褔,人民只能按照統治者意志下定義的幸褔來過生活,而不能有人民自己能掌控的幸褔,因此,人民完全沒有自由、自主的權利來決定自己理想中想要過的生活,一切都只能聽從統治者的安排,每個人就都像一隻待宰羔羊一般活著,任統治者的宰割,這種現象不就是這三四十年來,台灣人民在國、民兩黨輪流統治下生活的最真實寫照嗎?    而且這兩個政黨在與其他政黨競爭的過程中,只會使用分化、挑撥的技倆,從不會尊重其他政黨的存在,也從不會遵守法律規範,若從這方面來看,民進黨與國民黨其實都同樣是一個反民主、反自由的政黨,台灣社會如果繼續只存在國、民兩黨,那麼就可以說台灣並沒有多元政黨的存在,而沒有多元政黨存在的國家,就不是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國家。反觀,只有新成立的民眾黨,標榜理性、科學、務實,追求實現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公平、正義的普世價值,真正站在保障台灣每一個人民自由、自主、自律的權利,努力為民眾發聲,而敢對國、民兩黨展開公開批判競爭的政黨,所以,目前在台灣,人民只有透過出面制止藍、綠夾殺民眾黨的險惡企圖,並維護民眾黨繼續存在壯大,這樣做才能讓台灣社會多元的聲音展現出來,也才能證明台灣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而將企圖消滅民眾黨的險惡企圖,視為就是要消滅台灣的民主政治的惡劣行逕,國、民兩黨的企圖非常明顯,就是要將台灣人民繼續鎖進國、民兩黨的獨裁政治生態環境中,任其宰割。 ~執行法律必須公正,否則人民沒有服從的義務~     民主國家,法律的制定是依據全民的意志而制定,所以法律的執行,必須對每一個人都對等的平等對待,對甲執行法律的力道,對乙也必須採用同樣的執法力道,如果執法對甲要求輕微,甚至縱放,而對乙執法卻嚴格要求,那麼乙就有權拒絕服從這種不平等對待的執法。同樣的道理,民主國家,政黨之間依據法律進行競爭,如果對甲政黨採用嚴格的執法標準,而對乙政黨採取寬鬆甚至放縱的執法標準,那麼法律就失去了它應有的對等的平等對待原則,甲政黨就有權拒絕服從這種法律。    北檢指控柯文哲在京華城案中圖利、收賄,但京華城容積獎勵「沒有違反法令」,何來「明知故意」構成圖利,豈不就是羅織罪名、入人於罪。起訴書中說柯文哲「某時地,親自收受」沈慶京1500萬,卻完全沒提出任何證據,連證人證詞都沒有,用模糊的字眼、毫無證據的指控,污衊柯文哲收受賄款。將210萬合法政治獻金 硬要栽贓是收賄,    另北檢指控柯文哲侵占政治獻金,竟把演唱會收入解讀成政治獻金,而眾望基金會,跟新境界文教基金會運作並無不同,說2024年賴清德的新境界文教基金會,侵占了民進黨的政治獻金?這合理嗎,為什麼賴清德可以,柯文哲就該死?木可跟蔡英文的小英商號、賴清德的賴桑小舖一模一樣。為什麼他們做可以,而柯文哲做就犯法?    而且很多與案件毫無關係的資訊但竟被北檢公開,目的是什麼?就是要讓他們控制的媒體與網軍,對柯文哲進行人格羞辱、人格抹殺、對台灣民眾黨進行政治追殺,北檢對柯文哲案牽涉的法律的執行標準與力道,相較之下,對民進黨、國民黨採寬鬆甚至放縱的標準,而對民眾黨卻採取強而嚴格標準與力道,這顯然違反法律公平的平等對待原則,台灣民眾黨有權拒絕遵守這種不公正執法的法律約束。 ~「心存善念」就是理性、科學、務實的精神~     阿北告訴小草們要「心存善念」,但阿北也告訴小草們要理性、科學、務實,也就是說「心存善念」的人,必然也要懷有理性、科學、務實的精神,透過每個人內在的「理性」,我們「科學」地認識了善與惡、是與非的法則,並將這些法則「務實」地去惡存善、去非存是,來規定我們心中的意念及外在行動,這樣我們就把行動符合理性法則的,稱為絕對善的行動,而把違反理性法則的行動,就稱為絕對惡的行動,而一個反理性、反科學、反務實的人就不夠格稱得上是一個「心存善念」的人。    阿北今天被一群反理性、不講理的人非法關押,我們的理性告訴我們,面對這群不講理的人,我們不用期待與等待這些不講理的人良心發現將阿北放出來,而這種期待與等待自動放人的事也不太可能會發生,反過來,我們的理性告訴我們,只要「心存善念」,運用我們的理性,我們就有權一直逼迫那些不講理的人也必須服從他自己的且與我們一樣的理性,一直到將受到非法關押的阿北救出來為止,各位「心存善念」的小草們,當每次集結時都一起站出來,這只是剛好而已! 文:楊西宗 2025/02/01于台南市善化區
  • 投書 「藐視國會罪」是否屬於「維護整體憲政體制運作的重要公共利益」?

    2024.11.01 | 10:09

    「藐視國會罪」是否屬於「維護整體憲政體制運作的重要公共利益」?    憲法法庭針對立法院今年7月31日修正通過增訂刑法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第141-1條: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於10月25日作出違憲宣告,在判決理由中,一開始大法官講了一段很像人在講的話:    他們說 “立法委員質詢權既屬立法院行使其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並為落實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立法權監督、制衡行政權,及維護民主原則之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要求之重要憑藉,是行政首長就立法委員於開會時所質詢之事項與問題,原則上應為充分且翔實之答復,俾使立法委員得藉此獲得問政與監督施政所必要之資訊”。〔判決書第101段〕    從這段話中我們可以得知,既然立法委員的“質詢權”屬立法院行使其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並且又是為落實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立法權監督、制衡行政權,及維護民主原則之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要求之“重要”憑藉。對這種屬於立法委員“必要”且“重要”的質詢權,為使立法委員得藉此獲得問政與監督施政所必要之資訊,大法官是從代表“人民普遍自由意志”的憲法立場出發,要求行政首長對立法委員的質詢應遵守為“充分且翔實”之答復的原則,其立論可謂正確且合乎理性,所以讓人民覺得像似一個有理性的人所說的話。    因為,於接受質詢時,如果行政首長不但拒絕“充分且翔實之答復”,反而做出“虛僞陳述”,這不但使本應有權獲得“充分且翔實答復”的立法委員“質詢權”受到了傷害,並因此使立法委員無法獲得問政與監督施政所必要之資訊,影響其行使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的正確判斷,將使得應該制定禁止侵害他人權利的法律無法被制定出來,人民的自由因此無法受到保障,也將使得應享有國家資源分配的人無法獲得分配,社會的公平公義也因此無法實現,並導致立法權監督、制衡行政權的希望落空,任由行政專斷,民主原則之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則無法維持,這將破壞整體憲政體制運作,嚴重阻礙台灣社會的進步,後果確屬嚴重。    因此,行政首長接受質詢時,做出這種破壞整體憲政體制運作,阻礙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的“虛僞陳述”,其行為應可以判定是具有侵害公益及反社會性的惡性,對這種惡劣的反社會行為,採取包容、諒解、道德勸說等手段是無效的,唯有透過制定刑事處罰的法律,才能起威懾作用,使其心生畏懼而不敢為惡,進而才能挽救台灣的民主,促進台灣社會的進步。因此,此次立法院制定藐視國會罪,毫無疑問,不但是符合“公意”,且亦符合“公益”,應認定是為“維護整體憲政體制運作的重要公共利益”所為之立法。    但令人無法理解的是,對於立法院制定藐視國會罪,針對在國會公然說謊的行政首長處以刑事責任,大法官卻認定它違憲,並在判決中說了一堆前後自相矛盾的如下理由:1、認定公務人員於受質詢時所做的“虛偽陳述”不侵害公益、不具有反社會性。2、行政首長的備詢與答詢,屬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憲法未授權,將政府人員的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立法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因此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判決書第106段〕3、認定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只是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行使其憲法職權的“利益”之爭,非屬“維護整體憲政體制運作的重要公共利益”。    從這幾點看出,大法官竟然認定行政首長在國會“公然說謊”沒有侵害“公益”,並拿出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屬行政行為”等理由替行政首長的惡行脫罪。我們不禁要問,難道權力分立與行政行為等是用來保障行政首長可以公然說謊的特權的嗎?說出這種話,讓人一看就覺得實在荒繆至極!而且這些理由正好與大法官自己在前面判決書一開始所要求的,公務人員在國會擧行聽證或接受質詢時必須遵守“充分且翔實答復”原則自相矛盾,大法官所言,讓人有不知所云之感,好像不是出自一個正常人所說的話。    既然大法官在判決書一開始就寫到,行政首長接受質詢時必須遵守“充分且翔實答復”原則,這樣才能讓立法權正確行使、落實民主政治、落實立法權監督、制衡行政權,進而達到保障人權、實現社會公義的目的。而“充分且翔實答復”原則的實現,依照過去及目前在國會接受質詢的行政首長,得“自主”選擇以輕蔑、無視、不尊重、或問題或疑問句、或隱匿資循、拒絕答復、虛僞答復,甚至拒絕出席等的答復內容或表意方式等亂象來看,一下子要解決這麼多的亂象並不可得,只能一步一步來解決,這些亂象中惡性較重大的,非“虛僞陳述”這一項莫屬,而要解決行政首長故意做“虛僞陳述”的惡行,唯一方法就只能經由立法院制定法律“禁止虛僞陳述”,將違者則加以處罰,這樣做才能達成目標。    也就是說,為解決行政首長在國會公然說謊的亂象,只有經由立法院立法禁止他們做“虛僞陳述”,違者課以刑事責任,這樣才能逼迫他們做出“充分且翔實答復”,否則,如不對“虛僞陳述”以法律強制禁止並加以處罰,任憑行政首長“自主性”的選擇答復內容及答詢分式,那麼想要獲得行政首長“充分且翔實答復”只會成為空洞而無法實現的目標。理由是,一般而言,人較容易被“強制”成為好人,很難自己使自己“自主”成為好人,就像偷竊的慣犯,使用勸導的方式,是無法阻止他繼續想偷竊,唯有制定法律“強制”他負擔刑事責任,使他因害怕處罰,才能讓他停止偷竊,這些道理是一樣的。    因此,那些支持制定藐視國會罪的人,就是要努力實現“充分且翔實答復”目標的人,他們將成為台灣民主發展的一股正面的力量;而反對制定藐視國會罪的人,就是要讓台灣的政治停留在野蠻、粗暴、欺詐的“虛僞陳述”狀態中的人,這些人將讓台灣往“反民主”的道路沉淪、墮落下去,是民族罪人,而自稱要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大法官們,應該是要被歸屬於前者而不是後者。    執行國家公權力的人,依“法(憲法及法律)”執行國家公權力,是其本分行為(義務),而法(憲法及法律)的“尊嚴”,是奠基於它是符合“人民普遍自由意志所頒布的法”的理念,而“人民普遍自由意志”就存在於生活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人對這片土地的共同占有之中,這個共同占有土地的普遍自由意志,本質上具有普遍性、公開性及強制性的道德特徵,因為它使每個人民對私有土地的排他性使用成為可能,也因此使每個人的外在自由與相互平等成為可能。    因此,立法委員、總統、行政首長及大法官等,若依據這種出自“人民普遍自由意志所頒布的法”的理念來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及司法權,才是真正在維護台灣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而立法權依據這個“理念”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及司法權依據這個“理念”所做出的憲法裁判,也才能有資格要求人民必須無條件地遵守,並產生所謂的“憲法義務“或“法律義務”,這樣做就算頑固不化的政黨,如國民黨也必須被強制服從,進而得化解一切人與人之間、政黨與政黨之間,甚至總統、立法院、行政院與司法院之間的衝突與紛爭。    反過來講,如果立法委員、總統、行政首長及大法官等,不依據這種出自“人民普遍自由意志所頒布的法”的理念來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及司法權,另外編織各種藉口,企圖隱藏內心的權力慾望,而實際上卻依據內心想要獲取各自的黨派利益及滿足個人的權力占有慾的目的而行事,而在這種狀況下所制定的法律,所發布的命令或所做出的憲法判決,想要藉此要求每個人絕對遵守,是不可能的事,就像這次憲法法庭判決立法院所制定的藐視國會罪違憲無效一樣,民進黨想藉此要求國民黨及民眾黨必須絕對服從,國民黨及民眾黨是不可能聽他們的話的。    這種出自人民普遍自由意志頒布制定的“法”,是每個人的理性能夠先天認識到的“理性法則”,因此,它具有“普遍性”,因為它對每個有理性的人都有效力;它也具有“公開性”,因為它與“虛偽”相對反,它也具有外在強制的可能性,因此與欠缺外在強制可能性的內在倫理法則(禮儀)相區別,這種理性法則必然強制禁止任何人做出“虛偽陳述”(說謊),因為說謊的行為違反普遍性、公開性,使自由成為不可能,是不道德的行為。    首先,就內心而論,說謊者所“思”與所“言”不一致。即,說謊者主觀上與自己的“自由意志”不一致。客觀上也與人民的“普遍自由意志”不一致。這種與內在自由意志不一致的說謊行為,將使說謊者內心的“內在自由”成為不可能,且將引起內心的自我指責而感到良心不安,因為說謊者拋棄了作為人的“人格”價值,而使自身降為“物”,他使自己成為眼中所鄙視的對象。    其次,對外在人與人的人際關係而言,說謊者有可能使他人誤信其“虛偽陳述”為真,因而使他人的權利受到侵犯,這樣一來,人民的普遍自由意志的共存將成為不可能,而為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實踐理性便要求透過外在立法,對說謊者的意志加以制止處罰,以使每個人的自由能夠共存。    所以,說謊行為違反人民的“普遍自由意志”,是一種不道德的罪惡行為,如果因為說謊而侵害他人權利,則說謊者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人民的“普遍自由意志”必然要求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出處罰侵害他人權利的說謊者的法律,透過這種法律才能抑止使內心想要說謊而侵犯他人權利的人,因害怕受處罰而不敢說謊,藉此法律也才能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免受侵害,而使每個人民的自由得以共存。    這次立法院制定的藐視國會罪,針對行政官員在接受聽證或質詢時公然說謊將處以刑責,對台灣越來越走向行政專斷的政治文化,本可起到威懾的作用而加以改善,照理來說,應該獲得朝野各政黨的理性的支持,但卻胎死腹中,實在令人相當遺憾,而對此最該負責任的是讓它胎死腹中執政黨---即民進黨的權力慾望的作祟!文:楊西宗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