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權利的緊箍咒-集會遊行法

    2025.04.28 | 13:50

      上週,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立法委員謝龍介等人因不滿臺北地方檢察署將死亡連署罷免案涉案人黃呂錦茹拘提並聲請羈押,至臺北地方檢察署外示威遊行,然而此舉經中正一分局依《集會遊行法》舉牌多次勸離未果後,中正一分局已於上週發通知書請朱立倫主席及謝龍介委員到案說明,並將依《集會遊行法》偵辦。  中正一分局偵辦此案後,也引起社會關注,更讓部分主張《集會遊行法》應該廢除的人士對於此案及這部法律不滿,如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表示;「集會遊行法是用拒馬將人民擋在外面」,而也有民間團體曾於去年9月即表示:「和平的集會自由,都受到國際人權公約的保障!」  我們的集會遊行法,究竟有哪些地方是為人詬病的?為何這次的議題又讓集會遊行法成為問題的核心?筆者認為,集會遊行法之所以為人詬病,可分為以下情況:「1、許可制 2、禁制區 」上述的規範是對於人權團體及部分主張集遊法應該廢除的人士而言,對於人民憲法上集會自由最大的侵害,以許可制來說,依據《集會遊行法》第一條的規定:「本法立法目的是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及維持社會秩序」  然而在集會遊行法的第八條卻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對於主張廢除的人士而言,這無疑是與立法目的相悖,為何集會遊行是憲法直接賦予及法規授權的權利,仍然需要國家的同意?再者論禁制區,依據《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在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法院、官邸、港口機場、軍事設施、使館及其官邸不能遊行,除非主管機關核准」,此規定更是限制人民對於集會遊行地點的自由。   以德國為例,依據《德國基本法》第8條,集會遊行原則上採取「報備制」意即遊行不用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僅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即可,且依據德國《集會遊行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17a條規定,僅就違反公共安全,如攜帶武器或抵抗公權力及禁制區規範,而德國的集遊法對於禁制區是交由各地方制定,並無特別規定,而國際上對於禁制區的特別規定僅韓國與我國一樣有特別強制規定,依據韓國《集會及示威法》第11條規定:「國會、憲法法院或各級法院、總統官邸、國會議長、憲法法院及最高法院院長公館、國務總理公館(遊行除外)、外交機構或駐韓使節團團長公館(特定條件下除外),在其周圍100公尺內禁止集會遊行。」而日本則是將集會遊行委由地方議會規定(參考自立法院105年集會遊行法有關安全距離與強制排除相關問題研究)。   然而國際對於集會遊行的看法,其實早已納入聯合國「公民政治與權利公約」,而我國也在數年前將該公約國內法化,依據該公約第21條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予確認」,而在2020年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對於這項條文發表一般性意見,該意見認為集會遊行不論地點或形式,都應該受到公民政治與權利公約的保障,國家有義務允許集會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行使。   綜合以上筆者認為,我國的《集會遊行法》並非毫無存在的必要,而是參考日本及德國的立法例,修法就集會遊行可能涉及公共安全的部分限制,例如禁制區僅對於軍事要塞的一定範圍限制,因軍事要塞與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對於總統府、行政院乃至於司法院的集會遊行,實無限制必要,且集會遊行並非僅受集會自由的限制,亦包含言論自由的限制,依我國歷次大法官解釋也均認為政治性言論是需要高度保障的,若以妨害司法獨立或其他理由進而戕害人民政治性言論與表達意見自由,實則不妥,且就近期於司法機關外的集會遊行來看,司法機關並未因為集會遊行群眾的抗議而裁定符合遊行群眾訴求,而就妨害司法獨立而言,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以公開審理為原則,若以此為由是否法院連旁聽都不行?故筆者認為,針對集會遊行限制,應僅現於對於危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如攜帶危險物品或激烈抗爭行為)加以限制。   至於許可制,若憲法賦予民眾的權利,在行使時仍要受政府審查後許可,那是否和投票需要被政府許可一樣有趣呢?且國際已對於集會遊行自由採報備制形成共識並納入條約,而我們也將其國內法化,為的就是邁向國際與人權國家,結果有一部法律卻與國際人權共識不符,更違反國際公約,故對於許可制筆者認為,我們應修法為報備制,僅於集會遊行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使主管機關得以有充裕時間應變及維持秩序,除與國際接軌外,更符合我國民主與人權的國家體制,達到真正的人權國家、還權於民,落實真正的把街頭還給人民,符合《集會遊行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 
  • 投書 金融犯罪的死角,銀行內控機制防範法制化的可能

    2025.03.17 | 16:14

        2015年至2016年間,我國公股銀行「兆豐銀行」因總行與海外分行內部制度及作業未佳,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重罰1億8千萬元,並連帶使行政院、金管會及財政部等相關部門遭監察院糾正,近年來依據警政署及法務部等相關部會統計,也因詐騙犯罪逐年增多,與詐騙案相關的洗錢犯罪也逐年增加,2019年更爆發了首起銀行員幫助詐欺集團洗錢的案件,近10年類似「監守自盜」的案例也層出不窮,也讓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監督成為金融犯罪新興議題。   而我國目前對於銀行員參與洗錢犯罪內控機制,僅止於銀行公會的自律規範及各金融機構的內部規定,並無國家公權力及法律的介入與規範,此外部分學者對於法令遵循執行與規劃的「法遵長」及業務法律指導的「法務長」並未實質分離部分提出質疑,以國際金融機構為例「法遵長」及「法務長」是分離的,各自負責的業務不同,又以法遵長在洗錢防制的業務中甚為重要。   依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的40項防制洗錢建議提到,金融監理機關有對於洗錢防制進行檢查並於違反法規時有警告、罰款、撤回、限制或暫停金融機構營運等處分的權限,以美國為例,依據美國的《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規定,美國聯邦準備銀行(聯準會/FED)對於銀行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風險管理及洗錢至部皆有檢查權,可以依據該法規對於各銀行實施檢查,但綜觀我國《洗錢防制法 》等'相關規定,對於洗錢犯罪檢查機制並無相關規定,僅能由各金融機構自律,金管會及「金融情報機構」法務部調查局並無權限對於金融機構洗錢防制及內控機制進行檢查、缺失監督及處罰。   作者建議,修法及改進方向可參考美國,因法務部調查局除為我國金融情報機構,法務部也為洗錢防制法的主管機關,洗錢防制監督及裁罰可藉由修正《洗錢防制法 》給予調查局檢查、監督及防範的權限,金管會因係銀行主管機關,則可對於銀行內控機制與法務部研擬共同監督法規及政策,降低金融犯罪發生率。 
  • 投書 廢死!真的是一班失速列車嗎?

    2024.04.25 | 10:45

    1、如果廢死了怎麼辦?   在民國95年時,法務部就針對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修法,將刑法中唯一死刑之罪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即所謂的「相對死刑」,也同時修正刑法第77條,將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由15年提高至25年,與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上限提高至30年,由此可知若於死刑廢除後,原先的死刑可能將由無期徒刑取代。 2、民眾怎麼看?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16年統計,臺灣反對廢死的民眾有69%認為我國即使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並終身監禁仍保持不同意態度,ETtoday民調雲於2024年1月所做成的民調顯示,近85%的民眾認為現行法令無法保障被害人,作者也自行做了民調,有近70%民眾認為目前我國矯正機關教化無法保障被害人及一般民眾,由此可知,我國民眾對於矯正機關的教化其實並不足以信任。 3、矯正機關教化暴力犯罪的政策與問題   於2015年時高雄大寮監獄爆發的挾持事件,依據矯正署所做成的調查報告,六名嫌犯的訴求皆對監所的措施略有不滿,且這六名嫌犯的刑期皆為2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且涉及暴力犯罪案件之重刑犯。    在犯罪學的社會學習理論認為,暴力犯罪的成因與周遭環境有關,且犯罪學的人格特質理論也認為,具爆發型的人格特質容易因輕微刺激引發暴力犯罪,現行法務部矯正署各監所教化課程大致可分為輔導、宗教、才藝、職業教育、一般教育、法治教育等,作者認為若要改善民間對於重刑犯的教化疑慮,可藉由才藝課程陶冶受刑人的心理,在將來賦歸社會後,除了能改善人際關係,也能改善民間對於受刑人的再犯疑慮,並能增加自身技能。 4、藝術教化     前矯正署長吳憲璋於民國92年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發表對於藝術教化的看法,吳署長認為:⌈藝術教化是一種表現性藝術,藉音樂等藝術的學習過程及具體創作表現,幫助受刑人適應現實生活、再造活潑開朗個性及建立肯定自我信心。⌋         美國藝術治療學會於2004年時所做的研究認為,藝術教化可以培養受刑人自我情緒管理與控制,且國際學者Menning於2010年針對紐西蘭矯正機關實施音樂課程研究發現,受刑人與管理員的相處更為融洽。    我國前矯正機關典獄長廖德富,於2003年時成立才藝班並對其做了研究,發現受刑人接受才藝班教化後,除了認知過去自己犯下的罪刑是錯誤的,在監表現業也呈現情緒穩定,由此可知若於廢除死刑後要降低民眾對於監所教化的信任與受刑人再犯疑慮,藝術教化是可以納入考慮的,尤其是音樂教化。 5、音樂教化     古今中外,皆有學者及社會賢達認為音樂能應用於教化人心,例如在論語裡,中國教育學家孔子認為,音樂的教化可以協調衝突,中國於西周時期也推行禮樂制度緩解社會矛盾,國際上則有犯罪學家班都拉認為音樂教化可以使受刑人增加良好的行為並減少不良行為,英國則於西元1992年時也將音樂納入監所教化課程。      我國現有51所矯正機關,依法務部矯正署所發佈之資訊,現有臺北監獄、澎湖監獄、彰化監獄、臺中戒治所、明德外役監、高雄第二監獄、明陽中學等矯正機關設有音樂班或樂團等,也參加了許多演奏會及發表會,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陳敏聲碩士於2006年的實驗研究,自臺北監獄附設藝術實驗班服滿刑期或假釋出獄的受刑人,再犯率僅0.09%,由此可知音樂教化對於再犯率降低具一定成效。      6、結論    綜合以上論點,音樂對於受刑人的教化是可行的,尤其是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但對於課程的設計,經作者實驗,一位無基礎的成年人要對於樂器有基本概念大約需要一至兩周,且樂理課程建議由基礎樂理認識開始,否則無法提起及鼓勵受刑人對於音樂的興趣,至於指導員則需具備外向、耐心、同理心及善於表達與溝通等特質,才能建立受刑人的信心與達到教化的目的,在具備這些解決方案後其實廢死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沒做好準備,或是忽視眼前的問題,讓事件不斷重演。