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禮義廉恥」匾額正是惡質政客的照妖鏡

    2025.04.22 | 11:38

        前日雲林縣民進黨籍議員林文彬於某媒體投書表示,雲林縣內小學懸掛「禮義廉恥」匾額,一方面呼應了新總統蔣中正倡導的新生活運動,另一方面卻並未遵循蔣中正總統畢生反共之志。林文彬議員因此批判雲林縣政府「掩耳盜鈴,賣台送中」。    雲林縣政府所謂是否如同林文彬所言,如此不堪,暫且不論。但既然林文彬先生喜談歷史,我們也來看看林議員的過去事。    2012年12月,當時還是虎尾鎮長的林文彬曾率領人數高達37名的虎尾訪問團前往廈門參訪。林文彬雖為民進黨籍,但抵達廈門後,他馬上向當地媒體強調,兩岸基層交流應該不分黨派。經過一連串的參訪與招待後,林文彬甚至盛讚廈門市場很大,非常適合台灣人前去創業。他也允諾,返台後會將自己的見聞告訴虎尾鄉親。更有趣的是,林文彬還表示,早在兩岸開放探親時,他就已前往山東與大陸沿海一帶旅遊。言下之意似乎暗示,他對大陸很熟,一點也不陌生。    儘管國際局勢瞬息萬變,但政治人物的言行仍應保有基本的格調。林文彬議員過去是如此親中友中,如今卻又批判雲林縣政府並未積極反共。此種昨是今非、立場前後矛盾的行徑,早已達精神錯亂之境界。    另一方面,自詡熟讀歷史的林議員居然不知,早在李登輝總統時即已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但林議員卻繼續活在半個世紀前威權時代的反共夢靨中。此外,中國共產黨不過是中國數千年歷朝各代中,某個時期的執政黨。反共跟反中本來就是兩回事,林議員卻連基本的邏輯概念都區分不清楚。    政治人物最基本的格調就是保持基本的價值信念,立場一致。因此,「禮義廉恥」匾額不但是亙古不變的做人處事之道,更是惡質政客的照妖鏡。  
  • 投書 從農業看-以農民為祭品的養套殺,民代挺身為農民發聲,遭他營側翼攻擊!

    2025.03.21 | 08:56

        民進黨政府的綠能政策,尤其是光電發展,已經成為農民的悲劇。政府高調宣傳光電,要求農民配合,結果卻讓農民失去農保資格,甚至無法領取老農津貼。這就是民進黨的『養套殺』政策,讓信任政府的農民,最終被無情拋棄。    農業部一再聲稱,農保資格清查只針對65歲以下農民,但這只是掩蓋事實。根據勞保局規定,若農民未在65歲前參加農保,或因政策錯誤被追溯退保,將喪失老農津貼資格。這樣的結果,對農民來說無異於被遺棄、踐踏農民對政府的信賴,誰能接受在年老時被政府拋之腦後?    這一切,正是民進黨政府的錯誤能源政策所導致。政府不僅未告知農民真相,反而讓他們成為綠能政策的犧牲品。農民信任政府,結果卻被騙進了光電合作,失去了保障,難道農民在你們眼中只是可割可棄的工具嗎?    幸好,立法委員張嘉郡勇敢站出來,質詢政府,為農民發聲,要求放寬農保資格清查標準,爭取農民的權益。相反,同樣為雲林農業大縣的立法委員劉建國卻對農民農保困境保持沉默,甚至只在媒體面前被動式的說些空洞的客套話,完全缺乏責任感。    更讓人氣憤的是,綠營網軍側翼企圖將農民的困境政治化,惡意抹黑為農民發聲的張嘉郡。無論如何,這無法掩蓋民進黨政策的錯誤,農民的痛苦不該被當作政治鬥爭的籌碼。    民進黨政府,請停止這場『養套殺』,還農民一個公平的未來。農民不是你們用來賺取選票的工具,該給他們應有的尊重與保障。
  • 投書 從地方看-感謝蔡孟真,讓大家再次看見張麗善為農民的付出與努力

    2025.02.11 | 22:28

        雲林作為農業大縣,農民權益的保障至關重要,其中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與農保喪葬補助津貼的提高,更是直接關乎農民福祉。然而,這項政策卻遭前農業部長陳吉仲、前立委蘇治芬、縣議員蔡孟真的有意扭曲,試圖將其變成政治攻擊的工具。但事實勝於雄辯,誰真正在為農民爭取權益,誰只是政治算計,一目了然。    早在2017年,張麗善便提出提高農保喪葬補助津貼的修法草案,新增職業災害補助,擴大保障範圍,展現對農民的長期關懷。2018年,她更建議縣府全額補助農民職災保險費,卻遭時任縣長李進勇拒絕,只願負擔一半,讓農民繼續承擔額外負擔。這些年來,農民的困境究竟是誰在解決?又是誰在推諉?    農保喪葬津貼33年未調整,通膨加劇下顯然不足。2021年,縣議員蔡東富揭露問題後,雲林縣府多次行文農委會要求提高,但農委會始終以「審慎研議」推託,毫無作為,對農民的困境視若無睹,令人不禁要問:當時的農委會究竟還記不記得自己的責任?     直到2022年8月5日,張麗善召集全縣20鄉鎮市農會總幹事聯合陳情,要求中央儘速修法,將農保喪葬津貼提高至30.6萬元。她更進一步透過國民黨籍不分區立委曾銘宗於同年10月5日正式提案,國民黨籍立委楊瓊瓔亦於11月16日提出另一版本,成功推動行政院內部展開討論,這些行動才是促成政策改變的關鍵。    然而,2023年1月立法院三讀修法前,1月4日,民進黨籍原住民立委伍麗華才匆忙提出提案,蘇治芬、劉建國僅為連署人,距離1月10日三讀通過僅剩數日,這種事後補考、急就章的行為,到底是關心農民? 還是純粹的政治作秀?答案不言而喻。    事實擺在眼前,誰長期為農民奔走,誰只是選舉時蹭熱度,農民心中自有定見。抹黑無法掩蓋真相,歷史也不會遺忘,真正做事的人,終將獲得公正評價。
  • 投書 從政治看-從「網軍」到「打手」:蔡姓議員的政治抹黑行為

    2025.02.10 | 12:52

        近日,雲林蔡姓議員針對雲林縣政府新聞處以及立法委員張嘉郡發表了不實且充滿偏見的批評。最令人震驚的是,文章中毫無根據地指責雲林縣政府新聞處成為「張麗善的打手」或「網軍」,這不僅是對新聞處的不公指控,還是對事實的完全扭曲與誤導。    事實上,蔡姓議員將雲林縣政府新聞處的工作完全政治化,並惡意指控其為「網軍」,這不僅是對雲林縣政府新聞處的嚴重抹黑,還是對整個政府公信力的公然挑戰與摧毀。這樣的指控完全沒有依據,無非是帶有政治目的的謊言與誤導,目的是為了抹黑和攻擊。這種行為不僅極端不負責任,更是對公共機構、對公正信息的徹底侮辱。    再者,蔡姓議員對立法委員張嘉郡作出不實的指控,錯誤地將問題簡化為單純的政治攻防。實際上,撤回提案的過程中,正是出於對問題深刻的思考與調整。在立法院這樣的決策過程中,提案撤回並不意味著「失敗」,而是對政策內容進行反思和修正。這種負責任的態度,這正是對公共利益的真正承擔。    然而,蔡姓議員對於劉建國身為農業大縣雲林的立法委員,面對農民長期反映的公糧收購價未調整問題,卻選擇視而不見的沉默行為進行了掩飾與美化。公糧收購價已經十三年沒有調整,農民的生活成本不斷上漲,而立法委員劉建國遲遲未表態,直到農民聲音日益高漲,才與其他民進黨立委共同呼籲農業部適時調整價格。這樣的反應不僅遲鈍,更顯得極為虛偽。所謂的「回防農民票」行為,讓人看不出真心關注農民利益的誠意,反而像是在政治運作中投機取巧。    當蔡姓議員指責雲林縣政府新聞處是某政治人物的「打手」時,這種指控不禁讓人質疑:那麼,請問蔡姓議員,您究竟是為了誰在發聲?是站在農民的立場,還是成為某些政治勢力的傀儡?    身為雲林縣議員,蔡姓議員應該時刻秉持公正與客觀的態度,關注的是如何切實改善農民的福祉與權益,而非將議題過度政治化、進行毫無根據的指控。因此,蔡姓議員的這些指控不僅缺乏事實依據,也忽視了真正的問題所在,最終的受害者仍然是廣大的農民與雲林的民眾。
  • 投書 從法律看-內政部高高在上,忽視農民土地使用需求與基本權

    2024.11.28 | 11:15

    內政部指出,在《國土計畫法》的框架下,土地可以在不經變更程序的情況下申請使用,相較過去更加便捷且能節省成本。透過國土計畫的整體規劃,農一和農二區域也能進行變更與發展,進而達到農地的合理運用。這種說法顯然是錯誤的。事實上,根據《國土計畫法》規定,土地被劃分為農一區和農二區,其中農一區僅能用於農業生產及其必需的產銷設施,並且對其他用途設有嚴格限制或禁止;而農二區則可用於農業生產及相關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的設施,但根據產業特性,會對其他用途施加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與限制。例如,在農一區的土地上,並非可以隨意開挖養殖池,而是必須經過專區劃定,才能進行相關開發。內政部對於憲法中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概念,似乎顯得漠不關心。劉世芳部長更是直言,將農業權納入《國土計畫法》是一項不合時宜的決策,甚至不避諱表示這樣的做法將可能帶來災難。這樣的言論不僅顯示出對政策背後深遠影響的忽視,更是對憲法中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立場完全無視。憲法明文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應受到保護,無論是在土地使用還是經濟活動中,政府應以尊重與保障人民權益為首要原則。然而,從劉世芳部長的言辭中,卻看不到對這些基本保障的應有重視,反而呈現出一種對農業權及其相關權利的輕視態度。這不僅僅是對法律精神的偏離,也是對人民權益的漠視,令人感到憂心。農業權實質上是平等權原則的具體體現,提出將農業權納入法律體系,正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權利,確保其在發展機會上能夠享有實質的平等待遇。農業權的保障並非單純的理論問題,而是關乎農民在土地使用與經濟發展上的選擇權,避免在《國土計畫法》規範下,農民的土地被劃分為農一或農二區,從而在發展與利用上遭遇不公平的限制。這樣的劃分將會極大地限制農民的土地使用自由,從而影響其生計與未來發展的可能性。當農地被劃定為農一或農二區域時,實際上是在對農民的土地進行一種特殊的法律約束或犧牲,這意味著土地不再是完全屬於農民的自由資源,而是受到了政府規劃與管制的影響。這種「特別犧牲」的情形,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與保障,才能確保農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如果土地的使用受到限制,特別是當這些土地被規劃為無法隨意改變用途的農業區域時,農民因此遭遇的損失應該有相應的補償機制來彌補他們在發展選擇上的損失與困難。如果內政部認為必須進行《國土計畫法》這樣的規劃與限制,那麼相應的補償措施應該隨之而來,以保護農民的利益,並確保他們不會因政策的實施而陷入經濟困境。這不僅是對農民基本權的尊重,也是一種社會正義的體現。只有在這樣的法律保障下,才能讓農業權在現代國土規劃中得到真正的保護與實現,而不是沦為政府發展政策的犧牲品。內政部不應該高高在上,站在都市天龍國的角度俯瞰整個社會,忽略了農業大縣在保護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民生計上的重責大任。政府官員,尤其是那些來自都市的官僚,往往缺乏對農業現狀的深入理解和關懷。他們的決策和言論,經常以都市的發展需求為主,對於農業大縣面臨的真實困境視若無睹。這樣的思維方式,顯示出他們對農民和農業區域的忽視,甚至將這些地區視為政策制定的邊緣,而非國家穩定和發展的核心。農業大縣長期以來肩負著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責任,這些地方的農民不僅承擔著繁重的農業生產任務,還在全球氣候變遷與市場變動等不確定因素中,努力維持土地的生產力與可持續發展。然而,內政部及其官員往往忽略了這些地區的特殊需求和困難,將一刀切的城市化政策強加於農村,忽視農民所面臨的實際挑戰。這種自上而下的態度,無視了農業區域在保護國家糧食安全中的根本角色,也無視了農民在土地使用上所應享有的權利與選擇。官僚體系往往缺乏對基層實際情況的了解,這使得政策決策常常脫離現實。農業大縣的農民,日復一日地在田間地頭辛勞,卻往往無法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發聲,他們的需求和困境難以在政策上得到有效回應。這樣的情況,表現出政府在權利保障上的不公,特別是忽視了農民的生計與發展需求,也未能給予他們應有的尊重和保護。若政府真心要實現社會的平等與公平,就應該確保農民能夠在政策層面得到平等對待,並獲得能促進其發展與生計的實質支持,而不是僅僅停留在表面上的法律保障或口號。真正的實質平等權,要求不僅在法律上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更要在實際操作中提供相應的支持與保障。對農民來說,這意味著政府應該透過了解農業區域的實際困境,針對性地制定能夠促進其發展的政策,而不是一味地以都市化的思維強加規範,導致農業區域被邊緣化。只有當農業大縣和農民的發展需求得到正視,並在政策上得到有效回應,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權。因此,內政部應該摒棄自視為「高人一等」的官僚態度,真正站在農業大縣的立場,認識到農民不僅是土地的耕作者,還是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支柱。政府應該深入了解農業區域的真實狀況,聆聽農民的聲音,並在政策上做出有利於農業發展和農民權益的調整。這樣的調整,才不會讓農民和農業大縣繼續在發展中處於不公平的地位,而是能夠獲得實質的保障與支持,實現真正的實質平等權。
  • 投書 從法律看-從農業權討論何謂特別犧牲與特別補償

    2024.11.26 | 12:48

    農業權作為平等權的具體實現,強調對於農業生產者的特殊保障,其核心理念是確保農民在國土利用規劃與公共利益推行中不因特別犧牲而陷入不公平的境地。因此,《國土計畫法》在施行過程中,若因公共利益導致農民土地使用權受限制或遭剝奪,應適用特別補償原則,以彌補其因國家行為所承受的特定損失。特別犧牲是指個人或特定群體因國家為實現公共利益的合法行為,而承受超出一般人應負擔範圍的損失或負擔,並因此遭受特定的不利益。這種犧牲通常是國家基於社會整體利益或公益需要所必須採取的措施,然而受影響的個人或群體卻在無違法或過失的情形下,承擔了與其他人相比明顯不對等的負擔或損害。在國土規劃中,當某片土地被劃定為農業專區(如農一或農二),限制其使用權或改變既有用途時,確實可能對土地所有者造成顯著的權益影響。這種影響主要體現在土地使用權的壓縮,例如原本可用於建設或多元開發的土地,因新規範的限制,只能從事農業用途或被要求維持特定的土地利用模式。這樣的限制,構成了財產權與使用自由的重大損害,屬於典型的特別犧牲。農業權的概念與大法官釋字第400號及第440號所提的「特別犧牲」相似,都涉及因國家行使公權力而導致個人或特定群體承擔超出一般社會責任範圍的損失。在這些解釋中,當國家為了公益目的進行土地規劃或政策推行時,特定土地所有者可能會因其土地被劃定為農業專區(如農一、農二區)而喪失原有的使用自由或收益權,這種情形便構成了「特別犧牲」。大法官釋字第400號指出,當土地所有者因公共政策(如既成道路、土地徵收等)而喪失自由使用的權利,且此損失已超出個人應負的社會責任範圍時,應依法律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同樣地,釋字第440號強調,當國家行使公權力對個人財產造成損害,並使其承擔特殊且超出正常負擔的損失時,國家有義務進行補償,確保公平負擔原則的實現。這些原則同樣適用於農業權的情境,當土地被規劃為特定用途,土地所有者所承受的經濟損失與權益限制,亦屬於特別犧牲,必須透過合理的補償機制來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避免不當侵害財產權。特別犧牲的發生往往伴隨著國家政策的公益性目標,例如保障糧食安全、維護農業生態環境或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然而,儘管這些政策的出發點是為了實現整體社會利益,其後果卻可能集中地影響某些土地所有者,使其在未有違法或過失的情況下,承擔了遠超其他公民的一般負擔。特別補償與社會救助的本質區別在於兩者的適用情境及法律基礎。社會救助針對重大自然災害,例如颱風或地震等,國家所提供的災後重建經費、生活補貼或臨時安置措施,屬於社會救助範疇。其目的是協助災民回歸基本生活狀態,並非針對特定權益損失,而是基於人道精神與國家作為社會國的基本義務。這些措施是普遍性的,以滿足受災群體的緊急需求為核心,並不以公平負擔為理論基礎。相對而言,特別補償聚焦於特定損失,尤其是在國家基於公共利益執行合法行為時。例如,國家進行土地徵收或施行《國土計畫法》,可能合法限制某些地區的農地使用用途,使農民因政策變動而蒙受經濟損失。這種損失並非因違法或過失行為所引起,而是特定個人或群體因公益需求承受了超出一般人的負擔,因此國家需依公平負擔原則給予合理補償,確保公共利益推行與個人權益保護間的平衡。農業權的保障體現在要求立法與政策對農民因政策或規劃所受特別犧牲提供適當補償,而非僅停留在災害援助或社會救助層面。這不僅是對農民經濟利益的保護,更是對平等權的具體實踐,以確保國家行為在推進公益的同時,不因忽視特定群體的權益而造成不公正的社會結果。
  • 投書 從法律看-生育補助獎勵並非最佳改善少子化措施,應從《人工生殖法》進行修法

    2024.07.23 | 09:56

            改善少子化問題是台灣未來要共同面對,然而要改善少子化問題,並非單純的養育問題,而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無法養育而不生小孩只不過是少子化的其中之一原因。        對於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副召集人政委陳時中所提出「新生兒出生直到念幼兒園前每月補助3萬」,其立意在於藉由用補助獎勵措施讓民眾願意生養,我們可以知道政府的出發點是良善的,然而傳統的生育補助政策在面對現實挑戰時,在還沒有進行通盤考量與完備規劃下,就隨意拋出一個正在研擬的補助獎勵措施議題,實為不妥。        生育補助獎勵措施是否可促進生育率,尚且是一個疑問。然而,在台灣有許多想生孩子卻無法生或不能生的單身族、不孕症、同性伴侶等,他們都是渴望能夠擁有小孩的族群,卻因為我國《人工生殖法》的不完備,試管嬰兒對象僅限於一男一女異性夫妻,排除單身女性、同性伴侶之生育權利,更明文禁止代理孕母,該法律嚴格限制了誰可以進行試管嬰兒的程序,使得他們無法透過科技手段實現生育的願望,難道這並非衝擊少子化的原因嗎?        個人生育權是基本的人權之一,涉及個人自主選擇是否要生育、何時生育以及如何生育的權利。然而,在台灣的《人工生殖法》侵害了個人的生育權利,也在制度層面上對解決少子化問題構成了阻礙。忽略了現代社會中多樣的家庭形式和生活方式,無視了許多願意並能夠承擔養育責任的人士的生育意願,進而影響整體的生育率。        目前英國、加拿大、澳洲等地都有合法代理孕母制度,但大多禁止商業性之行為。針對我們所關注的「代理孕母」議題,為了避免有償且營利性質的代孕成為商業行為,從而導致子宮工具化或對弱勢婦女的剝削,更重要的是侵犯人性尊嚴。因此建議可參考外國法例規範無償代孕,惟須提供必要費用,包含營養費、檢查費、心理諮商、保險、工時損失、產後護理等,同時可代孕次數也應有所規定。       相較於單純的補助獎勵措施,如政府提出的每月補助3萬元至念幼兒園前的新生兒補助,我們應該更加關注法律環境是否能夠真正支持所有願意肩負養育責任的人實現他們的生育願望,讓有意願生小孩的人可以有機會生小孩,除了代理孕母制度外、尚且有凍卵、卵子銀行、鬆綁族群生育等政策需要改善。解決少子化問題需要在法律框架上進行深刻的反思和改革,從根本上保障每個人的生育權利,並擴展生育選擇的多樣性。僅靠補助獎勵措施無法全面解決問題,必須從法律制度入手,才能真正有效地應對台灣未來面臨的少子化挑戰。
  • 投書 從法律看》國土計畫法下的「重北輕南」對農業平等權的影響--以雲林為例

    2024.06.18 | 10:57

            我國以農立國,農民的勞動和生活密切關聯於農業生產的成果,『農業權』作為農民的基本權利,在我國屬於重要之權利。農業權的實現涵蓋了對土地的使用和保護、農產品的公平交易與市場進入、農民勞動權益的保障等多方面內容。這些權利不僅影響個人的生計和發展,也直接關係到國家經濟的穩定和增長。        依據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這條《憲法》條款提供了一個機制,讓未被明確列舉的權利也能納入憲法的保障範圍。又《憲法》第143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因此,農業權亦應為我國所保障之基本權。        同時,我們從他國憲法及國際法觀之,《威瑪憲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經濟生活之秩序須適合正義原則,以保證人人享有維持人類尊嚴之生活為目的。在此限度內之個人經濟自由,應予保障。』、第153條規定『所有權應受憲法之保障,其內容及限制由法律定之。』。即使《威瑪憲法》早已隱遁埋入歷史,20世紀以來的歐洲各國憲法,多具有保障農民相關權利之條款。        國際上捍衛農民農業基本權之事件正在上演中,2024年第一場歐洲峰會,歐盟去年通過新的環境監管政策,新的耕作方式將增加生產成本,有些歐盟成員國還削減補貼,讓不少小農難以負荷。歐洲農民們指責「農村就要死亡」,他們不滿歐盟令人窒息的官僚主義,紛紛上街頭發動大規模抗議。對此,為了平息農民們的怒火,2024年1月9日才新上任的法國總理阿塔爾在受訪時發誓「把農業放在首位」,並表示「沒有農民,我們就不再是法國,我們就不再是一個國家」。        反觀,目前我國將在2025年施行的《國土計畫法》,在沒有充分與農民溝通、舉辦說明會及公聽會的情形下施行,對於農民『知的權利』嚴重受到衝擊;對於被劃為國土保育區第一、二類的土地業主,政府也沒有獎勵或補償業主的配套措施,甚至在罰則地40條第1項規定了供民眾檢舉獎勵制度導致農民猜忌對立。        從身為農業大縣的雲林來看,《國土計畫法》預計全國農地的總量是120萬公頃,雲林為8.9萬公頃,為全國最高的縣市,以人平均農地責任額來說,雲林是台北市的638倍。然而,在國土計畫中,農業發展區的農地幾乎都集中在中南部地區,顯示出「政府重北輕南」的現象。相比之下,北部縣市幾乎都是指定為城鄉發展區,幾乎沒有分配到農地。這種分配方式引發了一些重要問題,例如糧食安全應當是全民共同承擔的責任,為何農地卻集中在中南部地區?這樣的分配是否真正考慮到農民的權益與需求?        如果中央政府要依照目前的分配方式指定農地,必須同時考慮設計合理的補償機制。農地無法課徵土地稅,且土地轉移也不產生增值稅,從農民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相應的基礎建設支持,農地的價值難以提升,這對於中南部地區來說顯得不公平。這樣的政策是否真正考慮到農民的權益呢?        在缺乏符合農業權與農業平等權政策的情況下,我國政府應該暫緩實施《國土計畫法》。我們可以借鑑歐洲民主國家的做法,站在農民的立場上,將農業置於重要位置。這需要深入思考如何建立公平的制度,確保農地的分配既不損害農民的生計,又能促進農業發展和地方經濟的均衡發展。同時,建議中央政府與農民直接對話,深入了解農民的實際需求,而不僅僅是在象牙塔中制定政策。這樣的做法不僅有助於保障農民的權益,還能夠推動全國農業的健康發展,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和地方經濟的協調發展。
  • 投書 從農業看-中央官員面對國土計畫法的自我打臉--以雲林縣為例

    2024.06.15 | 12:32

            近期,《國土計畫法》相關議題無論是在地方還是中央層級都引發了廣泛而熱烈的討論,甚至成為政治上新一波角力的焦點。        雲林縣長張麗善擔心即將上路的《國土計畫法》可能會影響到當地的經濟發展和土地使用權利,她表示自己願意擔任異議者,擔負起火車頭的責任,為農民爭取權利;立法委員張嘉郡則在國會上要求暫緩《國土計畫法》實施外,並建議比照英國「發展權轉移」(transfer development rights, TDR)拋出「農業權」概念,如果某些縣市必須背負更多農地的責任,就必須要給予相對性的補償,這才是保障農業發展的長久之計;立法委員劉建國則是帶隊到行政院陳情希望暫緩實施《國土計畫法》,卻又表示國土計畫法上路不會影響農民權益,此點似乎有些令人難以理解。        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雲林縣的首長還是民意代表,都以各自的方式就《國土計畫法》表達了他們的想法和建議。然而,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將《國土計畫法》的爭議歸咎於10年前馬英九總統時代的公布,強調現在只是依照當時的計畫進行。然而,令人弔詭的是,內政部部長劉世芳似乎忽略了2020年行政院推出的《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曾引發強烈的社會輿論和各界的不滿。         2020年民進黨政府執政期間,行政院提出的草案中,第45條的年限被展延至「未定期限」,並修正第15條,允許符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開發案凌駕於國土檢討時程之上。這些修正遭到外界批評為「空白授權」。當時,不僅在野黨和環保團體強烈反對,甚至連民進黨自家的立委林淑芬也批評「政府要圈地,別用人民當擋箭牌」。        對於雲林縣長張麗善認為國土計畫法的檢舉獎金制度一旦實施,農村將永無寧日。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則再2024年6月11日新聞報導中,堅定表示即將上路的《國土計畫法》並無所謂的檢舉機制。然而,《國土計畫法》第40條條文明確規定,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土地違規使用的稽查,並從依第38條規定所處的罰鍰中提撥一定比例,作為民眾檢舉獎勵使用。隨後在6月14日,行政院長卓榮泰和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在立法院備詢時又允諾將檢討「檢舉獎金制度」,再度形成一個大型打臉現場。      《國土計畫法》關係到農民生計,中央政府官員應該苦民所苦,正如同立法委員張嘉郡建議官員應該來到雲林縣與農民面對面交流、真正了解他們的需求和真實的想法。此外,中央政府官員不應該把責任推卸給馬政府時期的《國土計畫法》,而是應該正視即將實施的《國土計畫法》。更重要的是,在處理《國土計畫法》時,應該坦誠面對確實存在檢舉獎金制度這一事實,不應為了辯駁而最終與自己的立場相矛盾、打臉自己,如此不只是令人費解、而是更加丟臉。
  • 投書 從農業看-國土計畫下對弱勢農民的影響--以雲林縣為例

    2024.06.11 | 22:00

    自古以來,「民以食為天」乃是亙古不變的道理。在我國,農業自古以來就被視為國之根本。早在先秦時期,農業已經成為國家的重要產業。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紛紛進行農業改革,推行墾田、治水等措施,以提高農業產量。漢朝時期,政府實施了均田制,旨在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促進農業生產的穩定。雲林縣作為台灣的農業大縣,年農業產值高達800億元,位居全國之首。務農人口佔全縣總人口數的49.7%,農戶人口比率也是全國最高。雖然縣長張麗善不斷鼓勵青年農民返鄉務農,但雲林縣的農民仍以老年人居多。隨著《國土計畫法》預計於2025年實施,中央規劃雲林縣的農業用地比例高達全國第二。若按照內政部現行版本執行,將會嚴重限制雲林縣的發展,僅依靠農業將難以維持生計。雲林平原擁有12萬公頃的農地,其中農1、農2的農地就多達8萬公頃。農民辛勤耕作但收入微薄,即將實施的《國土計畫法》對農地未農用的罰責進行了重大改革,大幅提高了罰則,這對農民權益影響甚大。原本違規農舍的裁罰標準是6到30萬元,新法將罰額大幅提高,且可連續裁罰。試問經濟弱勢的農民如何能承受連續重罰的壓力?面對這一情況,農民感到無比壓力和擔憂。許多農民本就因為天災、病蟲害及市場價格波動等原因收入不穩定,新法的實施將使他們雪上加霜。這種嚴厲的罰則不僅未能考量到農民的實際困境,也忽視了農業現實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如農村人口老齡化、農地利用率低下以及農村經濟結構單一等。雖然《國土計畫法》的出發點是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但政府在制定政策時應充分聽取農民的意見,並考慮到他們的實際情況,必須苦民所苦。在實施過程中應更加注重人性化和實際效果,確實保障農民的權益,助力農村可持續發展。政府與農民之間應加強溝通和合作,共同推動農業和農村的全面振興,真正實現「民以食為天」的理想。
  • 投書 從法律看-與其討論死刑存廢,不如先檢討司法改革

    2024.06.07 | 09:11

            今年在台灣憲法法庭關於死刑的釋憲辯論引起了社會廣泛討論,死刑的存在與否成為熱門議題。據調查顯示,有84.6%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僅有10%支持廢死。儘管如此,一些主張廢除死刑的團體仍以人權和避免冤獄的角度向大法官提出論點。        這些主張廢死的團體特別強調歐盟法對人權和自由的尊重和保護。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明確規定了對生命權的保護,並禁止成員國使用死刑。他們認為,這反映了對生命權的重視,並警示死刑可能對人權造成的潛在侵害。他們認為台灣作為一個尊重人權的國家,應受到這些國際法的啟示,更加重視人權保護,包括重新評估死刑。        此外,廢死團體也提出了冤獄的問題,認為若沒有充分審慎的判決程序,僅因恐懼而執行死刑,可能導致誤判和冤案。考慮到死刑無法挽回的後果,他們主張判決應更加謹慎,並建議使用其他懲罰方式,如終身監禁或隔離。        然而,世界上許多國家仍然堅持執行死刑。例如,美國有31個州以及聯邦政府與軍隊保留了死刑;中國、泰國和日本等國家也持續執行死刑,泰國甚至有35種罪行可被判處死刑,顯示了對嚴重罪行的嚴厲態度。        我國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        在生命法益的利益衡量上,被害人的生命價值與殺人犯的生命價值應該保持等價,亦即若有人蓄意犯下殺人罪行,就應該接受相應的死刑審判,以彰顯每個人的「生命等價原則」。        為了減少誤判案件,司法改革至關重要。首先,應建立金字塔式訴訟制度,避免上訴審案件積壓,同時加強法官、檢察官、司法人員等人力配置,解決他們的過勞問題。這不僅有助於提升司法審判品質,也能減輕司法人員的負擔,進一步降低誤判案件的風險。
  • 投書 從地方看-斗六鐵路高架化的敗部復活

    2024.06.07 | 08:29

            雲林縣斗六鐵路高架化一直是斗六在地人的期盼,更是斗六交通發展上的百年大計。我們可以看到,除了六都之外,像是基隆、六家、後龍、南苗、彰化市區、員林、嘉義民雄、屏東潮州、林邊、宜蘭羅東、冬山、花蓮壽豐、瑞穗北、玉里東里、關山南等路段,都已經完成了鐵路立體化建設,或者已經有核定的立體化計畫,而雲林縣斗六市仍受密集平交道阻隔,導致居民的交通極度不便。        根據統計顯示,斗六市區目前有7處平交道、3處陸橋以及2處地下道。由於缺乏鐵路高架化,這些地方已成為城市交通的瓶頸,也造成了都前後站區域發展的不均衡,成為城市更新和土地開發的阻礙。        自張麗善縣長上任以來,她積極推動斗六鐵路高架化計畫。自2019年起,這項計畫歷經了5年的可行性評估,並經過超過10次的來回審查,然而仍然面臨著挑戰。交通部始終持反對意見,認為投資逾百億元進行斗六鐵路高架化缺乏經濟效益。他們一再要求雲林縣政府修改方案,拖延了整個計畫的進展,顯然並未顧及雲林居民的需求和期待。        斗六鐵路高架化議題也是每屆立委選舉的攻防焦點,候選人之間積極討論。根據2023年11月的新聞報導,時任立法委員劉建國表示,他多次與鐵道局長討論並提出質詢,未來將繼續協助中央和地方進行溝通。而後,2024年6月的新聞報導指出,他邀請了交通部長李孟諺和鐵道局長楊正君討論斗六市區鐵路高架化的可行性評估報告進度。然而,斗六市民希望看到的不僅僅是官員之間的討論,令人失望的是缺乏相關單位之間的共識,後續更沒有提出具體的措施和計畫。       反觀,立法委員張嘉郡在今年2月上任後,積極行動。在3月27日,她邀集時任交通部次長胡湘麟開會,確認解決高架工程疑點與經費效益評估等問題,進一步探討臨時平交道的過渡時期調整方案,確認連續解決兩道關卡,包括彎道曲率半徑改善方案與效益評估等。更重要的是,於6月6日邀集交通部、台鐵公司與雲林縣政府三方共同會勘,進一步解決第三道關卡,拍板臨時平交道的過渡時期調整方案,讓斗六鐵路高架化計畫取得了顯著進展。        作為民意代表的立法委員,責任不僅僅是在立法院推動修法,更要積極為人民爭取權益和福利。他們在中央和地方之間扮演著溝通者和協調者的角色,以促進地方建設和發展。只有透過這種密切的合作和溝通,才能真正地落實對選民的期望和承諾,並加速地方發展的規劃與實踐。        從張嘉郡身上看到了身為一位民意代表的卓越品質,6月6日的三方會勘為斗六鐵路高架化帶來了共識,重新注入了人民和用路者的信心,這是一個振奮人心的時刻。基礎建設的核心理念就是以人為本,雲林正處於脫胎換骨的關鍵階段,我們對立法委員張嘉郡繼續為雲林帶來驚喜的表現充滿期待。
  • 投書 從法律看-排富條款下的65歲以上長者健保費補助

    2024.06.05 | 23:19

            近日,立法委員張嘉郡在國會提出《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正草案,建議在排富條款的前提下,將65歲以上長者的健保費統一由中央補助。此一提案引發了不同的聲音,部分人士認為,將65歲以上長者的健保費全部由中央補助,可能會加劇世代之間的對立。        實際上,該法案設有「排富條款」,即排除綜合所得稅率超過20%的長者,不如謠言所指「一律由中央補助所有65歲以上長者的健保費」。在排富條款下,此提案更符合我國憲法中的「平等原則」,並非齊頭式平等,而是實質平等,確保資源分配的公平性。         從「醫療近用權」的角度看,每位國民本應享有平等接近醫療服務的機會。根據社會國原則,這是國家的公共責任,也是全體人類的普世權利。國家應公平分配資源,以確保每個人都能公平地接近醫療服務,不應因為個人的富貴或貧窮而有所區別。        1978年在哈薩克阿拉木圖市召開的世界衛生組織大會,將「2000年人人享有健康」定為目標。雖然這一目標看似遙不可及,甚至像是烏托邦,但它激勵了工業化國家和貧窮國家更客觀地反思當時的全球健康狀況,以及全球範圍內個人和人民接近衛生服務的機會與基本醫療的普及。        社會排斥和極端貧窮等問題,不僅阻礙了實現醫療服務權利,還特別阻礙了最基本的人權保障,尤其是生命權的保障。因此,通過立法來改善弱勢老年人的醫療保障,不僅是對社會公平的呼應,更是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維護。這樣的政策有助於減少因貧困而無法獲得醫療服務的現象,促進社會整體的和諧與進步。(圖片取自立法委員張嘉郡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